无为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无征收〔2024〕3号
无为市2024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等2个批次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无为市于2024年8月23日以皖政地无(2024)1号文件批准无为市2024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无为市于2024年8月23日以皖政地挂无〔2024〕1号文件批准无为市2024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图,土地位置、权属、面积、地类详见附表。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其中农用地按照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未利用地按照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认补偿安置,不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无为市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最新的地上附着物标准补偿)。
(三)养老保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无政〔2024〕1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
(四)安置对象和补偿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无为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所在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无为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无为市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30日内组织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所在镇人民政府。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无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无为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五、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并在无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w.gov.cn/grassroots/column/
660338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1074101)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无为市2024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等2个批次情况一览表
无为市2024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等2个批次情况一览表.xls
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