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药品类2024.09.06-2024.09.1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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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4〕662号 | 药品 | 牛埠镇百洼村卫生室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药品案 | 牛埠所 | 2024-8-2 | 2024-9-26 | 10.30 | 没收涉案过期的芙琦星阿奇霉素注射液5支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4支;罚款10000元 | 2024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百洼村的牛埠镇百洼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内发现有芙琦星阿奇霉素注射液1盒共5支(生产日期:2018年4月8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规格:2ml:0.2g;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071)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4支(生产日期:2021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规格:5ml:0.1g;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147),至检查时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8月2日批准立案。2024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张孝文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从牛埠卫生院调拨了芙琦星阿奇霉素注射液2盒,每盒5支,共10支,进价为5.5元/盒,折合1.1元/支,购进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了5支;于2022年从牛埠卫生院调拨了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盒,共5支,进价为6元/盒,折合1.2元/支,购进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支。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内检查发现有上述芙琦星阿奇霉素注射液1盒共5支,上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4支,至检查时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等材料,据当事人陈述使用药品不收取差价,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0.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