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0-0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9.30-2024.10.11)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9.30-2024.10.11)

发布时间:2024-10-08 10:09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682号 食品 无为县练溪隆兴商贸加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4-9-19 2024-10-10 6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练溪隆兴商贸加盟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乌江轻盐下饭酱(产品名称:鲜脆榨菜酱(半固态调味料),委托单位: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二渡村一组,受委托单位:重庆德庄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0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0807187,保质期:16个月,生产日期:20230315,净含量:188克)5瓶,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9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无为县练溪隆兴商贸加盟店从无为县腾运调味品批发部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乌江轻盐下饭酱一箱共20瓶,尔后以每瓶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乌江轻盐下饭酱在保质期内售出15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