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4.10.9)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 ![]()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4〕674号 | 医疗器械 | 赫店镇汪邵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 开城所 | 2024-8-29 | 2024-10-9 | 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有效期的1袋“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和1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片”;罚款3000元 |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赫店镇汪邵行政村的“赫店镇汪邵村卫生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抽屉里摆放有1袋由“扬州市松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生产日期:2016年1月13日,失效日期:2018年1月12日,生产批号:20160113,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40114号,产品注册证:苏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560489号),另发现1袋由“上海医用缝合针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片”(生产日期:12年4月,有效期:三年,生产批号:D-010412,标准号:YY0174-2005,产品注册证:沪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2010732号),上述两种医疗器械均已超使用有效期限。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汪经龙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负责人汪经龙陈述,其在2017年左右从无为市的赫店镇卫生院领取了1袋“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是免费给患者使用的;另“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片”是从赫店镇卫生院领取了1袋,是打算自用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至案发时止,上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片”均未使用。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医疗器械的进货单据,无使用记录。据此计算涉案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