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0-2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0.12-2024.10.17)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0.12-2024.10.17)

发布时间:2024-10-21 15:03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689号 食品 无为县正阳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石涧所 2024-8-22 2024-10-14 罚款2000元 2024年8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无为县正阳酒店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标称“德生星火®味椒盐”(固态调味料,净含量:45克,食用方法:可用于各种食品调味,贮存方法:贮存于常温干燥避光处,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1.04)1瓶,上述食品原料已开启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德生星火®味椒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查,由于上述食品原料购进时间过久,当事人已无法供述购进时间和购进价格,上述食品原料“德生星火®味椒盐”供自家饭店使用,不单独对外出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不明。当事人现场已将上述过期食品原料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93号 食品 林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姚沟所 2024-8-21 2024-10-16 4200.00  罚款3000元 2024年8月7日,我局收到举报人举报安徽赛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在安徽赛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安徽赛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林杨从事餐饮服务,林杨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8月21日批准立案。2024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安徽赛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林杨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林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的事实。
经查明,安徽赛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委托林杨全权承包餐饮服务,为公司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因林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导致违约,故安徽赛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杨于8月19日解除承包合同且暂未向林杨支付任何费用,在合同存续期间,林杨采购和加工食材共花费4200元。因此,违法货值420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94号 食品 无为市百惠购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姚沟所 2024-8-12 2024-10-16 38.00  没收违法所得38元,罚款3000元 2024年8月8日,投诉人在无为市百惠购生活超市购买了1件黄酒,事后发现购买的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2024年8月9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市百惠购生活超市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标注为“绍兴花雕王”的黄酒产品共计2件,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2/08/04,净含量:5L,保质期:24个月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对上述过期下架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8月12日批准立案。2024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过期“绍兴花雕王”黄酒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购入的,共购进4件,进价29元/件,售价38元/件,已售出2件,其中过期后对外售出1件。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进货票据找不到了,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因此,违法货值38元,违法所得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96号 食品 无为市慧梦楼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牛埠所 2024-9-18 2024-10-17 25.00  警告;罚款2000元 2024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车门村的无为市慧梦楼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黄酒型调味料酒1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4112605925),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冷藏柜中发现有精选白千层肚1袋(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保质期:-2℃至2℃90天、-18℃以下180天;生产许可证号:SC11151068100218),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随后当事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9月18日批准立案。2024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王银安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王银安陈述其于2024年7月从某超市购进涉案的黄酒型调味料酒1瓶,进货价格为5元/瓶;2023年下半年从网上购进涉案的精选白千层肚1袋,进货价格为20元/袋。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上述料酒1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冷藏柜中发现有上述千层肚1袋,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