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10.25-2024.10.31)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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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4〕714号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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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所 | 2024-9-14 | 2024-10-25 | 16.00 | 罚款3000元 | 2024年9月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黄姑中学内的无为县蜀山伍万军小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16袋双根®精制腊味肠(黑鸭味),袋上标注:净含量:14克,生产日期:2023-10-21,保质期:8个月,制造商:霸州市双根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将上述过期食品销毁。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经营者陈雁雁到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当事人经营者于2024年5月从庐江县购进了20袋上述双根®精制腊味肠(黑鸭味),购进票据已丢失,供货商无法查明,进货价为0.8元/袋,销售价为1元/袋,保质期内销售4袋,剩下16袋被执法人员查获。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16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715号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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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所 | 2024-9-19 | 2024-10-25 | 15.00 | 没收涉案的2瓶超过保质期的啵乐熊疯狂组合;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3000元 | 根据12345热线投诉信息,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蜀山店(个体工商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啵乐熊疯狂组合,2024年9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蜀山社区蜀山街道的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蜀山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涉案的两瓶啵乐熊疯狂组合,瓶上标注: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30801,保质期:12个月,委托商:福安市乐尚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过期食品扣押。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经营者范仁枝到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经营者从无为市的万斌商行处购进了16瓶上述啵乐熊疯狂组合,进货价为3.75元/瓶,销售价为5元/瓶,上述食品有14瓶在保质期内销售,1瓶在保质期外销售,剩下2瓶由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716号 | 食品 | 无为县周先军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蜀山所 | 2024-9-29 | 2024-10-25 | 罚款3000元 | 2024年9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英博中学旁的无为县周先军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4袋火鸡拌面味调味面制品,袋上标注:净含量:36克,生产日期:20231208,保质期:150天,生产商: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以及12袋长沙臭干子,袋上标注:生产商:平江县好味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416,保质期:150天,净含量:38克。当事人现场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销毁。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经营者周先军到蜀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两种过期食品购进票据皆已丢失,当事人经营者于2024年2月从庐江县小宛副食批发部处购进了12袋上述火鸡拌面味调味面制品,进货价为0.7元/袋,销售价为1元/袋,保质期内销售8袋,剩下4袋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经营者于2024年5月从庐江县小宛副食批发部处购进了12袋上述长沙臭干子,进货价为0.7元/袋,销售价为1元/袋,并未对外售出。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16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4〕718号 | 食品 | 无为市利奥家母婴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城所 | 2024年10月16日 | 2024-10-28 | 712.00 | 没收违法销售的Nestle牌奶粉(规格:800g)2罐;罚款1000元 | 2024年10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于8月28日在无为市利奥家母婴店购买的2罐奶粉外包装未标注中文标签。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米芾广场1A-018室的无为市利奥家母婴店进行调查核实,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涉诉商品,也未发现违法行为。当天,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告知投诉人,要求投诉人将涉诉商品等证据寄回,以便进行下一步调查。2024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寄回的商品,经检查,涉案奶粉为Nestle牌奶粉(规格:800g),外包装以及容器表面均未标注符合法定要求的中文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食品予以扣押,经调解,当事人将712元购物款退还,2024年10月16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无为市利奥家母婴店于2024年8月14日购进了6罐Nestle牌奶粉(规格:800g),进价为166元/罐,销价为356元/罐,截止案发,共销售了2罐,据当事人陈述,剩余未销售的4罐奶粉均为自用,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订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材料,由于当事人已将投诉人购物款退还,且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有无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71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721号 | 食品 | 无为市红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牛埠所 | 2024-10-8 | 2024-10-30 | 4.80 | 罚款3000元 | 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昆山镇涧李村的无为市红择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4袋待销售的麦喔®饼干,其产品包装上标识有“发酵饼干 计量方式:散装称重;产品名称:无添加蔗糖香葱苏打;产品类型:发酵饼干;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13052800318;生产日期:见包装袋标示20230901;保质期:240天;制造商:河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执法人员现场称重0.4KG,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0月8日批准立案。2024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左右从昆山镇迎春超市购进涉案的麦喔®饼干1箱7斤,进货价格为40元/箱。购进后对外销售了6.2斤,销售价格为6元/斤,剩余0.8斤超过保质期没有对外售出至检查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4.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722号 | 食品 | 无为县计翠农家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牛埠所 | 2024-10-9 | 2024-10-30 | 10.00 | 罚款3000元 | 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车门村的无为县计翠农家乐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①1瓶海天0金标生抽,其包装标识有“净含量:5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122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等字样;②1瓶林斋记®番茄沙司,其包装标识有“净含量:63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13052300122;保质期:15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瓶盖2023/04/17;生产者:金极河北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③3袋酥肉粉,其包装标识有“富菓樂®;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见封口喷码处20230710;生产商:河南意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088301058”等字样,至检查时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产品销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0月9日批准立案。2024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计翠翠陈述①海天0金标生抽是2024年2月份左右昆山镇长能商贸免费给予1瓶,在过期前使用了一点,过期后没有使用;②林斋记®番茄沙司是2024年2月份从昆山镇张跟树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瓶,购进价格是4元/瓶,在过期前使用了一点,过期后没有使用了;③酥肉粉是2024年2月份从昆山镇张跟树处购进,购进数量为3袋,购进价格是2元/袋,购进后一直未使用。至2024年9月27日我局检查时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材料和经营使用记录,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4〕723号 | 无为县黄佬头米面店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牛埠所 | 2024-8-8 | 2024-10-30 | 420.00 | 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3000元 | 2024年7月30日,我局收到消费者信件反映其于2023年10月27日从拼多多平台安徽名优特产馆购买的蒸肉粉(生产厂家:无为黄老头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8月30日),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Q/JXW0002S经查询无法核实其备案状态及标准合法有效性。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无为黄老头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蒸肉粉产品的实际生产经营主体为无为县黄佬头米面店,同时现场未发现有上述蒸肉粉产品库存,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上述蒸肉粉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8月8日批准立案。2024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黄进义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涉案蒸肉粉的实际生产经营主体,办理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类别(品种明细)为蔬菜制品(糖醋白姜);粮食加工品(米面);淀粉及淀粉制品(山芋粉),没有涉案食品的生产资质。涉案食品是当事人根据客户需求利用其主营米面产品的原材料和一些香料加工生产的,其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Q/JXW0002S是当事人参照其他同类产品引用的,并非当事人自身制定的企业标准。涉案食品共生产销售了6箱,每箱12罐,销售价格为70元/箱。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台账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420元,违法所得为4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4〕724号 | 无为市利枸年佳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牛埠所 | 2024-9-25 | 2024-10-30 | 9.66 | 警告;罚款4000元 |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无为市利枸年佳百货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奥利奥清新草莓味夹心饼干10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5日;保质期:9个月;计量方式:称重销售;委托方: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亿滋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湖西分公司),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称重为0.21千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9月25日批准立案。2024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王会玉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从无为某商贸购进涉案的奥利奥清新草莓味夹心饼干1箱,每箱2.5千克,进货价格为110元/箱。购进后在有效期内销售了2.29千克,销售价格为46元/千克。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上述夹心饼干10袋,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称重为0.21千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9.6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4〕725号 | 无为市姚沟徐大一分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姚沟所 | 2024-9-20 | 2024-10-31 | 5.00 | 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00元 | 2024年9月10日,投诉人在该单位购买了1桶阿庆嫂牛肉粉丝味桶面,发现购买的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市姚沟徐大一分利超市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9月20日批准立案。2024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过期桶面是当事人从无为的供货商购入的,共购进6桶,进价4元/桶,售价5元/桶,过期后对外售出1桶。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进货票据找不到了,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因此,违法货值5元,违法所得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