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有关说明
对收入持续稳定、“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或返贫致贫风险自然消失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各地对监测对象风险消除不得设置比例要求。原则上监测对象人均纯收入应超过当年监测范围后再消除风险。
除风险自然消除对象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对整户无劳动力的监测对象,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综上所述,监测对象消除需要达到以上条件才能进行风险消除程序,并非每个月都开展该项工作。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