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药品类2024.11.15-2024.11.21)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4〕807号 | 药品 | 无为市黄姑建国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蜀山所 | 2024/10/24 | 2024/11/19 | 1040.00 | 没收涉案的达格列净片10盒;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罚款10000元 | 2024年10月21日,根据12345热线转办的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黄姑街道168号的无为市黄姑建国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无为市黄姑建国大药房经营场所药品货架上陈列有标示分包装厂为“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的达格列净片(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70119,国药准字HJ20170120)共计6盒,标示规格同为10mg(以C21H25CLO6计),标示包装规格同为“7片/板×2板/盒”,其中,标示产品批号为WA3063的3盒,标示产品批号为TT2478的3盒;另有标示“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达格列净片(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4463)共计4盒,标示规格同为10mg(以C21H25CLO6计),标示包装规格同为“7片/板×2板/盒”,其中,标示产品批号为2405B20的2盒,标示产品批号为2405B19的1盒,标示产品批号为2405A39的1盒。 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10盒达格列净片合法的购进票据及随货通行单,不能提供购进上述达格列净片合法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和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10盒涉案达格列净片予以扣押(文书编号:无市监强制〔2024〕166号)。 另根据投诉人韩某提供的线索,2024年10月9日,韩某从无为市黄姑建国大药房购买了6盒达格列净片(标示生产企业: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共涉及3个批号,分别是2401A70的2盒、2404A61的1盒、2404A62的3盒。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崔文凯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投诉人韩某购买的3个批号共6盒达格列净片合法的购进票据及随货通行单,也不能提供韩某购买的3个批号共6盒达格列净片合法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和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达格列净片是从一位患糖尿病的亲戚处回收的,当事人一共回收了16盒(7片/板×2板/盒),购进价60元/盒,销售价65元/盒,除去投诉人购买了6盒以外,剩余10盒达格列净片尚未销售。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其销售的上述达格列净片合法的购进票据,也不能提供合法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达格列净片货值金额为104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3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