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4.11.22-2024.11.28)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4〕847号 | 医疗器械 | 芜湖安康外科医院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 城东所 | 2024/10/25 | 2024/11/27 | 2.60 |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五亭®肛门镜2袋;罚款5000元 | 2024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芜湖安康外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其换药室工作台上有2袋未拆封的五亭®肛门镜(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苏扬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45号,备案凭证编号:苏扬械备20150199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苏扬械备20150199,型号:A型,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扬州市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08,失效日期:20240707)。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医疗器械。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0月2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从河南立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以1.2元每袋的价格购进了200袋上述五亭®肛门镜,尔后用于院内检查使用,收费是1.3元每袋。至2024年10月25日上述五亭®肛门镜有2袋在过期后未及时清理,仍置于换药室工作台上。据当事人陈述,涉案上述五亭®肛门镜货值金额为2.6元。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