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波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100万打羽毛球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波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100万打羽毛球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于市政府网站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无为市羽毛羽绒产业园区,项目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项目对现有生产线设备进行全自动化升级改造,同时新增羽毛水洗设备及工艺,在现有厂区内新增2栋厂房和晾晒区域,购置洗毛机、烘毛机等生产设备,完善相关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水洗羽毛可满足100万打羽毛球的生产产能。项目总投资1343.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无为羽毛羽绒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及运营过程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上报的《报告表》可作为该项目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加以落实。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实施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大部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废水与经过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无为羽毛羽绒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无为羽毛羽绒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整改及防治措施。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滚胶工序扩大集气罩的整改措施,确保收集效果。洗毛、晾晒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恶臭气体通过投加除臭剂处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采用除臭喷淋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值要求。排毛、冲毛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区域负压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污泥池加盖,污泥压滤间应密闭,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负压收集后采用除臭喷淋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值要求。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边角料、不合格毛片、收集尘、捞毛机浮毛等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污水站污泥交污泥处置单位处置。废除臭剂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向我局报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工作,请无城镇政府做好项目环保设施建设的督促工作。
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运行。
2025年1月3日
抄:无城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股、室、站、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