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1-22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1.10-2025.01.16)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1.10-2025.01.16)

发布时间:2025-01-22 10:15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31号 食品 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4/11/22 2025/1/13 650.00 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0月1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对巢湖市美惠家超市销售的糯米京枣(糕点)(商标:占老大和图形,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9月03日)进行监督抽检,上述糯米京枣(糕点)由当事人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生产。2024年11月13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SBJ2434010034
183749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对应编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库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1月22日批准立案调查。
据当事人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负责人李以满陈述,该批次不合格糯米京枣(糕点)为巢湖市爱购超市定做产品,然后由巢湖市爱购超市转卖给巢湖市美惠家超市,最后在巢湖市美惠家超市被抽样检验,该批次不合格糯米京枣(糕点)仅在2024年9月3日生产了100袋,成本为6元/袋,销售价格为6.5元/袋。据此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50元,违法所得为650元。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未收到相关不良反馈。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6号 食品 无为市芝城菜籽油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城北所 2024年11月19日 2025/1/14 200.00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元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2024年10月16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弋江区芜字食品批发部开展执法抽检,被抽检的菜籽油由无为县芝城菜籽油厂生产。被抽检的菜籽油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经营场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AH2024-GZJ-07389)和检验报告(编号:AH2024-GZJ-07389)现场送达于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批次相同的菜籽油。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不合格的菜籽油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生产的,销售价50元/桶,一共生产了4桶,除去抽检的,都已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接到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采取公告方式告知相关购买者停止食用,至调查时止未能召回。该店经过排查整改,发现原因是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油时压榨机机油泄漏污染了食品原料,导致检测不合格。上述菜籽油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9号 食品 无为县江三宝熟食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城北所 2024年12月17日 2025/1/14   警告;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1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铂丽书香华府A07#楼商104室的无为县江三宝熟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营业,店内悬挂《营业执照》,但该店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 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份开始营业,经营场所面积为55.34平方米,主要从事熟食销售,当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因经营者疏忽大意,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续办新证便开展了食品经营活动。因该店目前是经营者1个人在经营,事情太多,忙不过来,所以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44号 食品 无为县潘恒月早点店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姚沟所 2023/11/23 2025/1/16 30.00 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元 2023年10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当事人陪同下对无为县潘恒月早点店正在销售的1kg油条进行抽检,详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340281342257562)。被抽样的油条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于  2023年11月15日签发了编号FCX230012081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应≤100mg/kg,检验结果为76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中摆放有1包梅花牌“精制明矾”,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委托商:合肥市金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41082200611;净含量:500克等法定事项。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立案。2023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确认对油条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售卖油条由其本人负责,制作油条原料配比为:称量5千克面粉制作油条,在面粉中添加120克明矾(硫酸铝铵)、100克食盐加水制成面坯。抽样当天其炸制油条约30根,售价1元/根。抽检当天制作的油条当天已售完。因此,违法货值30元,违法所得30元。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15日向我局发送了《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无检建移〔2024〕1号,建议我局将本案移送无为市公安局依法审查。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无为市公安局送达了《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无市监罪移〔2024〕4号,将本案移交给无为市公安局。2024年12月17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了《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无检刑不诉〔2024〕53号和《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无检刑行意〔2024〕21号,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建议我局依法对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45号 食品 无为市荣秀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泥汊所 2024年12月11日 2025/1/16 18.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标注为“品名:安徽牛肉汤风味(方便粉丝)、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10月13日 、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食品3桶,上述食品均已过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2月11日批准立案。2024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是2024年4月从无为康师傅代理商购进的,一共购进了一箱共计12桶,进价是5.5元每桶,售价是6元每桶,共计对外销售了9桶。涉案食品货值共计18元,上述食品过期后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46号 食品 无为市晓曹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泥汊所 2024/11/24 2025/1/16 2.00 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标注为“产品名称:大长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4112405191、生产日期:2024/08/20,保质期:120天”等字样食品2袋,上述食品均已过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2月24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是2024年11月从无为谢发祥供货商上购进的,进货票据已遗失,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详细信息,共购进10袋,进价为0.8元每袋,售价是1元每袋,且购进批次不同,均未对外售出过。其中涉案过期食品货值共计2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