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药品类2025.01.10-2025.01.16)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47号 | 药品 | 无为县刘文生内科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药品的场所存放过期药品案 | 城北所 | 2024/11/22 | 2025/1/13 | 650.00 | 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1000元 | 2024年10月1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对巢湖市美惠家超市销售的糯米京枣(糕点)(商标:占老大和图形,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9月03日)进行监督抽检,上述糯米京枣(糕点)由当事人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生产。2024年11月13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SBJ2434010034 183749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对应编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库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1月22日批准立案调查。 据当事人无为市汇香源食品厂负责人李以满陈述,该批次不合格糯米京枣(糕点)为巢湖市爱购超市定做产品,然后由巢湖市爱购超市转卖给巢湖市美惠家超市,最后在巢湖市美惠家超市被抽样检验,该批次不合格糯米京枣(糕点)仅在2024年9月3日生产了100袋,成本为6元/袋,销售价格为6.5元/袋。据此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50元,违法所得为650元。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未收到相关不良反馈。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