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2-0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药品类2025.01.17-2025.01.23)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药品类2025.01.17-2025.01.23)

发布时间:2025-02-06 09:14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48号 药品 石涧镇柘城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药品的场所存放过期药品 石涧所 2024/12/17 2025/1/17 8.00 警告;没收过期的维生素B1注射液(批号:23030841),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176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176号);罚款10000元 2024年11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陪同下,依法对石涧镇柘城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有两盒标称“东方明”维生素B1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1057,2ml:100㎎×10支,生产企业: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方明段,产品批号:23030841,生产日期:2023.03.08,有效期至:2024.09.07)。上述两盒过期药品均已拆开使用,其中一盒剩余6支,一盒剩余2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176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176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人陈述:其卫生室于2023年5月从芜湖司辰昱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盒维生素B1注射液(产品批号:23030841),进价是3元/盒,每盒10支,零售价是1元/支,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和供货商公司资质。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2支上述维生素B1注射液(产品批号:23030841),剩余8支存放在治疗室药品架上,均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64号 药品 无为县鑫康大药房经营劣药案 无城所 2024/12/19 2025/1/22 70.00 没收违法经营的中安山莲子心1瓶;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年12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在无为县鑫康大药房购买了1瓶莲子芯,发现该产品保质期为3年,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日是过期产品。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无为县鑫康大药房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在该药店经营场所内左边放置药品的玻璃药柜上方发现摆放有1瓶中安山莲子心,该药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生产单位】亳州普润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亳州市谯城经济开发区檀香路2号,【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皖20180376,【生产批号】210901,【生产日期】2021.09.02,【品名】莲子心,【规格】120g,【保质期】36个月,上述药品已过保质期且未设置“不合格药品”、“报废待处理”等专区,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2024年12月19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无为县鑫康大药房于2022年7月15日在亳州普润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瓶中安山莲子心,进价为21.5元/瓶,销售价为35元/瓶。据当事人陈述,店员将过期与临期药品放置在药柜上方准备退回厂家,投诉人购买产品时自已将涉诉药品拿到收银台付款,店员收款时也未注意查验产品的期限,疏忽将过期药品售出,截止案发,共销售4瓶,其中有1瓶过期后销售给了投诉人,其余3瓶均是在有效期内售出。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本案违法所得35元,货值金额共计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