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2-1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5.01.24-2025.02.07)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5.01.24-2025.02.07)

发布时间:2025-02-11 15:54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95号 医疗器械 襄安镇马腰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襄安所 2025/1/3 2025/2/6 18.00 警告;没收过期的“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1包;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襄安镇马腰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疗室中发现一个药柜,在该药柜中发现1包已拆封的“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00支/包,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2144)1包,合格证(型号规格:0.6X24TWLB,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失效日期(失效):20241216),上述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22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22号)。2025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从合肥绿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包“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每盒100支,进价为0.18元/支,售价0.5元/支。当事人将过期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过期后的使用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的进货票据。综上,过期“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96号 医疗器械 襄安镇新生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襄安所 2025/1/3 2025/2/6 80.00 警告;没收过期的尿液分析试纸(产品批号:190713)1盒;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洪武陪同下,依法对襄安镇新生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一盒尿液分析试纸(40条)(生产许可证: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60086号,技术要求/产品注册证:苏械注准20162400497,具有抗Vc干扰能力,11H,100条装,批号:190713,生产日期:20190710,失效日期:20210118)。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21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21号)。2025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该尿液分析试纸(产品批号:190713)是由襄安中心卫生院于2022年8月免费提供给当事人的,市场价为80元。该尿液分析试纸(产品批号:190713)不用于诊疗,仅用于传输公共卫生数据,过期后就不再使用。当事人将过期的尿液分析试纸和在有效期内的尿液分析试纸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尿液分析试纸(产品批号:190713)的进货票据。综上,过期尿液分析试纸的货值金额为80元,无违法所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97号 医疗器械 襄安镇百子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襄安所 2024/12/31 2025/2/6 64.00 没收过期的无菌敷贴(产品批号:221208)10袋;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周敏陪同下,依法对襄安镇百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一盒(内装10袋)无菌敷贴(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47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鲁械注准20182640282,80袋/盒,生产企业: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工业园海氏海诺新工业园区1号,产品批号:221208,生产日期:2022/12/08,失效日期:2024/12/08)。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2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20号)。2024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从药师帮平台上购进1盒“无菌敷贴(产品批号:221208)”,进价为64元/盒,每盒80袋,每袋0.8元,在有效期内售出70袋,剩余10袋未售出。当事人将过期的无菌敷贴和在有效期内的无菌敷贴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敷贴过期后的使用记录。综上,过期敷贴的货值金额为64元,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98号 医疗器械 襄安镇金鸡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襄安所 2024/12/31 2025/2/6 18.00 警告;没收过期的“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0211119)1盒;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襄安镇金鸡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疗室中发现一个药柜,在该药柜中发现的“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0支,(2mL,生产批号:20211119,失效日期:20241118)。上述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17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17号)。2024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2年从合肥绿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盒 “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0211119),每盒100支,进价为0.18元/支,售价0.5元/支。当事人将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过期后的使用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该“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20211119)的进货票据。综上,过期“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05号 医疗器械 无为市刘先玲内科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城东所 2025/1/15 2025/2/6 2.00 没收涉案的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1袋;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治疗室工作台内有1袋未拆封的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生产许可证: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266号,注册证编号:苏扬注准20152140716号,产品技术要求:苏械注准20152140716,规格型号:中 100只装,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江苏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102,失效日期:20241101)。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医疗器械。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月份当事人从芜湖九州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处以2元每袋的价格购进了1袋上述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尔后用于诊所内检查使用,且不收取费用。至2025年1月8日上述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在过期后未及时清理,仍置于治疗室工作台内。据当事人陈述,涉案上述苏美®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货值金额为2元。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