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5.02.08-2025.02.1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116号 | 医疗器械 | 无为市百杏大药房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案 | 襄安所 | 2025/1/21 | 2025/2/8 | 2.00 | 警告;罚款2000元 | 2024年12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无为市百杏大药房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投诉举报人反馈无为市百杏大药房销售的检查手套超出保质期。据投诉举报人反馈该检查手套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失效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投诉人反馈的该批次过期的检查手套。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录像,当事人对该过期的医疗器械由其售出的事实予以承认。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2023年从安徽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盒检查手套,每盒10副,进价1元/副,售价2元/副。在有效期内售出了9副,过期后售出了1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检查手套的进货票据。综上,过期检查手套的货值金额为2元,违法所得为2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117号 | 医疗器械 | 无为县翟光鹏中西医结合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 襄安所 | 2024/12/30 | 2025/2/8 | 18.00 | 没收过期的“K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批20191104 A6)2支和过期的“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1包;罚款3000元 |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翟光鹏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置室中发现一个药柜,在该药柜中发现标示“K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2支,(50mL,生产批号:批20191104 A6,失效日期:202210,生产日期:20191104);另在当事人处置室内发现标示“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00支/包,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2144)1包,合格证(型号规格:0.6X24TWLB,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失效日期(失效):20241216),上述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19号)。2024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1年从合肥绿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K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生产批号:批20191104 A6)10支,进价为0.5元/支,在有效期内使用了8支,剩余2支未使用;2023年从合肥绿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生产日期(批号)批:20221217)2包,每包100支,进价为0.18元/支,售价0.5元/支,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盒,剩余1盒未使用。当事人将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同摆放在处置室内的药柜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过期后的使用记录。综上,过期“KL®”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带针)的货值金额为1元,过期“平安卫士®”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118号 | 医疗器械 | 无为县郭定口腔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 襄安所 | 2024/12/30 | 2025/2/8 | 180.00 | 没收过期的玻璃离子水门汀(生产批号:190221241456)1盒;罚款3000元 |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一盒玻璃离子水门汀,1-1套装,粉剂15g,液剂:10g,保管温度;4-25℃,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53630978,生产许可证: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100号,生产企业:而至齿科(苏州)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127号,生产批号:190221241456,生产日期:2019-02-21,失效日期:2022-02-21。上述医疗器械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和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18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18号)。2024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2021年5月从巢湖阳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2盒玻璃离子水门汀(生产批号:190221241456),进价为180元/盒,用于补牙,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盒,剩余1盒未使用。当事人将过期的玻璃离子水门汀和在有效期内的玻璃离子水门汀一同摆放在资料室内的药品架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未查询到涉案玻璃离子水门汀过期后的使用记录。综上,过期玻璃离子水门汀的货值金额为180元,无违法所得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