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1-1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中心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词:

无为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中心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5-01-16 15:04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阅读次数: 字号:【  

1.项目名称:无为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中心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标段名称:无为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中心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澄清或修改事项:


一、原招标文件“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修改为: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2.1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一)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28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二)排水管道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前,由运维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管道排查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经运维单位或检测机构盖章确认后,方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终止质量保证金保函;检测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检测鉴定及缺陷修复费用。


15.2.2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排水管道工程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修改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合同价1%/人次(最低不少于5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并承担违约金合同价的1%/人次(最低不少于5万元/人次)。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注: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4.招标人:无为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无为市城南新城和景苑S1幢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姜主任


电话:0553-3660067


招标代理机构:芜湖森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为市万厦都市经典3号楼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朱凯军


电话:18256283178


 


无为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中心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答疑澄清第1次202501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