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2-2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5.02.14-2025.02.20)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5.02.14-2025.02.20)

发布时间:2025-02-28 15:09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178号 医疗器械 十里墩镇龙桥行政村卫生室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5.60 没收过期的1盒“丁医生®”远红外小儿腹痛贴;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陪同下,依法对十里墩镇龙桥行政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内的陈列架上存放有1盒标称由山西康必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丁医生®”远红外小儿腹痛贴【型号、规格:I型(50mmx70mm+Φ30mm)4贴/盒(2贴/袋),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晋械注准20182090047,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晋械注准20182090047,生产许可证编号:晋药监械生产许20170001号,生产批号:221025,生产日期:20221026,有效期:二年,有效期至:20241025】,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08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08号)】。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十里墩镇十里社区卫生室从无为市十里墩镇卫生院以5.6元/盒的价格共购进20盒上述“丁医生®”远红外小儿腹痛贴,用于诊疗时使用,售价无法计算。直至2024年春节期间,上述“丁医生®”远红外小儿腹痛贴已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9盒,余下1盒存放在当事人治疗室内的陈列架上待用。截至案发,该超过有效期的1盒“丁医生®”远红外小儿腹痛贴尚未使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6元。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179号 医疗器械 十里墩镇十里社区卫生室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城南所 2025/1/10 2025/2/20 6.00 没收过期的1盒“CCW®”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无菌);罚款3000元   2024年12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陪同下,依法对十里墩镇十里社区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内的陈列架上存放有1盒标称由秦皇岛泰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CCW®”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无菌)【型号:平面耳挂式,规格:175mmx95mm,包装数量:20片,生产许可证编号:冀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0044号(临),注册证编号:冀械注准20202140457,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冀械注准20202140457,执行标准:YY 0469-2011,生产日期:2020/11/01,有效期:1年,仅供应急使用】,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07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07号)】。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十里墩镇十里社区卫生室从无为市十里墩镇卫生院以0.3元/只(20只/盒)的价格共购进20盒(400只)上述“CCW®”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无菌),用于诊疗时使用,售价无法计算。直至2021年“十一”假期,上述“CCW®”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无菌)已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9盒,余下1盒存放在当事人治疗室内的陈列架上待用。截至案发,该超过有效期的1盒“CCW®”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无菌)尚未使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元。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