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化妆品类2025.03.07-2025.03.1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248号 | 化妆品 | 无为县严桥镇明堂俊刚超市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严桥所 | 2024/12/25 | 2025/3/7 | 30.00 | 罚款1000元 | 执法人员于于2024年12月25日经出示执法证后对无为县严桥镇明堂俊刚超市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一瓶妮维雅男士控油抗黑头洁面晶露(该化妆品包装标签标注有:生产商: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22,生产批号为04651129A等事项)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1112,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现场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5年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妮维雅男士控油抗黑头洁面晶露是几年前当事人在无为购进的,但是基本没卖,都是自家人使用的。当时采购了五瓶左右,进价为25元/个,销售价为30元/个。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表示并无消费者反映购买的化妆品是超过保质期售出,均在保质期内售出。违法货值合计3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263号 | 化妆品 | 无为县襄安中杰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襄安所 | 2025/1/20 | 2025/3/12 | 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待销售的2盒“雅霜®”润肤香品化妆品;罚款:1000元 | 2025年1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襄安中杰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霜®”润肤香品 2盒,该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06,执行标准:QB/T1857【合格】,请在标示日期前使用;20250106”等字样。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2盒“雅霜®”润肤香品实施了扣押措施(无市监强制〔2025〕35号),并于2025年1月20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该“雅霜®”润肤香品(使用期限20250106)是当事人2024年从无为一商贸公司送货车购入,共购进5盒,进货价格是每盒4元,销售价格是每盒5元,在有效期内售出3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剩余2盒超过使用期限的“雅霜®”润肤香品(使用期限20250106)在货架上待售。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