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5.03.07-2025.03.1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236号 | 医疗器械 | 无为县春和医药堂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高沟所 | 2025/2/7 | 2025/3/7 | 1.00 | 没收康弗®医用防护口罩1袋;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5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1袋康弗®医用防护口罩,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豫药监械生产许20200132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1110;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1110;型号:无菌折叠挂耳型;规格:160mmx105mm;;1只装;注册人名称/售后服务单位/生产企业名称:华美医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见包装”等信息,包装喷码:生产批号01221201;生产日期20221211;有效日至20241210;该医疗器械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2月7日批准立案。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上述医疗器械是于2024年5月采购药品时附赠,进货数量为10袋,售价是1元/袋,进货票据已丢失,该批次口罩因临期大多售出和赠送,仅剩1袋放置在货架角落忘记清理而导致过期。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额为1元,无违法所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237号 | 医疗器械 | 无为县高沟大药房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高沟所 | 2025/2/7 | 2025/3/7 | 2.00 | 没收尚神®无菌医用外科口罩1袋;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5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1袋尚神®无菌医用外科口罩,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冀食药监械生产许20220003号;注册证编号:冀械注准20212140758;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冀械注准20212140758;型号:平面形、耳挂式;规格:17.5cmx9.5cm;10pcs;生产企业名称:河北金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221019;生产日期:2022.10.19;有效期限:2年”等信息,该医疗器械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2月7日批准立案。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上述医疗器械是从药品采购平台上采购,进货价大约为0.8元/袋,售价是2元/袋,因进购时间较远已记不清具体采购时间及采购数量,进货票据已丢失,该批次口罩均早已售出,仅剩1袋放置在货架角落忘记清理而导致过期。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额为2元,无违法所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238号 | 医疗器械 | 无为县高沟镇安康大药房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高沟所 | 2025/2/7 | 2025/3/7 | 4.00 | 没收涉案医用外科口罩1袋;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5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1袋医用外科口罩,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104号;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12141607;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20212141607;规格:14.5cmx9.5cm;型号:无菌平面挂耳型;数量:10只装;生产企业名称、注册人名称、售后服务单位:河南省百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2211029;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日;失效日期2024年11月1日”等信息,该医疗器械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2月7日批准立案。2025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医疗器械是通过网络平台在郑州天蓬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数量为600只,进货价大约为0.11元/只,售价是0.4元/只,1袋为10只,进货票据已丢失,该批次口罩大多数早已卖出,仅剩1袋放置在货架角落忘记清理而导致过期。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额为4元,无违法所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239号 | 医疗器械 | 高沟镇骆家套村卫生室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高沟所 | 2025/1/20 | 2025/3/7 | 10.00 | 没收涉案东方草®一次性使用直肠给药管10袋;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5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内检查发现有10袋东方草®一次性使用直肠给药管,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生产批号20190715;生产日期20190715;有效期:3年;产品型号:GY-120型;产品规格:10支/袋x20袋/大袋;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冀沧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18号;产品备案凭证编号:冀任械备20150004号;任丘市国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信息,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月20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上述医疗器械是从朗致集团购进的,进货价大约为1元/袋,因进购时间较远已记不清具体采购时间及采购数量,进货票据已丢失,该医疗器械因采购新的批次而不再使用放置在治疗室内忘记清理导致过期。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额为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240号 | 医疗器械 | 无为市李春笋全科诊所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高沟所 | 2025/1/20 | 2025/3/7 | 0.40 | 没收恩康®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支;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25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从当事人经营场所诊疗室内检查发现有2支恩康®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注册人/生产企业:岳阳民康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注册/生产地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文胜路28号;产品注册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93141749,针规:0.45x16RWLB;生产日期/批号:20220107;失效日期:20250106”等信息,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月20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上述医疗器械是进货价大约为0.2元/支,因进购时间较远已记不清具体采购时间、采购地点及采购数量,进货票据已丢失,该批注射器早已使用,仅剩2支放置在诊疗室内忘记清理而导致过期。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额为0.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