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2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化妆品类2025.03.14-2025.03.20)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化妆品类2025.03.14-2025.03.20)

发布时间:2025-03-28 10:00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271号 化妆品 无为市甲由美学美甲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3/4 2025/3/14 120.00 没收标签未标明使用期限的“欧町颜®”甲油胶18瓶;罚款1000元 2025年2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店长程某同下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标示“欧町颜®”甲油胶(备案人/生产企业:佛山艾丽珊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159;生产日期:见包装标示,保质期:三年)18瓶。上述化妆品未见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5〕45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5〕45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5月从南京三友荃友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欧町颜®”甲油胶20瓶,进价6元/瓶,货值金额120元。上述“欧町颜®”甲油胶标签未见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日期,无法确定该化妆品的使用期限。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因当事人在给顾客做美甲服务时使用该甲油胶,不对外零售,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