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专用电缆项目(一期)(2303-340225-04-01-445819)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重新报批的《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专用电缆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发改委备案文件(无改备字【2023】50号),该项目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工业区,利用现有土地约71.3亩,新建厂房面积19342.88平方米,新增挤塑、编织、成缆等各类生产设备,同时完成相关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号厂房8192平方米、库房877.12平方米及其他配套设施用房,预计年产新能源电缆和军工电缆500万米,本次批复只针对一期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上报的《报告表》可作为该项目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加以落实。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实施雨污分流。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高沟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放执行高沟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厂房挤塑、硫化、烧结、喷码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橡胶制品工业”相应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相应标准限值;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应限值;氟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应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应标准限值。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东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噪声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油墨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向我局报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工作,请姚沟镇政府做好项目环保设施建设的督促工作。
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运行。
2025年4月7日
抄:姚沟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股、室、站、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