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4-0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3.28-2025.04.02)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3.28-2025.04.02)

发布时间:2025-04-09 16:30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301号 食品 无为县晓子土菜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城北所 2025/1/2 2025/3/28 13.00 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摆放有1袋重庆三五火锅底料食品(已开封),其标签标注产品名称:重庆三五火锅底料(鸡汁麻辣型),重庆三五世全食品有限公司产,净含量:300克/袋,生产日期:喷码。上述食品已拆封,未见生产日期。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底从夏记批发部购进重庆三五火锅底料1袋。进价为13.0元/袋,用于制造菜品。当事人陈述于我局检查当日开封,生产日期为当事人撕掉。因相关食品还未使用,货值金额为13.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05号 食品 无为县宸然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城北所 2025/1/8 2025/3/28 7.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无为县宸然商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1袋待售好吃点牌熊字饼,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类型:酥性饼干;D.湖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40303D26,净含量:115克。另发现康师傅牌香辣牛肉拌面1盒,上述食品标签标注:制造商: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代号:H);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批号):H20240625 09B;保质期至20241224;净含量:面饼+配料127克,面饼:100克。上述2种食品均已过保质期。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在东门谢发祥经营部购进好吃点牌熊字饼2袋,进价为2.0元/袋,销售价为2.5元/袋。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份在网上下单购进康师傅牌香辣牛肉拌面2盒,进价为3.8元/盒,销售价为4.5元/盒。当事人上述食品均在保质期内销售,超过保质期后未对外售出,货值金额7.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进货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06号 食品 无为县赵昌玉小吃米线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严桥所 2025/1/3 2025/3/28   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3日,本局收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为250103111372009的匿名投诉称“无为市严桥镇走马村三赵自然村林北队赵某某私自在家中加工年糕,收取加工费,加工场所卫生差,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诉求:相关部门取缔并处罚。”。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无为县赵昌玉小吃米线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经营者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安徽省小作坊登记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5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清了当事人未办理小作坊登记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每年的腊月开始帮村民代加工年糕,自己也生产一些在菜市场销售。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停止了年糕的生产,且已经提交办理安徽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材料。因当事人主要从事代加工,生产时间短且无固定客源,无法提供生产销售台账,故案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07号 食品 无为市严桥珍珍生态种植园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严桥所 2025/1/9 2025/3/28 100.00 罚款1000元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无为市严桥镇牌楼行政村赵汪自然村的无为市严桥珍珍生态种植园经营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生产加工设备以及包装好的瓜蒌子5袋,现场未公示安徽省小作坊登记证,现场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安徽省小作坊登记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5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清了当事人未办理小作坊登记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往年主要从事瓜蒌子的种植,2025年春节前准备自己加工瓜蒌子上市场销售。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加工点刚刚开始生产,共生产五袋,每袋销售价格为2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未产生销售。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停止了瓜蒌子的生产,且已经提交办理安徽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材料。本案案值100元,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08号 食品 无为市严桥李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严桥所 2025/1/9 2025/3/28 210.00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7日,本局接兖福友(电话:166****8231)的投诉举报书,称“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2月30日购得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严桥李氏小金枣”1。涉案产品配料表标注“糖稀”未标注该配料的专用名词。并且该产品执行标准:GB/19300, 经查询该标准为“坚果与籽类食品”的执行标准,该产品并不属于坚果与籽类食品,故该产品属于虛假标注产品执行标注。故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产品,但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被投诉的食品系无为市严桥李氏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投诉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9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食品确为无为市严桥李氏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投诉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经查询,小金枣的生产工艺符合《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中关于糕点的定义,故上述食品的产品标准应标注GB 7099—2015。另上述食品配料表中标注的“糖稀”,依据《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T 20883-2017 麦芽糖》的规定应标注为“麦芽糖”。上述食品是从巢湖购进的,主要供给无为的小超市,共供货30袋,购进的价格为6元/袋,供货给小超市的价格为7元/袋。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停止该食品的购进。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违法经营额为210元,违法所得2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13号 食品 无为市福名羊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城北所 2025/1/2 2025/3/31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市福名羊火锅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摆放有平望牌辣酱1瓶(已开封使用),其标签标注:产品名称:辣酱(即食类),净含量:230克/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9/16,保质期:一年,生产商:苏州市平望调料酱品有限公司。另发现烤鱼记牌复合调味料1袋,其标签标注: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23/10/10,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东莞干厨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2025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烤鱼记牌复合调味料为他人上门推销给当事人店使用,用于制作烤鱼。当事人陈述,平望牌辣酱为当事人员工带来,未使用过。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14号 食品 无为市阿福幸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网络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案 无城所 2025/1/9 2025/4/1 241.20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1.2元;罚款1000元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无为市阿福幸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售卖有桃胶雪燕炖奶,桃胶未标注注意事项,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材料,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阅美团平台美团平台中销售有桃胶雪燕炖奶,销售9份,每份售价为26.8元,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在安哥阿福幸食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雪燕和桃胶等初级农产品,桃胶购买了五斤,雪燕购买了两斤,并用于餐饮食品制作销售中,商家提供了相关的进货票据及产品图片,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问询,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41.2元,销售额为241.2元,当事人承认事实违法事实清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17号 食品 无为县严桥镇万福缘土菜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严桥所 2025/1/13 2025/4/1 10.00 罚款1000元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进行检查,现场在厨房里发现1袋未拆开全素春卷(包装标注有委托单位:郑州市千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110,保质期:12个月等事项),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拆开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5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胡万福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1袋未拆开全素春卷为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从无为菜市场自己购进,共购进10袋,进价2元/袋,炸熟制作成菜收费10元/份。其中9袋于2024年过年正月期间陆续使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仅剩了1袋还未使用存放至过期,违法货值合计10×1=10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318号 食品 无为市龙林土菜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严桥所 2025/1/10 2025/4/1 25.00 罚款3000元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进行检查,现场在厨房操作台上检查发现1瓶已拆封使用的黑胡椒汁调味料(生厂商:联合利华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许可证编号:SC10331011600340,生产日期:20231223,保质期:12个月等事项),截至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倒入垃圾桶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5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经营者赵小凤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1瓶已拆封使用的黑胡椒汁调味料为当事人厨房经营所用,共购进1瓶,进价25元/瓶,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由于超过保质期时间不长,并未过期后制作相关菜肴。违法货值合计25×1=2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