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药品类2025.03.28-2025.04.02)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311号 | 药品 | 襄安镇沈马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药品的场所存放过期药品案 | 襄安所 | 2025/1/3 | 2025/3/31 | 6.00 | 没收6支过期的“国正®”开塞露(含甘油); 罚款10000元 |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陪同下,依法对襄安镇沈马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6支“国正®”开塞露(含甘油)(该药品外包装盒标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0449,20mLg×20支,生产企业: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22401,生产日期:20220224,有效期至:202401)。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14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14号)。并于2025年1月6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陈述:其卫生室于2022年从安徽省医药采购平台购进1盒“国正®”开塞露(含甘油)(产品批号:22022401),每盒20支,进价是0.8元/支,零售价是1元/支,在有效期内销售了14支。截至案发时,剩余6支存放在治疗室药品架上,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在调查中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销售记录。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312号 | 药品 | 襄安镇松院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药品的场所存放过期药品案 | 襄安所 | 2025/1/3 | 2025/3/31 | 1.50 | 没收5盒过期的维生素B1注射液(批号:21072442); 罚款10000元 |
2024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依法对襄安镇松院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架上发现6支“MENGZHOU”柴胡注射液(该药品外包装盒标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736,10支x2毫升,生产企业: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90801,生产日期:2022年09月08日,有效期至:2024年08月),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期,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213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213号)。并于2025年1月3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陈述:其卫生室于2022年年底从合肥绿建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盒“MENGZHOU”柴胡注射液(产品批号:2022110806),进价是2.5元/盒,每盒10支,这种注射液是打针用的,与药品配合使用,售价无法计算。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有效期内使用了14支上述“MENGZHOU”柴胡注射液,剩余6支存放在治疗室药品架上,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在调查中不能提供该药品的购销记录。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