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4.03-2025.04.10)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320号 | 食品 | 无为市优百润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高沟所 | 2025/1/15 | 2025/4/3 | 3.50 | 罚款3000元 | 2024年12月3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优百润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食品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待售的程傲儿®京卷5袋,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制造商:天津星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旱店子村,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12个月”,封口处生产日喷码为2023年10月09日;以及程傲儿®双色卷5袋,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制造商:天津星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旱店子村,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12个月”,封口处生产日喷码为2023年10月09日。上述10袋食品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该食品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商品是2024年5月份从安徽省无为县姚沟正然香又香食品工厂进货的,具体进了数量记不清,进货票据已丢失。售价为7.5元/500g,卖了一部分,剩余10袋未销售,没有销售台账。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3.5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321号 | 食品 | 无为市雅成烟酒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高沟所 | 2025/1/15 | 2025/4/3 | 21.00 | 罚款3000元 | 2025年1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雅成烟酒商行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14根双汇®蒸煮淀粉肉肠,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70g,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产品类别:肉灌肠类,产地:河南省漯河市;生产许可证号:SC11941110400055;生产日期:见肠体;保质期:6个月”,标签生产日喷码为20240618,该食品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该食品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双汇®蒸煮淀粉肉肠是2024年10月份左右由高沟一个批发商送货到当事人店内,大概进了一箱,一箱是50根,进价记不清,售价是1.5元/根,进货票据已丢失,没有销售台账。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21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322号 | 食品 | 无为市筷火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高沟所 | 2025/1/15 | 2025/4/3 | 49.60 | 罚款3000元 | 2025年1月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筷火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食品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待销售的双汇®美味盐水香肠6个,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品 芜湖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临江工业区,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40908WS”。上述6件食品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该食品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火腿肠是在网络平台购买,具体购货时间及购货数量已记不清,进货票据已丢失,火腿肠是称重销售的,售价为18.8元/500g,没有销售台账。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49.6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323号 | 食品 | 无为市高沟镇刘三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高沟所 | 2025/1/15 | 2025/4/3 | 10.00 | 罚款3000元 | 2025年1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县高沟镇刘三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食品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待售的果子熟了®梅子乌龙茶饮料2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487ml,委托商:菓子熟了(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2-1990,生产日期及批号:见瓶身(盖);保质期:12个月”,瓶身生产日喷码为2024/01/03,该2瓶饮料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该食品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果子熟了®梅子乌龙茶饮料大约是2024年8月由无为市一个批发商送货至当事人店内,购进两三箱,一箱是15瓶,进价约3.75元/瓶,售价是5元/瓶,剩余2瓶未销售,进货票据已丢失,没有销售台账。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1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324号 | 食品 | 无为县龙庵海正大药房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高沟所 | 2025/1/20 | 2025/4/3 | 20.00 | 罚款3000元 | 2025 年1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4瓶多元施力牌维生素C泡腾片(哈密瓜味),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净含量 80g(4g/片x20片),生产企业:安徽康博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桑园路8号,备案号:食健备G202034001017,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34122200083;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至:见瓶底处;保质期:24个月”,瓶底喷码为:生产日期2023.01.02,保质期至2025年01月01日,该食品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经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该食品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5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涉案的多元施力牌维生素C泡腾片(哈密瓜味)是2024 年5月份左右从合肥的曼迪森保健品销售公司购进的,进货价是3元/瓶,进了5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当事人自己吃了1瓶,剩下4瓶未销售,进货票据已丢失,也没有销售台账。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2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330号 | 食品 | 无为县刘小保豆腐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 襄安所 | 2025/3/4 | 2025/4/8 | 94.00 | 没收违法所得94元;罚款1000元 | 2025年2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馈的线索依法对无为县刘小保豆腐坊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投诉举报人反馈当事人生产的兰花干没有生产资质。经核实,当事人持有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但投诉人反馈的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2日,截止投诉人购买之时,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时未持有在有效期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未关注其持有的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因疏忽未及时进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延续,导致其小作坊登记证超过有效期。据当事人陈述,其根据网店订单现做兰花干产品。根据其提供的销售记录,其许可过期后生产经营的兰花干共10斤,售价为8元/斤;千张结(豆腐皮)共生产2斤,售价为7元/斤,以上产品均已全部售出。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登记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为94元,违法所得94元。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332号 | 食品 | 无为市姚沟新时代购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姚沟所 | 2025/3/10 | 2025/4/9 | 1.50 | 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0元 | 2025年2月28日,投诉人在无为市姚沟新时代购物超市购买了1盒“祖名百姓豆腐”,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22日,保质期:5天,购买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市姚沟新时代购物超市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经超市负责人现场确认投诉人购买的过期的“祖名百姓豆腐”确实是其所销售的商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祖名百姓豆腐”的过期产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3月10日批准立案。2025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过期“祖名百姓豆腐”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在芜湖大地农批江城豆制品个体工商户处购入的,共购进5盒,进价1.2元/盒,售价1.5元/盒,上述“祖名百姓豆腐”过期后对外仅销售出1盒,其余4盒在达到保质期前已售完。当事人提供了该商品的进货凭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祖名百姓豆腐”的销售记录。因此,违法货值1.5元,违法所得1.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337号 | 食品 | 无为启程星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城北所 | 2025年2月26日 | 2025/4/9 | 14.00 | 罚款3000元 | 2025年2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中远书香华府C区S1#104、105、106室的无为启程星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厨房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春砂仁豉香和鲜酱,净含量:238克,委托方:深圳和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阳江和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4170000161,生产日期:2023年6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5年 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在淘宝上购买了4瓶春砂仁豉香和鲜酱,主要用于下面条时调味,截止案发时剩1瓶放置于后厨操作台上,春砂仁豉香和鲜酱的购入价为14元/瓶,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4元。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对上述食品原料的使用情况及成品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