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化妆品类2025.04.03-2025.04.10)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334号 | 化妆品 | 无为市尚之霖美容馆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姚沟所 | 2025/3/24 | 2025/4/9 | 没收涉案“白芙草焕彩美颜BB霜”4盒;罚款1000元 |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社区新街大转盘向西50米门面处的无为市尚之霖美容馆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摆放有4盒待售白芙草焕彩美颜BB霜,其产品外包装标有如下字样:“白芙草,焕彩美颜BB霜,净含量:40g,委托方:广州群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新新街14号二楼A050,受托方:广州尚妆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98号C栋301房,C栋601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19,执行标准:QB/T1857(W/Q),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喷码,合格YP21060809 2024/06/07”等字样,上述化妆品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将涉案化妆品予以扣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3月24日批准立案。2025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陈述该涉案化妆品是2024年5月1日从合肥众丽企业购进其他化妆品时免费赠送的,一共赠送了10盒,其中6盒在2024年5月1日当事人店内做活动时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了,剩余4盒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导致过期。由于时间较久且涉案化妆品是赠品,故进货票据和销货票据均已丢失无法提供。本案中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