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化妆品类2025.04.11-2025.04.17)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362号 | 化妆品 | 无为县洪巷奇力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 泉塘所 | 2025/4/2 | 2025/4/16 | 36.00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舒适达美白配方牙膏3盒;罚款1000元 | 2025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洪巷奇力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舒适达美白配方牙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73,委托企业:葛兰素史克日用保健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委托企业:克劳丽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1210,生产批号:21121505,净含量:120克)3盒。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4月2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月份当事人从一无为送货车处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舒适达美白配方牙膏5盒,尔后以每盒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舒适达美白配方牙膏在使用期限内售出2盒,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对外售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6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