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5.04.11-2025.04.17)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353号 | 医疗器械 | 牛埠镇蔚山村卫生室在治疗室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 牛埠所 | 2025/4/1 | 2025/4/14 | 没收涉案过期的宏德医疗石膏衬垫1卷;罚款3000元 | 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蔚山村的牛埠镇蔚山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操作台抽屉内发现有宏德医疗石膏衬垫1卷(型号:卷状15cmX400cm;产品备案号:浙湖械备20150074号;有效期:两年;生产日期:20210725;生产批号:210725;安吉宏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无市监强制〔2025〕56号)并附清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4月1日批准立案。2025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在治疗室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一同事于2022年从别处带了涉案的宏德医疗石膏衬垫1卷放置在治疗室抽屉内,无购置价格。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内检查发现有上述宏德医疗石膏衬垫1卷,至检查时已过期。上述宏德医疗石膏衬垫尚未使用,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材料和经营使用记录,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5〕354号 | 医疗器械 | 昆山镇田蒲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 牛埠所 | 2025/4/1 | 2025/4/14 | 没收涉案过期的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1盒;罚款3000元 | 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田蒲村的昆山镇田蒲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诊疗室内发现有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1盒(注册人/生产企业: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270970;数量:100支装;规格:φ0.3×75mm;生产日期:210114;使用期限:2023-12),至检查时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4月1日批准立案。2025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陈小前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诊疗室内检查发现有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1盒,至检查时已过期。当事人负责人陈述该针灸针是2023年5月其上级单位安排某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供应的,共供应了10盒,无需当事人支付费用。除现场检查发现的1盒外,其余9盒找不到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