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海洋工程用电缆数字化改扩建项目(2502-340225-04-01-507375)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海洋工程用电缆数字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于市政府网站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无为市高沟镇,拟投资3580万元,淘汰原来老旧的XJ-120挤橡连硫生产线、高压交联生产线、中拉机、框绞机、铠装机、65高低温挤出机及部分辅助设备,更新为高压交联生产线、1250悬臂单绞、高低温80挤出机、单铠机及配套设备,建设海洋工程用电缆数字化改扩建项目,本次改建项目涉及的海洋工程用电缆(高压交联电缆、特种电缆)的年生产总长度不发生变化,其中高压交联电缆规格直径不变,特种电缆产品规格直径增大,年产特种电缆1000千米。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安徽无为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建设及运营过程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上报的《报告表》可作为该项目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加以落实。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实施雨污分流。冷却循环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高沟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无为市高沟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一车间挤橡连续硫化废气、喷码废气与挤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UV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的相应标准,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应标准,二硫化碳、臭气浓度、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相应标准。
二车间挤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的相应标准,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应标准。
三车间高压交联生产线挤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其余挤出机挤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的相应标准,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应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应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拉丝铜泥、废拉丝油、废拉丝油包装桶、废油墨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废铜边角料、橡胶废料、塑料废料、废绕包带及不合格品等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向我局报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工作,请安徽无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项目环保设施建设的督促工作。
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运行。
2025年4月22日
抄:安徽无为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股、室、站、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