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5-2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化妆品类2025.05.16-2025.05.22)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化妆品类2025.05.16-2025.05.22)

发布时间:2025-05-29 15:00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408号 化妆品 无为市简优美甲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4/25 2025/5/16 22.00 没收7瓶扣押的“希妹XIMEI甲油胶”;罚款1000元 2025年4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市简优美甲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区域货架上发现7瓶“希妹XIMEI甲油胶”,该化妆品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杰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产地:广东广州;净含量:15ml;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8955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51;保质期:两年;生产日期:见标示(2023.03.27)”等字样。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该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7瓶“希妹XIMEI甲油胶”实施了扣押措施(无市监强制〔2025〕62号)。经我局批准于2025年4月2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4月27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该7瓶“希妹XIMEI甲油胶”是2024年11月份从抖音平台购进的,共购进1套,付款记录显示25元/套(8瓶),合3.125元/瓶。购进后用于给顾客做美甲用,一套8瓶,2号粉色用完后,发现临近保质期了,其他7瓶就不用了放在货架上。因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使用台账,该化妆品主要用于给顾客做美甲用,不直接对外销售。按进价计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2 元。 已使用的“希妹XIMEI甲油胶”是否超过使用期限已无法查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409号 化妆品 无为县阿范美容美甲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4/25 2025/5/16 50.00 没收两款扣押的甲油胶化妆品;罚款1000元 2025年4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阿范美容美甲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区域货架上发现1瓶“自然寇甲油胶”,该化妆品标注“执行标准;Q/MS0001S-201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78,净含量:15ML/瓶,产地:中国广东,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及编号:见包装(2022.2.19)”等字样;1瓶“NONMOI植物甲油胶”,该化妆品标注“生产商:广州研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580;执行标准;Q/YM01-2017,规格:15ml;保质期:3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期:见内包装(EXP 20240120,YM20210120)”等字样,上述两款甲油胶化妆品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两款甲油胶化妆品实施了扣押措施(无市监强制〔2025〕63号)。经我局批准于2025年4月2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4月28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该两款甲油胶化妆品是2023年5月份从从网络上购进的,各购进1瓶,购进价均为25元/瓶,购进后用于给顾客做美甲用,这两款化妆品都是单品,划线和练习使用,不直接对外销售。这两款产品购回来时用得多,后来很少用,就丢在货架上,平时也没注意限期使用日期,导致过期了没及时清理。据此,涉案的两款甲油胶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0 元,已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已无法查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