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药品类2025.05.23-2025.05.29)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423号 | 药品 | 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瑞康店未凭处方以及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 2025/3/25 | 2025/5/29 | 25.00 | 罚款50000元 | 2025年3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孩子于2025年3月22日在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瑞康店购买了1盒舍曲林药品后,因超量服用,现孩子已送去无为市中医医院急救,目前还在住院治疗。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前往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瑞康店进行调查核实,该店持有《营业执照》与《药品经营许可证》,店内共有5名从业人员,其中有2名为执业药师。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未见药品“盐酸舍曲林片”库存,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医药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涉案药品属于处方药,主要用于治疗抑郁症。通过调取店内监控视频发现,涉案药店于2025年3月22日19点20分对外销售了1盒“盐酸舍曲林片”,该药品销售时2名驻店执业药师均不在岗,且未向顾客索取处方。执法人员查阅了该药店2025年3月22日电脑端销售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2025年3月22日销售“盐酸舍曲林片”的处方。2025年3月2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2025年01月08日,芜湖高济仟芳佰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将所有门店转让给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瑞康店于2025年01月16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芜湖高济仟芳佰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将门店转让给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时将店内库存的药品一并进行了转让,其中“盐酸舍曲林片”(规格:50mg*7片*2板)1盒,该药品为芜湖高济仟芳佰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期间在滁州市鑫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并配送至门店,涉案药品购进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进价为17.7元/盒,销售价为25元/盒。 另查明,鲁某某于2025年3月22日委托同学胡某某购买“盐酸舍曲林片”药品,胡某某当天晚上19点20分在芜湖中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瑞康店花费了25元钱购买了1盒“盐酸舍曲林片”,在购买上述处方药品时未向当事人出示处方,未提供身份信息也未通过线上医院问诊,销售时涉案药店2名驻店执业药师均不在岗。购药后,鲁某某因过量服用,于2025年3月23日送往无为市中医医院急诊科住院,诊断结果为药物中毒,目前已于2025年3月24日08时49分出院。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配送单及发票,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5元。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