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医疗器械类2025.05.30-2025.06.05)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435号 | 医疗器械 | 昆山镇汪田村卫生室在治疗室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 2025/5/21 | 2025/6/5 | 0.48 | 没收涉案过期的乐伦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支;罚款3000元 | 22025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汪田村的昆山镇汪田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操作台上发现2支乐伦®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注册人生产企业:常州医疗器材总厂股份有限公司;国械注准20153141003;生产批号/日期:20220411;失效日期:20250410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无市监强制〔2025〕87号)并附清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5月21日批准立案。2025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王永军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在治疗室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6日从华润芜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涉案的乐伦®5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00支,单价是0.24元/支。在过期前使用了98支,剩余2支至检查时已过期。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材料,货值为0.48元。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