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44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44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 | 无市监处罚〔2023〕9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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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银银商店 | 92340225MA2U403338 | 宋银银 | 2023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丰联®小酥肉专用粉(生产商:泉州市丰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5058301524,生产日期:2022.10.05,保质期:12个月(常温),净含量:100克)2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0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份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6.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丰联®小酥肉专用粉2袋,尔后以每袋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对外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4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3〕904号 | 无为市元派茶饮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元派茶饮奶茶店 | 92340225MA2W4A7R4K | 俞泉 | 2023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操作区有1盒已开封使用的和平®纯牛奶(制造商: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34030300016,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316AH4 13:42,净含量:1L)。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0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份当事人从一合肥商行处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和平®纯牛奶1盒,尔后用于店内经营使用。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和平®纯牛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没有营业收入。据此计算货值为10元,没有违法所得。上述和平®纯牛奶当事人已当场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3〕906号 | 无为市建国英杰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建国英杰超市 | 92340225MA2W76PL5N | 潘理红 | 2023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康师傅®香辣牛肉拌面(出品商: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代号H),生产许可证号:SC10333019904036,生产日期:H20230309 09A,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145克,面饼110克)1盒。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0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5月份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康师傅®香辣牛肉拌面12盒,尔后以每盒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康师傅®香辣牛肉拌面在有效期内售出11盒,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元,无违法所得。剩余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当场下架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3〕907号 | 无为县河坝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的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 无为县河坝液化气有限公司 | 91340225348770479P | 刘传芳 | 2023年10月9日,省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办公室对无为县河坝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暗访检查,发现该单位充装人员(杨斌)对气瓶充装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2.15(2)的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2023年10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核查无为县河坝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的函”依法对无为县河坝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充装人员(杨斌)在气瓶充装前未进行检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2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3〕915号 | 无为县顺皇基中式快餐店在未经认证的产品中标注有机文字案 | 无为县顺皇基中式快餐店 | 92340225MA2P6E40XM | 丁士党 | 2023年8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转发的12315平台举报单,反映无为县顺皇基中式快餐店在饿了么平台经营的网店中销售的“有机花菜”没有经过有机产品认证,虚假标注“有机”字样。2023年8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县顺皇基中式快餐店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店铺在饿了么平台经营的网店,该店铺网店名称为:无为县顺皇基中式快餐店,在首页“新品”目录下有“有机花菜烧肉”菜品。随即执法人员对无为县顺皇基中式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的点餐区域发现与网店销售的同款“有机花菜烧肉”菜品及标价标签,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有机花菜”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2023年8月29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为县顺皇基中式快餐店于2023年8月26日在无城镇濡江菜市场购进了2.7斤普通花菜,购进价为3.5元/斤,已全部使用加工成菜品,在结算小票上以及经营的网店中标注“有机花菜”文字。当事人明知该花菜未经过有机认证,却擅自将普通花菜的名称标注为“有机花菜”,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在使用。因涉案花菜作为菜品搭配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花菜的购进价格为3.5元/斤,共购进了2.7斤,据此计算货值金额共计9.45元。案发后当事人自行下架上述有机花菜并撤除网店、小票上的“有机”文字,已全部整改到位。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3〕916号 | 无为县晓厨房土菜馆未建立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无为县晓厨房土菜馆 | 92340225MA2RPDKD00 | 陶军军 | 2023年3月3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刀鲚等野生江鲜非法销售专项检查活动中依法对无为县晓厨房土菜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正在制售鱼类水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市监处罚〔2023〕471号,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 8 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县晓厨房土菜馆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未能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2023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7月份开始经营上述饭店。当事人在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后期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县晓厨房土菜馆再次进行复查,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3〕917号 | 无为县梵宇香行违法发布广告案 | 无为县梵宇香行 | 92340225MA2RU2CX08 | 丁菽芳 | 2023年9月3日,举报人反映无为县梵宇香行互联网店铺“中国弥陀村”中销售一款名为“通离别舒缓膏”的商品,该产品宣传页面展示有“古法秘制传承古方风湿克星”的广告宣传;一款名为“定军霜草本抑菌膏”的商品,该产品宣传页面展示有“抑菌,千年传承古方皮肤各类问题”的广告宣传;一款名为“草本抑菌药王膏”的商品,该产品宣传页面展示有“抑菌各种皮肤病鼻炎”的广告宣传。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无为县梵宇香行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微店”店铺“中国弥陀村”中销售的上述产品宣传页面分别展示的广告宣传为:“通离别舒缓膏”的商品,该产品宣传页面展示有“古法秘制!传承古方!风湿克星…”的广告宣传;一款名为“定军霜草本抑菌膏”的商品,该产品宣传页面展示有“千年传承古方,皮肤各类问题…”的广告宣传;一款名为“草本抑菌药王膏”的商品,该产品宣传页面展示有“各种皮肤病、鼻炎…”的广告宣传。 当事人现场将上述商品下架,截止下架:“通离别舒缓膏”共销售62件;“定军霜草本抑菌膏”共销售30件;“草本抑菌药王膏”共销售1787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9月7日批准立案。2023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三款商品:“草本抑菌药王膏”是2020年上架销售;“通离别舒缓膏”和“定军霜草本抑菌膏”是2022年上架销售的。该产品的广告是由经营者本人在微信朋友圈找到并发布的,发布该款产品的广告未支付广告费用。截止下架:“通离别舒缓膏”共销售62件;“定军霜草本抑菌膏”共销售30件;“草本抑菌药王膏”共销售1787件。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3〕918号 | 许昌妙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 许昌妙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91411024MA9GBF9063 | 赵俊青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4日经出示执法证对位于无为市严桥镇象山行政村的铜商高速公路ZT02标1#梁场钢筋加工配送中心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宿州市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一辆叉车(出厂编号:533338)进行作业,现场将钢筋从货车上卸下,但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无市监特令(2023)第51号)。 2023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宿州市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琼进行调查询问,调查中发现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为从许昌妙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过来使用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2.1.1的规定,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许昌妙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青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并承认上述叉车未进行定期检验。2023年9月6日,许昌妙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1份叉车报废合同,许昌妙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8月30日将上述叉车报废。 经查明,上述叉车(出厂编号:533338)为许昌妙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出租给宿州市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宿州市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7月20日开始便用于在无为市严桥镇象山行政村的铜商高速公路ZT02标1#梁场钢筋加工配送中心进行装卸作业。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叉车一直未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由于出租单位放弃收取上述叉车租赁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4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3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3〕943号 | 无为市冰城串吧销售虚假标注有机花菜案 | 无为市冰城串吧 | 92340225MA2UW3NJ20 | 蔡伟 |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发的12315举报单1份,举报人反映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中俊理想城C区52幢1-25、26、27的无为市冰城串吧正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经营“干锅有机花菜”,该产品原材料未经过有机认证。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有机花菜,菜单上也未标注,但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标注了“干锅有机花菜”进行销售,单价28元/份。2023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2023年8月份,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架了“干锅有机花菜”进行销售,单价28元/份,上述花菜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机认证证明,为普通花菜。直至案发,当事人在平台上售出0份,线下售出1份,销量为1。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产品下架,积极主动进行整改。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3〕944号 | 无为市谢记烧烤城二店销售虚假标注有机花菜案 | 无为市谢记烧烤城二店 | 92340225MA2W6U2Y5R | 谢业林 |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发的12315举报单1份,举报人反映位于无为市中俊二期30-8号的无为市谢记烧烤城二店正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经营“干锅有机花菜”,该产品原材料未经过有机认证。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有机花菜,但当事人在菜单上标注“干锅有机花菜”进行销售,单价26元/份,饿了么外卖平台上标注了“干锅有机菜花”进行销售,单价26元/份。2023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2023年8月份,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架了“干锅有机花菜”进行销售,单价28元/份,上述花菜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机认证证明,为普通花菜。直至案发,当事人在平台上售出2份,线下售出1份,销量为3。货值金额为7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产品下架,积极主动进行整改。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3〕945号 | 无为县万泓药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县万泓药店 | 91340225MA2MWH4N50 | 周从宇 | 2023年10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人反映在无为县万泓药店经营的拼多多网店购买的“蛤蚧”存在虚假标注“中药饮片”的情况,并提供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证实该“蛤蚧”为中药材,而非中药饮片。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无为县万泓药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该网店名称为:长生和药店,在首页→11.11目录下有“超大蛤蚧中药饮片一对泰国进口国药准字药典标准补肺益肾定喘”产品,该产品在宣传图片中多处标注了“中药饮片”,当事人承认事实,并删除了网店中上述产品包含有“中药饮片”相关内容的广告宣传。2023年10月27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在网上找了某个广告商,设计制作了“超大蛤蚧中药饮片一对泰国进口国药准字药典标准补肺益肾定喘”的图文宣传页面,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在网店中销售的该款产品实际为中药材,因疏忽将该产品标注成中药饮片,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广告费用为175元,并提供了广告费用票据,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17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52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3〕946号 | 无为市良原保健用品店销售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食品案 | 无为市良原保健用品店 | 92340225MA8P4MEN3W | 韩芳芳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单,投诉人反映在无为市良原保健用品店购买的1盒壮阳药可能是假药。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市良原保健用品店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同款产品,随即执法人员联系了投诉人,要求将涉案产品等相关材料寄回,以便进行下一步调查。2023年11月2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寄回的产品,经检查,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制造厂商]香港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尖沙咀么地道78号F2,[适用人群]用于肾精不足引起的阳痿、早泄、阴茎短小、前列腺炎、尿不净、久婚不育、男女性冷淡、性交痛、遗精、失眠健忘、精神不振、中老年体弱肾虚、阴茎萎缩、性欲减退、四肢无力等。[批准文号]港卫食进字(2008)第0175号,[有效期]三年,[规格]9900mg×10粒等文字;产品说明书标示有“生产日期:2023.04.18,当事人承认事实。2023年10月3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2023年9月份1名陌生人将1瓶涉案产品赠予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将涉案产品以26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等材料。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帐,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的违法所得260元。因涉案产品为入口服用产品,并且没有药品许可批号,虽然涉案产品的包装中有“港卫食进字(2008)第0175号”的食品生产文号,经查询,没有该批准文号,因此,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标注,上述产品按照食品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3〕947号 | 无为县常尝乐餐馆销售虚假标注有机花菜案 | 无为县常尝乐餐馆 | 92340225MA2P6TYP6G | 王祥 |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发的12315举报单1份,举报人反映位于无为市无城镇岸上玫瑰园商业18幢S11室的无为县常尝乐餐馆 正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经营“干锅有机花菜”,该产品原材料未经过有机认证。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有机花菜,菜单上也未标注,但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标注了“干锅有机花菜”进行销售,单价22元/份。。2023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3年8月份,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架了“干锅有机花菜”进行销售,单价22元/份,上述花菜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机认证证明,为普通花菜。直至案发,当事人在平台上售出2份,销量为2。货值金额为44元,违法所得44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产品下架,积极主动进行整改。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3〕948号 | 无为县粥员外粥店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类食品案 | 无为县粥员外粥店 | 92340225MA2P41JP3Y | 贾明虎 |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发的12315举报单,举报人反映无为县粥员外粥店正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现磨豆浆,但无为县粥员外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含自制饮品类食品制售,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无为县粥员外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销售现磨豆浆等自制饮品类食品原料,但美团外卖平台上显示能购买现磨豆浆。2023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3年1月份当事人未按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开始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现磨豆浆,进价无法计算售价4.25元每份,至今为止售出210单。货值金额为892.5元,违法所得892.5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在美团平台上将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积极整改。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892.5元;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 | |
21 | 无市监处罚〔2023〕949号 | 无为市乐淘淘超市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案 | 无为市乐淘淘超市 | 92340225MA2ULYL84M | 刘兵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经销的一级生粉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ZQJY-2023-WO813719)的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一级生粉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当事人经营的2022年11月2日批次一级生粉从无为市鑫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时购进了20袋,进价1.5元/袋,售价2元/袋,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一级生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一级生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2元/袋,据此计算货值为4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1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 | |
23 | 无市监处罚〔2023〕951号 | 无为市代会玲日用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 无为市代会玲日用品店 | 92340225MA8QCP6H6J | 代会玲 | 2023年10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代会玲日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门口摆放有一个易拉宝海报,海报内容使用“调理范围:颈椎病、肩周炎、半月板损伤、骨质增生”等内容对其经营的“道圣康膜”进行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其海报中宣传内容真实性的相关依据,同时在其店内墙面上也粘贴有上述海报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海报撤掉。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0月23日批准立案。同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引用无依据的虚假内容从事宣传经营活动的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在无为彼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了涉案海报,制作费用共计90元。本案中,当事人广告发布费用为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27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 | |
24 | 无市监处罚〔2023〕952号 | 无为市郑德才蔬菜经营部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市郑德才蔬菜经营部 | 92340225MA8NPQMF2G | 郑德才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油麦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9月8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ZQJY-2023-W0812357的检验报告。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是2023年8月11日从大保蔬菜批发行购进的上述油麦菜。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油麦菜50斤,进价2.6元/斤,售价为3元/斤,除去抽检的,其它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售出。当事人在大保蔬菜批发行进货有进货票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芹菜销售价格为6元/千克,据此计算货值为15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2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