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无市监处罚〔2024〕308号 |
![]() |
无为亚飞木材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WCR0E3T | 邵飞 | 2023年1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员工正在操作使用一辆叉车,该叉车铭牌上标注有“车型LG30D、出厂编号:309030601354”等字样,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未能现场提供该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我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12月28日批准立案。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查清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经查明,依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自2023年6月或7月开始使用该未经检验的叉车,直至2023年12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停止使用,该叉车在此期间未经检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3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 | 无市监处罚〔2024〕309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2257885912555 | 丁晓飞 | 2023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内摆放有待销售的皖江彩虹鞭炮(生产厂家:浏阳市鑫泰出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规格:2000型,产品等级:C级,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4日)100盘。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批次产品实施抽样,样品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相关国家标准检验。2024年1月10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2023)皖检JQ字第04754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上述批次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上无总药量、未标明数量,检验结论: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GB 24426-2015标准、依据《2023年芜湖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2月2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从浏阳市鑫泰出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处以每盘4.2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批次产品100盘,尔后以每盘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进货时未严格履行查验制度,故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上无总药量、未标明数量。截止案发,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前剩余上述批次产品(包括备样的2盘)均已对外售出。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批次产品100盘(包括付费抽样的2盘样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8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3 | 无市监处罚〔2024〕310号 | 无为市华语美容美体生活馆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案 | 无为市华语美容美体生活馆 | 92340225MA2W3AD49P | 吴婷婷 | 2024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华语美容美体生活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伊朴斯荷荷巴油(生产企业:扬州伊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220016,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和限用日期:20221109 20251109)3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记录及相关进货凭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2月2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初当事人在未进货查验的情况下从铜陵华予美容美体生活馆处以19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3盒上述伊朴斯荷荷巴油,尔后以38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伊朴斯荷荷巴油尚未售出。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4 | 无市监处罚〔2024〕311号 | 无为县三分田农家特产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县三分田农家特产网店 | 92340225MA2TFHKY03 | 邢慧群 | 接群众举报,2024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无为县三分田农家特产网店位于无为市泉塘镇金牛行政村安东自然村的经营场所并打开其淘宝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网店商品马蹄的宣传页面含有“有机水果蔬菜”的宣传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网店商品马蹄的有机认证材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2月28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份开始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商品马蹄页面通过添加“有机水果蔬菜”字样来进行宣传该商品。据当事人陈述,其售卖的马蹄未获得有机认证,并且其行为无广告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5 | 无市监处罚〔2024〕312号 | 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昆山加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昆山加盟店 | 92340225MA2P2P184H | 汪敏 | 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石门村的无为市世纪华联超市昆山加盟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喜之郎蜜桃果肉果冻2个,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生产日期:20230410;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30克;可散装称重;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等字样,现场称重为0.08kg,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月30日批准立案。2024年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苏俊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送货车上购进涉案的喜之郎蜜桃果肉果冻1箱共5kg,进货价格为85元/箱。购进后以20元/kg的价格对外售出了4.92kg。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上述食品2个共0.08kg,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6 | 无市监处罚〔2024〕313号 |
![]() ![]() ![]() ![]() ![]() ![]() ![]() ![]() ![]() ![]() ![]() |
无为市再回头食品零售超市 | 92340225MA8PRWQUXG | 吴地珍 | 2024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的无为市再回头食品零售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乐畅青芥辣9盒(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3克;生产商:潍坊匠造调味品有限公司),其中7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日、2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月26日批准立案。2024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吴地珍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芜湖华瑞商贸购进涉案的乐畅青芥辣共20盒,进货价格为5.5元/盒。购进后以7元/盒的价格对外售出了11盒。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上述食品9盒,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6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7 | 无市监处罚〔2024〕314号 | 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 | 92340225MA8PD92A4E | 秦祥飞 | 2024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喜之郎芝士布丁4盒,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生产日期:20230321;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81克;可散装称重;委托阳江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等字样,现场称重为0.39kg,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月26日批准立案。2024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秦祥飞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无为鑫瑞商行购进涉案的喜之郎芝士布丁1箱共5kg,进货价格为100元/箱。购进后以27.60元/kg的价格对外售出了4.61kg。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上述食品4盒共0.39kg,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0.7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8 | 无市监处罚〔2024〕315号 | 无为市惠特优生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惠特优生鲜超市 | 92340225MA2P3FUU70 | 雷晓天 | 2024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的无为市惠特优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恒顺酸汤肥牛酱料包13袋(生产日期:2023年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15g;制造商:上海真唐芥园食品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1月24日批准立案。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雷晓天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无为顺美调味品购进涉案的恒顺酸汤肥牛酱料包20袋,进货价格为6.8元/袋。购进后以10元/袋的价格对外售出了7袋。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有上述食品13袋,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经营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9 | 无市监处罚〔2024〕316号 | 无为市优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 | 无为市优选超市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PJ74H13 | 张杰 | 2023年12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市优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水暖电热毯(规格型号:1500mm×1800mm,标称商标:红豆)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电热毯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水暖电热毯(规格型号:1500mm×1800mm,标称商标:红豆)共进货10床。进价90元/床,销价是99元/床,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990元,违法所得共计9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99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0 | 无市监处罚〔2024〕317号 | 无为县开城喜洋洋家纺店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 | 无为县开城喜洋洋家纺店 | 92340225MA2P69983M | 孙玉玲 | 2023年12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内销售的电热毯(规格型号:150×70cm,标称商标:罗莱,生产单位名称:上海舒洁电热毯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电热毯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电热毯(规格型号:150×70cm,标称商标:罗莱,生产单位名称:上海舒洁电热毯有限公司)共进货5床。进价25元/床,销价是30元/床,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共计25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15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1 | 无市监处罚〔2024〕318号 | 无为市襄安时代联华超市销售不合格暖手器案 | 无为市襄安时代联华超市 | 92340225MA2UT94G73 | 陈世民 | 2023年12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内销售的储热式电热暖手器(规格型号:YS203,生产单位名称:福鼎市长润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储热式电热暖手器(规格型号:YS203,生产单位名称:福鼎市长润电器有限公司)共进货6个。进价13元/个,销价是18元/个,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8元,违法所得共计3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2 | 无市监处罚〔2024〕319号 | 无为市一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取暖器案 | 无为市一购商贸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QU2T176 | 秦祥飞 | 2023年12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内销售的台式取暖器(标称商标:扬子,规格型号300mm 600W,生产单位名称: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台式取暖器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台式取暖器(标称商标:扬子,规格型号300mm 600W,生产单位名称: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共进货5台。进价80元/台,销价是88元/台,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4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44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3 | 无市监处罚〔2024〕320号 | 王春玲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 | 王春玲 | 92340225MA2N685835 | 王春玲 | 2023年12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内销售的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70-1,标称商标:雅丫鹿,生产单位名称:石家庄锦博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电热毯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70-1,标称商标:雅丫鹿,生产单位名称:石家庄锦博电器有限公司)共进货5床。进价25元/床,销价是35元/床,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75元,违法所得共计5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7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4 | 无市监处罚〔2024〕321号 | 无为市马剑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电暖宝、暖手器案 | 无为市马剑生活超市 | 92340225MA2N2MA06H | 马剑 | 2023年12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内销售的电暖宝(规格型号:JB-1,标称商标:锐志,生产单位名称:慈溪市吉宝电器厂)、储热式电热暖手器(规格型号:YS203,生产单位名称:福鼎市长润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电暖宝、储热式电热暖手器质量均为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电暖宝(规格型号:JB-1,标称商标:锐志,生产单位名称:慈溪市吉宝电器厂)共进货10个,进价13.8元/个,销价是16.8元个,该批不合格储热式电热暖手器(规格型号:YS203,生产单位名称:福鼎市长润电器有限公司)共进货10个,进价22元/个,销价是25元个,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18元,违法所得共计6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41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5 | 无市监处罚〔2024〕322号 | 无为县陡沟受涛家电修理部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 | 无为县陡沟受涛家电修理部 | 92340225MA2P3BYW88 | 倪受涛 | 2023年12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陡沟受涛家电修理部销售的电热毯(规格型号:180×150cm,生产单位名称:贝晨家用电器厂)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电热毯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电热毯(规格型号:180×150cm,生产单位名称:贝晨家用电器厂)共进货2床。进价48元/床,销价是50元/床,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0元,违法所得共计4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1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6 | 无市监处罚〔2024〕323号 | 无为市为春恒源祥家纺专卖店销售不合格床单案 | 无为市为春恒源祥家纺专卖店 | 92340225MA2P7D55X1 | 梁为春 | 2023年12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市为春恒源祥家纺专卖店销售的暖绒圆角边床单(规格型号:250×250cm±5 100%棉,样品等级:一等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暖绒圆角边床单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暖绒圆角边床单(规格型号:250×250cm±5 100%棉,样品等级:一等品)共进货6套。进价44元/套,销价是49元/套,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94元,违法所得共计3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9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7 | 无市监处罚〔2024〕324号 | 无为县古明如205面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古明如205面馆 | 92340225MA2RGAUG1P | 古明如 | 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古明如205面馆进行检查,在无为县古明如205面馆操作台的货架上发现有昊香牌食品用香精辣椒油(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kg,产地:河南焦作,生产厂商:河南新罗曼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5月09日,保质期:18个月)一瓶,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期,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8 | 无市监处罚〔2024〕325号 | 无为县唐宝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唐宝便利店 | 92340225MA2U1PJN0N | 刘文兵 | 2024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无为县唐宝便利店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售的追风小子牌奶油味爆米花(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80g,无其余标注信息 )1罐,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厂址厂名,商家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执法人员已责令其现场下架并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1罐追风小子牌奶油味爆米花是从线上购进的,当时购进了1罐,进价8元/罐,售价10元/罐,至检查时还未售出该爆米花。当事人经营的1罐追风小子牌奶油味爆米花货值金额为1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19 | 无市监处罚〔2024〕326号 | 无为县常尝乐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常尝乐餐馆 | 92340225MA2P6TYP6G | 王祥 |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常尝乐餐馆进行检查,在其店货架上发现有“家楽”牌蒸鲜豉油调味料(净含量:112克,生产日期:202303053110,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亭卫路1068号)一瓶,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期,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现场下架并销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1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1瓶“家楽”牌蒸鲜豉油调味料是2023年10月份从无城大菜市场处购进的,这应该是当时购买其他调味料附送的赠品,该瓶“家楽”牌蒸鲜豉油调味料主要用于加工菜品,货值共2元。截止2024年1月4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0 | 无市监处罚〔2024〕327号 | 无为市吉祥综合商店销售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花爆竹案 | 无为市吉祥综合商店 | 92340225MA2P2DNE0A | 翟厚安 | 2023年12月2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吉祥行政村教子湾街道018号的无为市吉祥综合商店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检待销售的产品为:“名称:皖江彩虹鞭炮,规格型号;3000型,标称商标/品牌:皖江彩虹+图形商标,标称生产单位:浏阳市鑫泰国出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级:C级,生产日期:2023年9月30日”等字样。并于2024年1月8日签发了编号为(2023)皖检JQ字第04755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识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GB 24426-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WW2024003)、(无)市监检字【2024】001号“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样同批次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2024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不合格的“皖江彩虹鞭炮”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份从无为一送货车带过来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20箱(100盘),进货价是128元/箱(25.6元/盘),销售价是30元/盘。截止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该“皖江彩虹鞭炮”已全部售出,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对涉案批次的产品予以召回,未召回到该批次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44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1 | 无市监处罚〔2024〕328号 | 无为市可诺餐饮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可诺餐饮铺 | 92340225MA8PF6379A | 胡俊香 | 2023年12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金盛小区5号门面的无为市可诺餐饮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后厨操作台上摆放有标注佛山市海天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草菇老抽”1瓶(已开封,使用约200ml),该“海天草菇老抽”瓶身标示:“产品名称:草菇老抽(酿造酱油),海天,草菇老抽,产品标准号:GB/T1818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产地:广东省佛山市,净含量:500ml,保质期:18个月”等字样,未见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海天草菇老抽”,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2024年1月9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从老家一商店购进了上述“海天草菇老抽”1瓶,购进价是10元/瓶。据当事人胡俊香陈述,该“海天草菇老抽”购进时瓶身的标签上喷有生产日期,由于做小吃生意,后厨油污较重,可能是擦瓶身油污时擦掉了,导致执法人员检查时看不到生产日期,“海天草菇老抽”是用于做菜时作为调料使用,使用的量非常少。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为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2 | 无市监处罚〔2024〕329号 | 无为县国秀麻辣烫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国秀麻辣烫店 | 92340225MA2TRTP02F | 李国秀 | 2023年12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襄安社区金盛小区的无为县国秀麻辣烫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后厨操作台的货架上摆放有1瓶德州市德城区满满香调味品销售店生产的“纯芝麻酱”,标签显示:“产品名称:芝麻酱;配料:优质芝麻;小作坊证编号:Z140200525;执行标准:LS/T3220-2017;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或瓶盖;储存条件:阴凉干燥处;产地:山东省德州市”等字样,其标签或瓶盖未见生产日期的标识或喷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纯芝麻酱”,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2024年1月3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从网络上购进了上述“纯芝麻酱”1瓶,购进价是15元/瓶。据当事人李国秀陈述,该“纯芝麻酱”购进时瓶身的标签上喷有生产日期,由于做小吃生意,后厨油污较重,可能是擦瓶身油污时擦掉了,导致执法人员检查时看不到生产日期,“纯芝麻酱”是用于做麻辣烫时当作调料使用,使用的量非常少。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为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3 | 无市监处罚〔2024〕331号 | 无为市无城逸天通讯科技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的数字移动电话机案 | 无为市无城逸天通讯科技经营部 | 92340225MA2UHFWN3T | 万梅 | 2023年11月23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无为市无城逸天通讯科技经营部在售的1台深圳市亚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A31全网通)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和1台深圳市飓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JC-V9惊天雷4G+)全网4G数字移动电话机进行了抽样检验,型号为:A31全网通的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抗电强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4943.1-2022标准,型号为:JC-V9惊天雷4G+的全网4G数字移动电话机,“标记和说明、抗电强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4943.1-2022标准,依据《2023年芜湖市老人手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上述2台数字移动电话机,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无城逸天通讯科技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芜)市监检字[2024]031号、《检验报告》NO:(2023)皖检DZ字第06365号、《检验报告》NO:(2023)皖检DZ字第06369号,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WW2024015,现场送达于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并对备检的2台与抽检不合格同型号的数字移动电话机予以扣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4年2月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的朋友将2台型号为:A31全网通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转卖给当事人,并于2023年10月份从巢湖的某经销商购进了2台型号为:JC-V9惊天雷4G+全网4G数字移动电话机。型号为:A31全网通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的购销价均为80元/台,型号为:JC-V9惊天雷4G+)全网4G数字移动电话机的购销价均为50元/台,除去的抽检的2台,上述产品均未销售。在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提供型号为:JC-V9惊天雷4G+)全网4G数字移动电话机的进货票据,未能提供型号为:A31全网通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的进货票据。由于涉案产品未销售,其抽检价格分别为50元/台和80元/台,故据此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60元,本案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不合格的A31全网通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1台,和JC-V9惊天雷4G+全网4G数字移动电话机1台;罚款人民币26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4 | 无市监处罚〔2024〕332号 | 无为市万品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无为市万品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225MA8QLX2R37 | 王瑞 | 2024年1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南大街8号无为市万品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正在进行食品销售活动,现场有3台在用的非自动衡器(电子收银秤),上述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7722-2020,制造厂家:七华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型号:NET6-15,生产日期:2023年9月,出厂编号分别为B2023092217,B2023092218,B2023092216,上述产品表面未粘贴计量检定合格标签,现场也未能提供该计量器具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明。2024年1月23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万品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开业至今,将未经检验的3台电子计价秤放入店内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在使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其中2台电子计价秤,将另一台电子计价秤送检,现已全部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罚款3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5 | 无市监处罚〔2024〕333号 | 无为市曼国俱乐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无为市曼国俱乐部 | 92340225MA2NMHPB70 | 潘阿四 | 2023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曼国俱乐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一间厨房,工作人员正在烹制食品,现场负责人陈述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是为了给全体员工提供就餐,而检查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当事人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原本不对内提供员工就餐服务,但考虑到员工福利,便收拾出厨房,以近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厨具,以2500元/月的薪资聘请了一名工作人员,并以每日50元到80元不等的购菜款购买菜肴回来烹制,从2023年12月10日开始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但一直没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截至案发,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因不收费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6 | 无市监处罚〔2024〕334号 | 无为市足建堂足浴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无为市足建堂足浴中心 | 92340225MA8QYEC48P | 李书扣 | 2023年12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足建堂足浴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一间厨房,工作人员正在烹制食品,现场负责人陈述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是为了给全体员工提供就餐,而检查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当事人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原本不对内提供员工就餐服务,但后来为了方便员工生活便空出一间厨房,以近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厨具,以2200元/月的薪资聘请了一名工作人员,并以每日60元到80元不等的购菜款购买菜肴回来烹制,从2023年12月15日开始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但一直没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截至案发,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因不收费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7 | 无市监处罚〔2024〕335号 | 无为县顺发超市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案 | 无为县顺发超市 | 92340225MA2UB4JMXK | 郑宏明 | 根据《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340225002023122033377828),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顺发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1双“安祺星®”鞋垫,其标识上未见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法定信息。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安祺星®”鞋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查明,2023年1月下旬,当事人以2元/双的价格从合肥供货商处购进100双“安祺星®”鞋垫,并以3元/双的价格对外销售,而该鞋垫并无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法定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99双上述鞋垫,尚余1双待售,违法所得9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99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8 | 无市监处罚〔2024〕336号 | 无为县顺发超市经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条码商品案 | 无为县顺发超市 | 92340225MA2UB4JMXK | 郑宏明 | 根据《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340225002023122099111973),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顺发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2瓶“芝城®”小磨麻油(生产日期:2023年12月4日),其预包装上标识的商品条码为6938447400036,而该厂商识别代码已于2010年03月22日注销。当事人经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条码的“芝城®”小磨麻油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中旬,当事人以9.5元/瓶的价格从无为一送货上门的经销商处购进12瓶“芝城®”小磨麻油(生产日期:2023年12月4日),并以11.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而其预包装上标识的商品条码为6938447400036,此厂商识别代码已于2010年03月22日注销。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10瓶上述“芝城®”小磨麻油,尚余2瓶待售,货值金额141.6元。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29 | 无市监处罚〔2024〕337号 | 无为市美客每鲜生鲜超市经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条码商品案 | 无为市美客每鲜生鲜超市 | 92340225MA2UPWYX89 | 任敏 | 根据《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340225002023121927811262),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美客每鲜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1袋标称由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创灵生活用品厂生产的“创灵®”防蛀片剂(全新蜜桃香味),其预包装上标识的商品条码为6950262500081,而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所有人为义乌市双美针织厂。当事人经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条码的“创灵®”防蛀片剂(全新蜜桃香味)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9月初,当事人以2.5元/袋的价格从芜湖瑞丰商贸城经销商处购进10袋标称由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创灵生活用品厂生产的“创灵®”防蛀片剂(全新蜜桃香味),并以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其预包装上标识的商品条码为6950262500081,而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所有人为义乌市双美针织厂。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9袋上述“创灵®”防蛀片剂(全新蜜桃香味),尚余1袋待售,货值金额4.5元。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30 | 无市监处罚〔2024〕338号 | 无为市禾城嘉轩服装店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案 | 无为市禾城嘉轩服装店 | 92340225MA8Q0M5666 | 何敏 |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禾城嘉轩服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服装销售货架上摆放有1件皮衣,其标识上标有“YINUOBONI”等英文字样,而未见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法定信息。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皮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上旬,当事人以100元/件的价格从浙江杭州供货商处购进16件标识上标有“YINUOBONI”等英文字样的皮衣,并以178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而该皮衣并无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法定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15件上述皮衣,尚余1件待售,违法所得117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