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0 | 无市监处罚〔2024〕348号 | 无为市学诚文具商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学诚文具商店 | 92340225MA8P8X6M6G | 汪士秀 | 2024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学诚文具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有1块水晶糖果,上述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初,当事人以0.7元/块的价格从无城镇谢姓批发商处购进10块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并以1元/块的价格对外销售。在此期间,当事人自家孩子食用了9块该糖果,剩余1块在货架待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的货值金额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4〕349号 | 无为市蓝精灵文具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蓝精灵文具店 | 92340225MA8NRU3X0P | 李开云 | 2024年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蓝精灵文具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有2块水晶糖果,上述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初,当事人以0.7元/块的价格从无城镇谢姓批发商处购进10块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并以1元/块的价格对外销售。在此期间,当事人自家孩子食用了8块该糖果,剩余2块在货架待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水晶糖果的货值金额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4〕353号 | 无为市优乐果鲜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无为市优乐果鲜果店 | 92340225MA8PKPXCXT | 江学琴 | 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优乐果鲜果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CW920),其检定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购买了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CW920),用于散装食品称重。2023年11月22日检验到期后,当事人因为忙于事务没有去申请检定,继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4〕354号 | 无为市优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有机产品案 | 无为市优选超市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PJ74H13 | 张杰 | 根据《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40225002024011906125344),称卖家的“有机花菜”没有有机标识,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优选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蔬菜销售区摆放有若干花菜待售,其销售标签上标注“品名 精品有机花菜”字样。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有机花菜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19日早晨,当事人以1.5元/斤的价格从无为大地农批市场经销商处购进6件(3-4颗/件)花菜,并以1.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因为临近春节,准备做促销活动,超市员工在销售标签上随手标注了“品名 精品有机花菜”字样。由于当事人超市所在周边小区花菜销售量不大,又值冬季,所以当事人自2024年1月19日购进花菜后直至案发未再进货,而该花菜线上(美团平台)售出了1单(1斤6两),线下售出了10余斤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4〕355号 | 黄莉莉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案 | 黄莉莉 |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无城镇碧桂园凤凰岛2幢107、108室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户经营场所内十数名工人正在进行羽毛(绒)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门前摆放着用工招聘信息牌子,而现场未见营业执照,负责人黄莉莉表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生产经营羽毛(绒)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黄莉莉投入近4万5千元承租了无城镇碧桂园凤凰岛2幢107、108室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投入近4万元购买机器,以计件工资(一般每人每天50-60元)的方式招聘12名工人,在2023年11月1日正式组织工人开始进行羽毛(绒)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承接大厂来货订单进行生产经营)。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上述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户正在进行羽毛(绒)制品生产经营活动,而现场未见营业执照,负责人黄莉莉表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自2023年11月1日截至案发,当事人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羽毛(绒)制品持续将近3个月,但因忙于业务,一直没有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当事人生产经营羽毛(绒)制品尚未进行账务结算,无法计算经营额,也未盈利,在此期间仅获违法所得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