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无城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7-1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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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07-10 10:08信息来源: 无为市无城镇阅读次数:编辑:无城镇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4〕474号 化妆品 无为市张士玉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张士玉商店 92340225MA2P4AE951 张士玉 2024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张士玉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小苏打竹金盐®牙膏(广州艾信商贸有限公司出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72,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5,净含量:180克)3支。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上半年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支6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小苏打竹金盐®牙膏6支,尔后以每支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上述小苏打竹金盐®牙膏尚未售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4元,没有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小苏打竹金盐®牙膏3支;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8日
2 无市监处罚〔2024〕475号 价格 无为市喜康医疗器械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无为市喜康医疗器械经营部 91340225MA2XHRCY1J 林道龙 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喜康医疗器械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经营场所大厅常年开展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体验及宣传活动,该理疗床商品正常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价格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4月开始营业,从事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销售活动,销售价格2.3万元/台,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未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价格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
3 无市监处罚〔2024〕476号 广告 无为县金塔农资服务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县金塔农资服务部 91340225096916143Y 蒋尚荣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无为县金塔农资服务部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售卖的霜雄66.5%霜霉威盐酸盐,商家在平台页面上宣传登记范围防治对象为:霜霉病、疫病、灰霉病、猝倒病、根腐病,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2332,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登记号,登记信息为:防治对象:霜霉病,并无其他病症,另售卖有一款大花轿牌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宣传登记范围防治对象为:卷叶螟、蓟马、棉铃虫、蚜虫,该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0515,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登记号,登记信息为:防治对象:稻纵卷叶螟,举胶蛾、桃蛀螟。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金塔农资服务部于2024年1月委拖上级供货商帮助其制作了包含“防治对象为:疫病、灰霉病、猝倒病、根腐病、蓟马、棉铃虫、蚜虫”字样的广告,广告页面制作费用为100元,无其他费用,共花费100元, 当事人提供了该供应商开具的广告费用收据,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日
4 无市监处罚〔2024〕477号 广告 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 91340225744868523Y 胡光春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2024年4月9日在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妮维雅丝柔焕亮泡沫洁面乳,商家在购物小票和商品标签标注有美白字样,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商品货架上售卖有妮维雅丝柔焕亮泡沫洁面乳,该产品标签标识为:妮维雅丝柔美白洁面,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经查明,该产品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13042,产品功效为:09 清洁,11 保湿,并无美白效果,安徽省无为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批量制作了标签,当事人提供了无为县一凡平面策划设计中心出具的票据,广告制作费用为83.6元,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8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250.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