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无城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4-02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3.21-2025.03.27)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3.21-2025.03.27)

发布时间:2025-04-02 11:42信息来源: 无为市无城镇阅读次数:编辑:无城镇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5〕285号 食品 无为县金典人家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城北所 2025年1月8日 2025/3/21 30.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金典佳园7幢836号门面房的无为县金典人家饭店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后厨有“油菜苔(盐渍菜)”1袋(委托生产方:马鞍山快乐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350克),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限。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6月,当事人从无为某干货店处购进3袋上述“油菜苔(盐渍菜)”,进价10元/袋,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系当事人厨师用于制作菜品,超出保质期后尚未使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原料下架销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30元,因上述食品不单独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87号 食品 无为县老鸡汤土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城北所 2025年1月8日 2025/3/24 15.00 罚款2000元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二坝路南侧檀树综合楼自西向东第3间的无为县老鸡汤土菜馆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厨房货架上有一袋已开封待使用的“王守义”牌孜然粉(生产日期(批号):20220305,保质期:24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限。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当事人从无为某超市处购进1袋上述“王守义”牌孜然粉,进价15元/袋,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原料系当事人厨师用于制作菜品,超出保质期后尚未使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原料下架销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5元,因上述食品不单独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88号 食品 无为市华鑫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5/1/20 2025/3/25 15.00 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0日,根据专职网格员上报的问题,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农林行政村谢南自然村的无为市华鑫酒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的货架上摆放有1瓶由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乐®”香辣酱,已开封,使用约三分之二,该食品原料标注:“产品名称:香辣酱,生产许可证:SC10351032200014,保质期:18个月,质量等级:一级,产品标准号:Q/WLB0002S,生产日期:见瓶盖,产地:四川省自贡市,净含量:350克,瓶盖上喷码:2022/06/11”等字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美乐®”香辣酱,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美乐®”香辣酱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襄安一调味店购进,当时购进1瓶,购进价是15元/瓶,摆放在后厨操作台上是用来给顾客烧菜作调料用。这种“美乐®”香辣酱用得量非常少,随菜销售,与菜品价格关联不大。由于当事人疏忽没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才导致超过保质期没有及时清理。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为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89号 食品 无为市襄安耿记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襄安所 2025/1/20 2025/3/25 20.00 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马腰行政村山贩自然村017号的无为市襄安耿记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罐由天津市华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味爆米花(膨化食品)”,该食品外包装标注“产品执行标准:GB/T 2269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12022306670,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2024.04.02),产地:天津市静海区,净含量:120克,贮存条件:置于通风、阴凉、清洁、干燥处。”等字样。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奶油味爆米花(膨化食品)”,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2罐超过保质期的“奶油味爆米花(膨化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份从无为一商贸送货车送过来而购进的,该食品保质期至2025年1月2日。当时购进5罐,进价为8元/罐,购进后摆放在货架上以10元/罐的价格对外销售,保质期内售出3罐。由于该食品不好卖,剩余2罐摆放在货架上好几个月份都没有售出,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综上,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为2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97号 食品 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1/6 2025/3/26 1120.00 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6000元 我局接到芜湖市局核查处置督办函,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监督抽检,公众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对芜湖严桥李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酥糖(糕点)[商标:襄安占制和图形,规格型号:360g/袋,生产日期:2024-11-18,质量等级:一级品]进行网络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12月25日签发了编号为FC202412220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样品上标明生产者为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2025年1月3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样同批次食品。2025年3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对芜湖严桥李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酥糖(糕点)[商标:襄安占制和图形,规格型号:360g/袋,生产日期:2024-11-18,质量等级:一级品]进行网络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12月25日签发了编号为FC202412220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样品上标明生产者为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生产了与抽样产品同批次黑芝麻酥糖共160袋,并于11月25日销售给芜湖严桥李氏商贸有限公司共60袋,提供了销售单据,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没有召回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显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是因为使用的原料芝麻贮存不当。当事人在整改期间对重新生产的黑芝麻酥糖进行送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指标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加工成本为6元/袋,销售价格为7元/袋,数量为160袋,据此计算货值为1120元,违法所得为11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5〕298号 食品 无为市再回头食品零售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牛埠所 2025/2/26 2025/3/26 50.00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000元 2025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的无为市再回头食品零售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炒米糖1袋,外包装未标注名称、成分、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2月26日批准立案。2025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吴地珍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2月17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待售的炒米糖1袋,该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食品是2025年1月从上门送货的车上购进的,共购进了5袋,进价为9元/袋,以10元/袋的价格对外售出了4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