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高沟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6-02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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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19号)

发布时间:2022-06-02 10:44信息来源: 无为市高沟镇阅读次数: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2〕443号 无为县鹤毛汪小平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无为县鹤毛汪小平商店 92340225MA2P217CX6 汪小平 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鹤毛汪小平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3盒标示“奥利奥”巧脆卷威化饼干待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3盒“奥利奥”巧脆卷威化饼干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者汪小平现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盒 “奥利奥”巧脆卷威化饼干下架封存。
经查,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从无为远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盒上述“奥利奥”巧脆卷威化饼干,进价是4.5元/盒。截至案发,当事人在上述“奥利奥”巧脆卷威化饼干保质期内售出3盒,售价是5.5元/盒,剩余3盒已超过保质期且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6.5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没收3盒超过保质期的“奥利奥”巧脆卷威化饼干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3日
2 无市监处罚〔2022〕444号 无为县龙庵新时代购物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龙庵新时代购物超市 92340225MA2RBXFK4J 马剑 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超市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8盒标示“麻油步步糕”待售。上述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2022年3月13日,当事人从无为市梅霞食品加工厂购进20盒上述“麻油步步糕”,进价为5元/盒,售价为8元/盒。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麻油步步糕”已售出12盒,剩余8盒待售,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没收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麻油步步糕”8盒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3日
3 无市监处罚〔2022〕445号 无为县昆山车门阳光小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昆山车门阳光小店 92340225MA2P4K9313 程阳光 2022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20袋标示“北创®”小肉炮香肠待售,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小肉炮 香肠”、“我不是娘炮,我是小肉炮”字样,且“小肉炮”字号明显大于“香肠”字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北创®”小肉炮香肠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2022年4月份从无为县洪成华食品商行购进20袋(22g/袋,20袋/盒)上述“北创®”小肉炮香肠(香辣味),进价为0.8元/袋,售价为1元/袋。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北创®”小肉炮香肠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陈述其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500元;没收涉案的20袋“北创®”小肉炮香肠(香辣味);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3日
4 无市监处罚〔2022〕446号 无为县洪成华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洪成华食品商行 92340225MA2P5TN304 洪成华 2022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20袋标示“北创®”小肉炮香肠待售,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小肉炮 香肠”、“我不是娘炮,我是小肉炮”字样,且“小肉炮”字号明显大于“香肠”字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北创®”小肉炮香肠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2022年4月初当事人从合肥经销商处购进2盒(22g/袋,20袋/盒,脆骨奥尔良味1盒,香辣味1盒) “北创®”小肉炮香肠,进价为14元/盒,售价为0.8元/袋。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北创®”小肉炮香肠已售出20袋(香辣味),剩余20袋(脆骨奥尔良味)待售,货值金额为32元,违法所得2元。当事人陈述其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元;没收涉案的20袋“北创®”小肉炮香肠(脆骨奥尔良味);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3日
5 无市监处罚〔2022〕447号 童春香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童春香 92340225MA2NPBQL5W 童春香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鲈鱼进行监督抽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鲈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2022年2月28日从无为市中心菜市场老三水产丁少岗那里进的货,当事人共购进鲈鱼7斤,单价为21元每斤,总价共计147元,抽样数量:2.2千克,其余全部售完。当事人在丁少岗处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鲈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涉案鲈鱼销售价格为25元每斤,据此计算货值为175元,违法所得为28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转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3日
6 无市监处罚〔2022〕448号 无为县红庙刘沿奎蛋糕店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无为县红庙刘沿奎蛋糕店 92340225MA2P31DM5Y 刘沿奎 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对当事人生产的枣糕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上传了编号XC2234028134493091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枣糕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指标应≤100mg/kg,实测值为182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开展检查,当事人现场确认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且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制作上述枣糕使用的香甜泡打粉,该产品配料中含有硫酸铝钾。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刘沿奎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上述抽检的枣糕加工过程中,自己使用的为含铝泡打粉,添加过程仅凭借自己经验添加。执法人员依法将此案线索交至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尚不构成犯罪,由我局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明,上述抽检的枣糕生产加工过程中,当事人使用了含铝泡打粉,但未控制用量导致铝的残留量超标。上述抽检批次的枣糕当事人共生产了5.5kg,销售价格12元/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涉案货值合计132元,获取违法所得132元。截至目前没有顾客反映食用其销售的食品后产生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
7 无市监处罚〔2022〕449号 无为县牛埠程记食品经营部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县牛埠程记食品经营部 92340225MA2P5QHU5H 王菊芳 2022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县牛埠程记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共计31瓶。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5月11日批准立案。2022年5月11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在牛埠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负责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当事人2022年3月份从无为购进的,具体供货商记不清了,摆放在货架上是用于销售的。上述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进货价格是每箱110元,进货价格平均4.58元/瓶,零售价格是5.5元/瓶,共购进2箱,24瓶/箱,截止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出17瓶,还剩31瓶未售出。据当事人陈述,进货小票已经找不到,也未建立进销记录。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264元,违法所得15.64元。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792元;没收违法所得15.64元;没收“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31瓶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5日
8 无市监处罚〔2022〕450号 无为市新颜美肤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无为市新颜美肤中心 92340225MA8N0UUL7T 章倩倩 2022年5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信,举报人反映无为市新颜美肤中心在美团平台上违规使用“针清”一词,做为广告宣传。2022年5月6日,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美容服务活动,执法人员查阅了无为市新颜美肤中心在美团平台页面,该店铺在美团平台的名称为:公主馆形象管理,在主页“优惠”菜单目录下有“【针清护理】痘痘肌无痕针清”,团购价格为:118元/次,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针清”一词的相关广告宣传,以及“针清”相关的美容设施设备。当事人承认事实,并删除了美团平台上包含有“针清”相关内容的广告宣传。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托人在网上设计制作了包含“针清护理”的页面,在不经营“【针清护理】痘痘肌无痕针清”美容项目的情况下,为了积攒人气在美团平台使用“针清护理”进行广告宣传。据调查了解,“针清”又称为清痘针,粉刺挤压等,是用不同的粉刺挤压器将有开口的黑头或者白头粉刺挑出,达到快速清除粉刺的目的。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粉刺挤压归入美容皮肤科项目的有创治疗项目中的微创治疗项目,属于医疗美容。当事人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却使用医疗用语作为广告宣传。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广告制作费用为233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广告制作费用的相关凭证,故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23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93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6日
9 无市监处罚〔2022〕451号 无为市碧桂园好又多超市虚构原价案 无为市碧桂园好又多超市 92340225MA2WT28H3E 秦祥飞 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碧桂园好又多超市民生商品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粮油销售区域,待售的菜籽油标价签标示“金龙鱼精炼一级菜籽油5L 特价70.8元/桶 原价75.8”、小麦粉标示“金沙河家用小麦粉 售价11.8 单位:袋 原售价13.8 促销时间:2022.01.12--2022.03.21”等价格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8月份开业以来,便开始上架销售“金龙鱼精炼一级菜籽油5L”、“金沙河家用小麦粉”两种民生商品。通过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情况发现,其中“金龙鱼精炼一级菜籽油5L”商品上架销售以来最高成交单价为70.8元/桶,没有按标示的原价75.8元/桶进行交易的记录;“金沙河家用小麦粉”商品促销活动前七日成交价格均为9.8元/袋,且促销活动后的价格销售为11.8元/袋,没有按标示的原售价13.8元/袋进行交易的记录。当事人开展的促销活动中,“金龙鱼精炼一级菜籽油5L”商品上架销售以来标示的原价从未有过交易记录,“金沙河家用小麦粉”商品促销活动前七日最低成交价格低于标示的原售价。当事人使用原价、原售价的概念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认为上述2款商品在该经营场所已有按标示的原价(原售价)进行成交的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2款商品虽有成交情况,但商品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罚款6000元;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6日
10 无市监处罚〔2022〕452号 无为市美客每鲜生鲜超市虚构原价案 无为市美客每鲜生鲜超市 92340225MA2UPWYX89 任敏 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美客每鲜生鲜超市民生商品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水果、食用油销售区域,待售的西瓜标价签标示“美都西瓜 售价7.58元/斤 原售价8.58”,食用油标示“福临门小黑葵1.8L 单位:桶 售价33.9 原售价39.9”、“福临门鲜胚玉米1.8L 单位:桶 售价35.9 原售价44.9”、“福临门土榨菜籽油1.5L 单位:桶 售价28.90 原售价38.90”等价格信息。
经查明,福临门系列3款食用油于2021年12月24日首次采购入库,美都西瓜于2022年4月14日首次采购入库(4月14日以前采购入库的西瓜实为麒麟瓜与检查当日的发现的待售西瓜不是同一品种),通过查询上述4款民生商品首次采购入库以来的销售记录情况发现,其中美都西瓜(2022年4月15日至4月17日)销售单价均为15.16元/kg,福临门小黑葵1.8L(2022年1月16日至4月18日)销售单价均为33.9元/桶,福临门鲜胚玉米1.8L(2022年1月16日至4月17日)销售单价均为35.9元/桶,福临门土榨菜籽油1.5L(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4月14日)销售单价均为28.9元/桶。上述4款商品无按标示的原售价进行成交的记录。
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未准确核对上述4款民生商品往期成交价格,标示的原售价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当事人使用原售价的概念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认为该4款商品在该经营场所已有按标示的原售价进行成交的记录。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4款商品虽有成交情况,但商品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罚款6000元;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6日
11 无市监处罚〔2022〕453号 无为市无城顺鑫生鲜超市未明码标价案 无为市无城顺鑫生鲜超市 92340225MA2UWAL89J 俞伦水 2022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无城顺鑫生鲜超市民生商品价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蔬菜等民生商品对应的货架上悬挂有标价签,但大部分蔬菜仅标示了商品名称无具体价格信息,标价签标示方式如下“香菇0.00元/500g、杏鲍菇0.00元/500g、刀豆0.00元/500g、生菜0.00元/500g……”。
经查明,当事人为招揽生意将大部分蔬菜类商品移至经营场所门前进行销售,又考虑到蔬菜类民生商品购进成本价格变动较大,销售价格需要随时调整,故未对经营的大部分蔬菜商品进行明码标价。2022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1日、芜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2年4月17日通过网络公告了《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芜湖市域内各经营者在销售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经提醒后未能及时改正,经营的蔬菜类民生商品仍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经提醒告诫后,仍未对经营的蔬菜类民生商品标示价格的行为,属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6日
12 无市监处罚〔2022〕454号 叶旺志无照经营案 叶旺志 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外包装印有合肥市青林腌腊制品生产的“五味香辣鸭腿”的产品,及其他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五味香辣鸭腿”是2022年2月26从物流车子购进送达的。进了43件,进价是57元/件,销价是60元/件。全部卖给畅航食品。其他的食品没有记账,具体金额已记不清楚,当事人从2月25日由其姐姐介绍开始经营,有记录只有鸭腿的情况。综上所述,违法经营额2580元,违法所得129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9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6日
13 无市监处罚〔2022〕455号 无为县姊妹川天椒加工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季学清 92340225MA2TL26U0G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姊妹川天椒加工厂是2019年4月4日登记注册的,并于2019年5月8日办理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ZF34022420190189。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从事网上经营,淘宝网站是其子女设计的,于2019年开始使用。2022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浏览该企业淘宝网站,页面显示:店铺名称为“姐妹川天椒麻辣烫”,当事人承认在上述产品中,用“东北老字号川天椒麻辣烫”作为宣传,且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曾在吉林省吉林市经营麻辣烫店,店招为老字号川天椒麻辣烫。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东北老字号”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已对淘宝网站页面进行了修改。据当事人陈述,从2019年经营至今,淘宝押金交了1000元,“老字号”广告费用花费了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