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无为市高沟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10-2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词:

无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10-26 15:23信息来源: 无为市高沟镇阅读次数: 字号:【  

第一部分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2.2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与相应职责

2.3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终结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第七部分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奖励和处罚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6 预案解释部门

7.7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部分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级)、一般(IV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定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1.5.2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

1.5.3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1.5.4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分工,各责任部门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1.5.5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下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6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相对应的有关部门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部分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2.1.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含市广播电视台)、市法制办、市应急办、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2.1.2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审议批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2.2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与相应职责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负责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等工作;对进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市质监局,并会同芜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含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3)市法制办:负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

4)市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工作。

5)市卫计委:负责负责组织开展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

7)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

8)市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9)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0)市农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市林业局: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初级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抢险车辆的调配。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5)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3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2.3.1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任主任,并安排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2.3.2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助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4)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

5)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食品安全事故;

6)组织食品安全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对食品安全事故作出技术鉴定。

7)完成市政府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根据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将处理情况随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小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行政、商务、卫生、环保等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和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和具体措施。

2)事故处理小组

按事故性质,由具体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追踪源头,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3)医疗救护小组

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

4)案件查办小组

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组织具体监管部门迅速查办案件,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专家咨询小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计委及有关部门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需要,在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市农业委员会、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3.2 预警系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库,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

3.3 报告制度

3.3.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3.3.2 通报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诊治单位人员,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计委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由市政府决定向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应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3)总结报告

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并对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提出建议。

3.3.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举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次报告,也可同时向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

3)应急处置由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实施,市应急机构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5)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应急救援。

6)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7)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次报告。

3)应急处置由省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实施,市应急机构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5)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应急援。

6)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7)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告后,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次报告。

3)应急处置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实施,市应急机构全力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5)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应急救

6)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7)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3)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难以控制伤害人数仍在不断增加时,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级别的建议,并作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降低响应级别或撤消应急行动的建议。

4.2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物资征集、交通工具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处置、现场清理消毒、人员劳务事项等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或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在最短的时间内履行赔付手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受害人给以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按程序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报送市政府。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市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医疗救治,力求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6.3 队伍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紧急封锁现场;医疗救护组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及时到位实施医疗救治,使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6.4 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样检测,调查取证,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物资,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

6.6 演习演练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全市和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演习,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理的响应能力,并评估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7 宣教培训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宣传部门会同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监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风险和责任意识。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各级领导应定期听取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委、公安局、农委、环保局等监督部门工作情况的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卫生监督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类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掌握应急处置工作知识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及法律知识。

第七部分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奖励和处罚

7.2.1 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明显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6)贪污、挪用、盗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食品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市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消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无为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