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29号)(含高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3〕635号 | 无为县金华日杂百货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 无为县金华日杂百货经营部 |
92340225MA2P6RGF4B | 阮善霞 |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东门小康村的无为县金华日杂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有众鑫红双喜牌家用燃气灶10台(广东中山市星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型号:无,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许可证:XK21-007-00871,生产日期:无),上述产品的燃烧器上未见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GB16410-2007》第5.3.1.12条:“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3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3月份,当事人从合肥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20台上述众鑫红双喜牌家用燃气灶,进价45元/台,销价50元/台,购进时上述燃气灶的燃烧器上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GB16410-2007》第5.3.1.12条的规定。直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10台,店内还剩余10台,执法人员现场将剩余的产品扣押。当事人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众鑫红双喜”牌家用燃气灶10台;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1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3〕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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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林 | 92340225MA2P4A8L5A | 王传林 | 2023年6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无仓路的王传林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商品销售区有待销售的燃气灶具5套,上述燃气灶具未见熄火保护装置及铭牌信息。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进行扣押。2023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3月份,当事人从合肥购进了5套上述燃气灶具,进价25元/套,销价30元/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150元,因上述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案发后,执法人员将上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进行扣押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5套;罚款15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3〕637号 | 无为县爱瑶电子音像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 无为县爱瑶电子音像店 | 92340225MA2P5YYL13 | 高姝莉 | 2023年6月2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县城北菜市场门面房的无为县爱瑶电子音像店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商品销售区有待销售的“XSDW”牌家用燃气灶具四台(佛山市顺德区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型号:JZY-A,执行标准:GB16410-2020、GB30720-2014,生产日期见合格证:未见),上述燃气灶具未见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进行扣押。2023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12月份,当事人从巢湖购进了5台上述燃气灶具,进价35元/台,销价43元/台。已售出1台,剩余4台。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215元,违法所得43元。案发后,执法人员将上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进行扣押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4台;没收违法所得43元;罚款21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3〕638号 | 安徽洪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 安徽洪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WT50NXF | 王冉 | 2023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徽洪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无)市监特令〔2023〕第25号),责令其于2023年6月6日前采取聘用持有叉车作业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或停用叉车直至作业人员取得叉车作业证等措施予以改正。2023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正在经营场所使用两台叉车作业,两名从事叉车作业的人员(王宝玉、谢思祥)未能提供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作业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6月12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一时疏忽未按要求改正,截至2023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1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3〕639号 | 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MQCP71W | 胡海军 | 2023年5月3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2年1月25日在徽采商城成交的7笔订单中,所有涉及到使用“鑫博奥”商标品牌的商品均为侵权商品。2023年6月16日,举报人费超(该举报人系“鑫博奥”商标维权授权委托人)向本局出具“鑫博奥”商标注册证第11040213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以及判定书各1份,认定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销售的“鑫博奥”商标品牌的商品不是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系侵犯了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有“鑫博奥”商标品牌的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材料显示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徽采商城成交的7笔订单中,销售了标注“鑫博奥”商标品牌的商品共计13900元钱,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鑫博奥”商标品牌的供销合同,以及相关授权文件,当事人承认事实。2023年6月19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2022年1月份,徽采商城要求商户销售所规定的二十多个品牌(包含“鑫博奥”商标品牌)中的办公桌椅,否则无法在平台上架,由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在徽采商城所规定的品牌名单内,故将自已公司在徽采商城所销售办公桌椅的产品名称擅自更换成“鑫博奥”商标品牌。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据当事人陈述,编号为:HF20201207125306195001的订单中销售了1套“鑫博奥办公桌1605#柚木色”,价格为800元/套;编号为:HF20201229101604622001的订单中销售了1套“鑫博奥茶水柜04#柚木色”,价格为580元/套;编号为:HF20211027222439987001的订单中销售了2套“鑫博奥衣柜储物柜505#衣柜胶板颜色可选”,价格为580元/套;编号为:HF20211027223827906001的订单中销售了2套“鑫博奥衣柜储物柜505#衣柜胶板颜色可选”,价格为580元/套;编号为:HF20211104083829745001的订单中销售了1套“鑫博奥休闲椅藤椅浅黄色、胡桃色”,价格为900元/套;编号为:HF20220124215842576001的订单中销售了2套“鑫博奥牛皮608#牛皮沙发(三人位)黑色”,价格为1800元/套;编号为:HF20220124075615164001的订单中销售了1套“鑫博奥会议桌919#4米柚木色适用于25㎡”,价格为3900元/套,以及销售了1套““鑫博奥牛皮608#牛皮沙发(三人位)黑色”,价格为1800/套。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3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139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3〕6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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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国友水果销售有限公司无为米市街分公司 | 91340225MA2U5FCW4F | 朱国友 | 2023年6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信,举报人反映芜湖国友水果销售有限公司无为米市街分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米市街商住楼C1幢8号由西向东1、2、3号门面的芜湖国友水果销售有限公司无为米市街分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同款产品,执法人员向该店现场负责人展示了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材料显示举报人于2023年6月24日在芜湖国友水果销售有限公司无为米市街分公司购买的2盒游戏糖饼均无食品标签,当事人承认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进货记录、检验合格报告,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2023年7月6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6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尚菲食品经营部购进了240盒游戏糖饼,进价为5.75元/盒,销价为9.9元/盒,已全部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因有的顾客带了孩子,孩子好奇将上述食品的外包装撕毁后又放回原处,店员没有即时检查,导致销售给举报人的剩余最后2盒游戏糖饼没有外包装。由于无证据证明之前已售238盒游戏糖饼是否有无食品标签的情况,故本案的违法所得为8.3元,货值金额共计19.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8.3元;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3〕641号 | 无为市爱心之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无为市爱心之家养老服务中心 | 52340225MJB113688M | 肖吕安 | 2023年6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无为市爱心之家养老服务中心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进行了稽查抽检。2023年6月28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ZQJY-2023-W0604631的检验报告。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存有上述不合格食品原料38.78kg,执法人员对此批次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11日批准立案。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2023年6月8日在无为市高沟镇荣涛食杂店以105元/包的价格购进了4包,已使用61.22kg,剩余38.78kg涉案食品原料已被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如实提供了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据此,计算违法货值为4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涉案淘欢牌鱼牙米38.78kg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3〕642号 | 无为市何丹母婴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案 | 无为市何丹母婴店 | 92340225MA2U5W5L6G | 何丹 | 2023年7月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市何丹母婴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瓶待售婴儿泡泡洗手液,产品标签标注:“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60;产地:广州;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见包装;委托方: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300ml”等字样,执法人员在产品包装上未发现限用日期字样,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6日批准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2022年夏季以24元/瓶价格从加盟公司优家宝贝处购进的,售价36元/瓶,因加盟商今年破产了,进货系统无法登陆,具体进货时间和数量查询不到,也无销售记录,后期清洁擦拭导致产品限用日期喷码磨损掉了。据此,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为36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涉案婴儿泡泡洗手液1瓶;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3〕6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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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姚沟联华超市 | 92340225MA2RF65645 | 林杨 | 2023年6月27日,投诉人在无为市姚沟联华超市购买了1袋麻婆豆腐(复合调味料),事后发现购买的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1.10.20,保质期:18个月等法定事项,投诉人购入时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无为市姚沟联华超市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标注为“心香园麻婆豆腐”的产品共计14袋,该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生产日期:2023.01.01,保质期:18个月等法定事项。执法人员现场未见生产日期为2021.10.20的上述“心香园麻婆豆腐”的产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3日批准立案。2023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过期“麻婆豆腐(复合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购入的,共购进10袋,进价2元/袋,售价2.5元/袋,已全部售出,其中过期后未对外售出1袋。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进货票据找不到了,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过期后的销售记录。因此,违法货值2.5元,违法所得0.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3〕644号 | 无为去野露营地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无为去野露营地服务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PUXUJ4L | 刘安庆 | 2023年7月6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经营,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7月6日批准立案。2023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经查明,该单位于2023年7月2日开始经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每天有14位员工在食堂就餐,每天食堂采购食材约400元,员工吃饭不收取费用。该单位可提供部分食材的采购票据,还有部分食材因为是在菜市场购买的新鲜蔬菜,不能提供采购的票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3〕645号 | 无为县龚升胜口腔科诊所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无为县龚升胜口腔科诊所 | 92340225MA2QPT6G9G | 龚升胜 | 2023年6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黄姑街道的无为县龚升胜口腔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间的操作台右侧桌面上发现2本正在使用的齿科咬合纸(红色),同时在该诊所消毒室内的储物柜中发现4本齿科咬合纸(红色),上述6本齿科咬合纸(红色)外包装上标明:齿科咬合纸,生产备案编号:沪闵械生产备20000157号,医疗器械备案号:沪黄械备20150002号,生产日期210507,失效日期230507等法定事项;另在消毒室内的储物柜中发现有17本齿科咬合纸(蓝色)标签无任何文字标识,也未见产品合格证;在该诊所技工室内的储物柜抽屉内发现了1袋义齿基托树脂I型(100g/袋),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许可证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0294号,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0336号,批号:201505包号3,202004合格43,保质期:粉剂五年,液剂两年等法定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 经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6本标示“生产日期210507”的齿科咬合纸(红色)、17本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齿科咬合纸(蓝色)和1袋标示“批号:201505”的义齿基托树脂I型(100g/袋),其中,齿科咬合纸购进价均为0.4元/本,红色的齿科咬合纸购进了2盒(20本/盒),截止检查时剩余6本,蓝色的购进了1盒(20本/盒),截止检查时剩余17本;涉案义齿基托树脂购进价10元/袋,检查时尚未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合法的购进票据。据当事人陈述,无为县龚升胜口腔科诊所在使用义齿基托树脂和齿科咬合纸(蓝色)时都是按照具体的治疗项目收费,并不单独收费。因此,以查获的医疗器械数量和购进价来计算货值金额,当事人使用的涉案齿科咬合纸(红色)违法货值金额为2.4元,齿科咬合纸(蓝色)违法货值金额为8元,义齿基托树脂I型(100g/袋)违法货值金额为10元,综上,涉案货值金额总额为20.4元。因上述产品都不单独收费,无法查明齿科咬合纸(红色)以及义齿基托树脂I型(100g/袋)违法所得,齿科咬合纸(蓝色)违法所得为1.2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没收6本过期的齿科咬合纸(红色)、17本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齿科咬合纸(蓝色)、1袋过期的义齿基托树脂I型(100g/袋);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