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无为市陡沟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15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
词:

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15 10:40信息来源: 无为市陡沟镇阅读次数:编辑:高扬 字号:【  

第四条 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享受医疗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困难家庭中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四)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五)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五条 在我县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在我县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 

(五)县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