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2〕34号 | 无为县叶先余五金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无为县叶先余五金店 | 92340225MA2TNKXG8T | 叶先余 | 2021年11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依法对无为县叶先余五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日丰”牌管材16种,共计575件(详见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1】97号),管材与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日丰”牌管材外观相似,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日丰”牌管材依法予以扣押。2021年11月18日,经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日丰”牌管材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第8008960号、第8007571号、第952166号、第952250号“日丰及图”之商标专用权,并出具鉴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6月份从一流动经销商处购进的上述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丰”牌管材。具体情况如下:1、标称名称:303截止阀J(型号:F12-J20*20)进货价80元/箱,共购进1箱,共10只(8元/只),销价12/只,已经销售了1只,还剩9只待售;2、标称名称:内牙三通(型号:F12-T20*1/2F*20(白)),进货价180元/箱,共购进1箱,共40只(4.5元/只),销价7.5/只,已经销售了5只,还剩35只待售; 3、标称名称:等径弯头(型号:F12-L20*20(白)),进货价21元/箱,共购进1箱,共30只(0.7元/只),销价1/只,已经销售了5只,还剩25只待售; 4、标称名称:等径弯头(型号:F12-L25*25(白)),进货价6.4元/袋,共购进5袋,共40个(0.8元/只),销价1.2元/只,已经销售了7只,还剩33只待售;5、标称名称:等径三通(型号:F12-T25*25*25(白)),进货价6.4元/袋,共购进5袋,共40个(0.8元/只),销价1.2元/只,已经销售了15只,还剩25只待售;6、标称名称:异径三通(型号:F12-T25*25*20(白)),进货价9元/袋,共购进2袋,共20个(0.9元/只),销价1.3元/只,已经销售了5只,还剩15只待售;7、标称名称:异径直通(型号:F12-T25*20(白)),进货价5.25元/袋,共购进4袋,共60个(0.35元/只),销价0.8元/只,已经销售了12只,还剩48只待售;8、标称名称:等径三通(型号:F12-T20*20*20(白)),进货价4.05元/袋,共购进10袋,共90个(0.45元/只),销价0.9元/只,已经销售了2只,还剩88只待售;9、标称名称:内牙弯头(型号:F12-L25*1/2F(白))进货价35元/袋,共购进6袋,共60个(3.5元/只),销价5元/只,已经销售了2只,还剩58只待售;10、标称名称:外牙弯头(型号:F12-L20*1/2M(白))进货价35元/袋,共购进4袋,共40只(3.5元/只),销价5元/只,已经销售了20只,还剩20只待售;11、标称名称:内牙直通(型号:F12-S20*1/2F(白))进货价35元/袋,共购进4袋,共40只(3.5元/只),销价5元/只,已经销售了7只,还剩33只待售;12、标称名称:外牙直通(型号:F12-S20*1/2M(白))进货价35元/袋,共购进4袋,共40只(3.5元/只),销价5元/只,已经销售了22只,还剩18只待售;13、标称名称:直通(等径)(型号:F12-S25*25(白)),进货价36元/箱,共购进1箱,共72只(0.5元/只),销价0.9元/只,已经销售了12只,还剩60只待售;14、标称名称:直通(等径)(型号:F12-S20*20(白)),进货价42元/箱,共购进1箱,共120只(0.35元/只),销价0.7元/只,已经销售了19只,还剩101只待售;15、标称名称:PPR白绿双层管(型号:S3.2dn25*3.5,4m/根) ,进货价18元/根,共购进5根,销价22元/根,已经销售了3根,还剩2根待售;16、标称名称:PPR白绿双层管(型号:S3.2dn2/0*2.8,4m/根),进货价15元/根,共购进10根,销价20元/根,已经销售了5根,还剩5根待售。综上,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日丰”牌管材货值1515.9元,违法所得543.9元。当事人无进货票据,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1515.9元;没收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日丰”牌管材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0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2〕35号 | 无为县和谐小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和谐小馆 | 92340225MA2U9CY49J | 任俊青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在无为县和谐小馆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饭店后厨冰柜内检查到存放有2瓶豆腐乳,其标签标注配料为水、大豆、食用盐、食用酒、辣椒。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储存条件为至于阴凉干燥处。产地安徽省繁昌县荻港镇鹊江村中墩组,制造商繁昌镇荻港镇老叶香菜经营部。小作坊登记编号:ZF34022220180003,该2瓶豆腐乳瓶身均没有生产日期喷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0月11日批准立案。2021年10月12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7月,其以10元/瓶的价格从繁昌购入了2瓶豆腐乳用做餐饮原料。截至案发,该2瓶豆腐乳没有使用,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其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0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2〕36号 | 无为市高沟永好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高沟永好饭店 | 92340225MA2UEPGN26 | 曹永好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在无为市高沟永好饭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饭店后厨货架上内存放有已拆封1瓶嫩肉粉,其标签标注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见瓶身侧面,制造商广州市金牌厨师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3440111021128,该瓶嫩肉粉瓶身均没有生产日期喷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0月12日批准立案。2021年10月13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年初,其以20元/瓶的价格从高沟镇龙庵菜市场购入了1瓶嫩肉粉并开封使用;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不慎将嫩肉粉的生产日期擦拭掉了,并继续使用。截至案发,该瓶嫩肉粉没有使用完,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其下架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0元,违法所得违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0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2〕37号 | 无为县兴平隆兴商贸连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无为县兴平隆兴商贸连锁店 | 92340225MA2P3TX170 | 黄兴平 | 2021年9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从无为县兴平隆兴商贸连锁店店内化妆品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待售的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倍效去屑洗发露1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400g,制造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瓶底限期使用期限:2021年5月25日。”该瓶洗发露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0月11日批准立案。2021年10月12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7月份由无为某化妆品批发商处以17元/瓶的价格进购了10瓶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倍效去屑洗发露,并以20元/瓶对外出售,由于所购的10瓶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中有一瓶是旧日期,当事人没有及时发现导致过期,相关票据已经丢失无法提供。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已现场将涉案化妆品下架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0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2〕38号 | 无为市新人和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市新人和饭店 | 92340225MA8N9HUX9P | 汪兴发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2日,在无为市新人和饭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后厨货架上内存放有已拆封1瓶海南黄灯笼椒酱,其标签标注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制造商澄迈海明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6902300181,该瓶黄灯笼椒酱瓶盖均没有生产日期也无生产日期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0月12日批准立案。2021年10月13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5月份,其以12元/瓶的价格从无为中菜市购入了2瓶黄灯笼椒酱,并开封使用完了一瓶,还有一瓶未使用完。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该黄灯笼椒酱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0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2〕39号 | 无为县旺角烤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旺角烤吧 | 92340225MA2P45340R | 徐业雷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2日,在无为县旺角烤吧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待使用的锦城印象®老卤膏(半固态调味料)1桶,该产品桶盖已经拆开,有使用痕迹,产品包装标注生产者为广东华馨香料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地址为汕头市金平区升平工业区升业路35号,执行标准Q/STHX004S,生产许可SC20244051100132。保质期12个月,瓶身没有标识生产日期。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0月11日批准立案。2021年10月12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7月份,其以进价50元/桶的价格从四川卤料供货商购入了1桶;在开封后基本没有使用,也不对外销售,一直存放在货架上;进货时没有票据。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其下架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0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2〕40号 | 无为县高沟镇兴国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高沟镇兴国超市 | 92340225MA2P5TUR1A | 黄兴国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7日,在无为县高沟镇兴国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店内摆放有待售的散称海南风味椰子糖约1kg,产品包装标注生产者为晋江伊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东南区122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335058201651。标注配料表内容为白砂糖、葡萄糖浆、炼乳、奶油、椰子粉等。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合格证;现场执法人员在盛具上未发现合格证,该店也不能提供椰子糖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0月11日批准立案。2021年10月12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8月份,其以进价26元/kg的价格从无为市开城镇阿龙商行购入了2.5kg该椰子糖,并以用30元/kg的价格出售了1.5kg。案发时,当事人现场将无生产日期的椰子糖下架处理。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5元,违法所得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0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2〕41号 | 无为县美宝宝母婴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食品案 | 无为县美宝宝母婴店 | 92340225MA2RKCET34 | 沙燕 | 2021年12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县无城西大街文景管理区综合楼1栋109号的无为县美宝宝母婴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食品货架上摆放有1瓶待售标注为:Childlife Great Taste的鱼油和1瓶待售标注为:Maxigenes Full Cream的奶粉,上述进口食品标签均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承认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进食品予以扣押。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以及经营台帐,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美宝宝母婴店于2021年11月份从网上购买的了1瓶Childlife Great Taste鱼油和1瓶Maxigenes Full Cream奶粉,Childlife Great Taste鱼油,进价为30元/瓶,销售价为38元/瓶;Maxigenes Full Cream奶粉,进价为80元/瓶,销售价为85元/瓶,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进口食品均未销售,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也未建立台账,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是否销售的情况,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2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Childlife Great Taste 鱼油一瓶和Maxigenes Full Cream奶粉一瓶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1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2〕42号 | 安徽兰生贝澈眼镜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在眼镜制配中使用未经检验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安徽兰生贝澈眼镜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NBGX30P | 曹春笋 | 2021年11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太平巷2号的安徽兰生贝澈眼镜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门口有1幅宣传广告牌匾,其文字内容如下:“无为市中小学生视力矫正防控中心”,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承认事实并撤除了上述广告牌匾。检查中另发现经营场所配镜室有1台在用自动焦度计和1台在用验光仪,自动焦度计产品标签标注:迪殊尔牌,产品型号:DSR-LM300,产品编码:30010720774;验光仪产品标签标注:制造商:安徽巨目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序列号:421102905,型号:RM-160,上述2台强检计量器具现场均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承认事实,并停止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立即申请检验,2021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在某广告公司制作了1幅“无为市中小学生视力矫正防控中心”广告牌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文字内容的证明材料,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钱款未付,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牌匾制作费用的相关凭证,无证据证明上述广告牌匾是某广告公司制作,故本案广告制作的费用为100元;2、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开始经营后,使用自动焦度计和验光仪用于眼镜制配,且无法提供上述2台强检计量器具有效日期内的检定合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罚款3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1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2〕43号 | 无为县襄安刘记食品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襄安刘记食品经营部 | 92340225MA2P6FUJ3H | 刘飞飞 | 2021年8月24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在抖音刘得宝食品购买五仁月饼一块,该产品标注品名为麻油五仁月饼,但是根据GB/T 19855-2015 五仁月饼应该以核桃仁、瓜子仁等果仁为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馅料中果仁含量的质量分数应不低于20%其中使用核桃仁、杏仁、做榄仁、瓜子仁、芝麻仁等五种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可称为五仁月饼,该产品配料表没有任何果仁,属于欺骗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应该给与消费者500元赔偿”,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投诉人反映的“麻油五仁月饼”,但据当事人陈述曾售卖过,并确认了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照片中该产品标签标注有“品名:麻油五仁月饼,配料:精粉、麻油、冬瓜糖、黑芝麻、青红丝、桔饼、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脱氢醋酸钠、山梨酸钾,执行标准:GB/T19855,生产许可证:SC12434022505641,保质期:50天,净重:380克,生产者名称: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日期:见喷码”,麻油五仁月饼的配料表不符合GB/T19855月饼4.2.1.3“包裹以核桃仁、瓜子仁等果仁未主要原料成馅的月饼,馅料中果仁含量的质量分数应不低于20%,其中使用核桃仁、杏仁、橄榄仁、瓜子仁、芝麻仁等五种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可称为五仁月饼。”的规定,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在淘宝网下架上述食品,并于2021年11月16日接受了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刘飞飞于2020年8月份,从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购进了10盒上述麻油五仁月饼,购进是包装袋上的“五仁”字样被黑色签字笔杠掉了,因为是油污所以擦掉了。购进价格为7元/盒,邮寄和包装费用为5元/个,以13.8元/盒的价格在网上销售,截止到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10盒上述“麻油五仁月饼”,违法经营额为138元,违法所得为1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1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2〕44号 | 无为县襄安新街烟酒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案 | 无为县襄安新街烟酒经营部 | 92340225MA2P5KTW15 | 翟向龙 | 2021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无为县襄安镇新街的经营场所以及待售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牌匾写有“向龙商贸”字样,该店经营场所待售区域中有4箱柔和种子®酒,待售仓库中有90箱柔和种子®酒,箱身标注有“香型:浓香型,酒精度:40%vol,净含量:460ml×4,产品标准号及等级:GB/T10781.1(优级),原料:水、高粱、小麦,产地:安徽省阜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534120200021”等字样,箱身另标注“固镇 宴会”等字样,其中92箱箱体标注“固镇宴会”涉及10个批号,具体批号及数量如下:2016091313(3箱),2017010815(11箱),2017020812(4箱),2017022215(4箱),2017113013(9箱),2017120213(7箱),2017120613(1箱),2018021414(3箱),2018091013(45箱),2018091013(5箱),未标注批号(2箱),经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监察部陈春领、王永庆二位打假专员现场辨认,并根据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命名规则查询了该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三年柔和种子®酒生产记录,经陈春领、王永庆二位打假专员鉴定,上述94箱“柔和种子®酒”非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伪造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待销售的94箱柔和种子®酒予以扣押。 经查明,据当事人陈述,上述94箱柔和种子®酒是2021年12月份从合肥一个商贸公司的车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0箱,其中有6箱送给亲戚了。购进价是155元/箱,以16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是上门推销,未出示相关资质,且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所以无法如实说明上述94箱“柔和种子®酒”的真实来源。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04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罚款8000元;没收被依法扣押的94柔和种子®酒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2〕45号 | 俞经田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俞经田 | 92340225MA2P36962K | 俞经田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0月18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3805的检验报告。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韭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1日从无为市福渡镇夏业祥处购进了6斤韭菜,韭菜进价2.5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韭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3.5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21元,违法所得为6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2〕46号 | 张定兵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张定兵 | 92340225MA2P2Y0G83 | 张定兵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经销的毛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0月18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3812的检验报告。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毛芹菜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毛芹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2日从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陈一宽处购进了16斤毛芹菜,毛芹菜进价4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毛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毛芹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5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80元,违法所得为16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1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2〕47号 | 方文祥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方文祥 | 92340225MA2P5XMY9U | 方文祥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经销的白菜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0月18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3808的检验报告。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白菜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白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2日从无为市无城镇新民行政村莫村自然村张月勤处购进了12斤白菜,白菜进价2.5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白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白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3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36元,违法所得为6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2〕48号 | 王荣明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王荣明 | 92340225MA2P5PP24F | 王荣明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小青菜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7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5035的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青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9日从无为市南门官镇山庄自然村的潘云霞家购进了20斤小青菜,进价为3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小青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小青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4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8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2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2〕49号 | 倪修云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倪修云 | 92340225MA2U9K2G56 | 倪修云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经销的小青菜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0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3817的检验报告。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小青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2日从无为市晏公花园北侧蔬菜批发市场的齐伟超购进了22斤小青菜,进价为2.8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小青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小青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3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66元,违法所得为4.4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4.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2〕50号 | 代纪留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代纪留 | 92340225MA2P7F6006 | 代纪留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韮菜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7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5030的检验报告。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韮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8日从无为市东门农贸市场的鲁大杰购进了30.5斤韮菜,进价为2.2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韮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韮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3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91.5元,违法所得为24.4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24.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2〕51号 | 李飞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李飞 | 92340225MA2P24224P | 李飞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鳊鱼和鲈鱼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0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4030以及FC2021104027的检验报告。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2份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鳊鱼和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3日从邓明才处购进了7斤鳊鱼和4.3斤鲈鱼,鳊鱼进价7元/斤,鲈鱼进价14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鳊鱼和鲈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鳊鱼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12元/斤,涉案鲈鱼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22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178.6元,违法所得为69.4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69.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2〕52号 | 胡振华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胡振华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胖头鱼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0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2021104038的检验报告。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胖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1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3日从无为市泥汊镇皂河村东楼自然村的邹刚强购进了16斤胖头鱼,进价为7元/斤,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胖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未发现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胖头鱼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为8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128元,违法所得为16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1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2〕53号 | 张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张磊 |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无为市安德利广场检查时,发现广场的东面摆放展架广告牌和办卡须知,展架广告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归旋风轮滑所有”,办卡须知内容十:本俱乐部拥有解释权和完善、修改权。 此表述构成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合法的权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展架广告牌和办卡须知是当事人张磊为了方便招生,于2021年12月初对外宣传的,至今未和学员发生过纠纷,故无违法所得。案发止,当事人及时删除了上述内容。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3日 | |||
21 | 无市监处罚〔2022〕54号 | 芜湖市章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芜湖市章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U23WF3U | 张梦然 | 2021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的教学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教学点的门楼左右旁悬挂两块竖的铜牌,内容分别是“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硬笔书法等级考试指定考点”和“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推荐中国练字首选品牌”,为进一步查清上述两块铜牌上内容的真实性,经报局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书法培训公司,自2019年8月26日在我局登记设立后,加盟于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神笔章法·练字学堂”教学体系,双方一年一签协议,主要是在总部订购教材和按照总部方式教学等,总部并未授权当事人为“等级考试指定考点”,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推荐中国练字首选品牌也没有依据,故上述两块广告牌的内容属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另查明,每个铜牌制作费200元,共计广告费400元。案发止,当事人拆除了两块牌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罚款12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3日 | |
22 | 无市监处罚〔2022〕55号 | 无为县开城镇向日葵幼儿园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开城镇向日葵幼儿园 | 5234022505972904XD | 姚义娟 | 2021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市开城镇向日葵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的货架上发现1袋标示“昱洁®”长粒香米(巢湖市春越米业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巢湖市坝镇坝青路1号,品名:大米;原料:稻谷;产地:巢湖市;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 13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018107365;保质期:六个月(常温下);生产日期:见标签或封口处,净含量:25Kg),上述“昱洁®”长粒香米包装的标签或封口处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长粒香米下架封存。 经查,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从无为县开城静静超市购进1袋上述(巢湖市春越米业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巢湖市坝镇坝青路1号,净含量:25Kg),进价为90元/袋。当事人经营的“昱洁®”长粒香米货值金额为90元,尚未开封使用,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没收“昱洁”长粒香米1袋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3日 | |
23 | 无市监处罚〔2022〕56号 | 无为市伊缘美专业减肥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市伊缘美专业减肥店 | 92340225MA2RQN94XG | 章贝贝 | 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市伊缘美专业减肥店并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专业减肥店的橱窗内悬挂广告上发现标有内容:“100元减5斤、200元减10斤、300元减20 斤,不打针,不吃药,不运动,不反弹,安全无副作用,是真正的绿色健康减肥。”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无为市伊缘美专业减肥店,主要为顾客提供形体减肥。无为市伊缘美专业减肥店是加盟连锁店。发布橱窗广告的内容由当事人提供,某家广告公司制作,没有制作票据。发布广告“100元减5斤、200元减10斤、300元减20 斤,不打针,不吃药,不运动,不反弹,安全无副作用,是真正的绿色健康减肥。”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另查明,该专业减肥店广告费350元。当事人未因广告内容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罚款105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24 | 无市监处罚〔2022〕57号 | 无为阿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无为阿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 91340225MA2WCKYN45 | 张川玲 |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阿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并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门前设置的幕景广告上发现标有内容:“撸串约起来,旺摊串串,……坐下开撸脏摊麻辣烫,1元/串能吃几串?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另外在阿福涮肉菜单上也发现标有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阿福涮肉共有城北安德利广场店和无城蓝鼎店,主要从事火锅类的餐饮经营。目前阿福涮肉城北安德利广场店有员工9人。阿福涮肉店做活动,幕景广告和菜单的内容均由当事人提供,某家广告公司制作,没有制作票据。幕景广告和菜单印制“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经营者单方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未因广告内容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故无违法所得。案发止,当事人及时删除幕景广告和菜单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25 | 无市监处罚〔2022〕58号 | 无为县泓源纯净水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县泓源纯净水厂 | 91340225MA2MTYMG2F | 丁军龙 | 我局在国家食品抽样系统领取核查处置任务,任务显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对无为市彭记米业经营的今世康纯净水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签发了编号为SC21340200344947674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标称生产者为无为县泓源纯净水厂的今世康纯净水 [商标:今世康;规格型号:15.1L/桶;生产日期:2021-09-22;质量等级:/]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3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生产了抽样食品同批次的今世康纯净水40桶,包括抽样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在11月3日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进行了产品召回,召回了5桶同批次的今世康纯净水。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显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可能是设备比较陈旧,产品包装清洗消毒没有达到要求,9月底已经暂停生产,目前正在安装新设备领取新证。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对召回的今世康纯净水已经予以销毁。涉案食品的加工成本为2.6元/桶,销售价格为3元/桶,据此计算货值为120元,违法所得为14元。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2022/1/17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26 | 无市监处罚〔2022〕59号 | 无为市张俊饭店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市张俊饭店 | 92340225MA8N4FW5XD | 张俊 | 2021年12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市张俊饭店检查时,发现其厨房调料架上摆放有1瓶“祥厨”牌白胡椒粉,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配料:白胡椒、大米粉、辣椒;保质期:24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6012111202,产地:江西省南昌市,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字样,上述食品原料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16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厨房调料架上摆放的白胡椒粉是2020年11月份从无为的批发市场进购的,总共购进了1瓶,进价3.5元/瓶。上述白胡椒粉当事人主要作为食品原料用来烧菜,因其烧菜较少用到,截至案发,当事人已使用了五分之一。因其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作为原料烧菜售价也无法确定,故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食品原料进行销毁处理,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在店门张贴了公告声明,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27 | 无市监处罚〔2022〕60号 | 无为县杨掌柜餐厅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县杨掌柜餐厅 | 92340225MA2T5Y1Y1G | 杨剑 | 2021年12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县杨掌柜餐厅检查时,发现其厨房货架上摆放有一袋湘西外婆菜,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勇厨,湘西外婆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4052305935,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360天,产品标准号:SB/T10439,生产商:和县徽湘味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16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厨房货架上摆放的湘西外婆菜是2021年10月5日在铜陵人民市场购买冷冻产品时,老板赠送了2袋,因为是赠送的,所以没有进价。其在10月6日使用了一袋,但是因为烧菜不好吃,就放在货架上没有使用了,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上述湘西外婆菜当事人主要作为食品原料用来烧菜,截至案发,当事人已使用了1袋。因其进价无法确定,也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作为原料烧菜售价也无法确定,故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食品原料进行销毁处理,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在店门张贴了公告声明,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28 | 无市监处罚〔2022〕61号 | 无为市姚沟农家小院土菜馆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市姚沟农家小院土菜馆 | 92340225MA2WTNBJ6A | 刘春花 | 2021年12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市姚沟农家小院土菜馆检查时,发现其后厨内有1盒黑胡椒碎(非即食),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品名:黑胡椒碎(非即食),产品标准号:Q/JSWTM0001S,生产许可证号:SC1033212810553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或包装,生产商:江苏味太美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上述食品原料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17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后厨内的黑胡椒碎是2021年11月从无为的批发市场进购的,总共购进了1瓶,进价30元/瓶。上述黑胡椒碎其用来烧菜,添加在菜里调味,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之时,上述黑胡椒碎使用了五分之一。因其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作为原料烧菜售价也无法确定,故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食品原料进行销毁处理,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在店门张贴了公告声明,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29 | 无市监处罚〔2022〕62号 | 无为县姚沟麦滋新语烘培坊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姚沟麦滋新语烘培坊 | 92340225MA2T1LHQ0T | 刘占娥 | 2021年12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县姚沟麦滋新语烘培坊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一盒小猪奇奇棒棒糖(已拆封,23支),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步步旺、小猪奇奇硬质棒棒糖,净含量:16克x30支,执行标准号:SB/T10018,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13011000645,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合格证,制造商:石家庄优美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字样。上述食品未见产品合格证,也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20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正在销售的棒棒糖是2021年10月份从芜湖送货的卡车上进购的,总共购进了1盒试卖,进价30元1盒,售价1.5元1支(45元1盒),当事人未索取进货票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售出7支,违法经营额45元,违法所得3.5元。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食品进行销毁处理,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在店门张贴了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该产品,并承诺全额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30 | 无市监处罚〔2022〕63号 | 无为市姚沟咖咔芝奶茶店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无为市姚沟咖咔芝奶茶店 | 92340225MA8L9LPC4G | 伍晴 | 2021年12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市姚沟咖咔芝奶茶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原料架上摆放有正在使用的一瓶烤奶汁,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合萃源、烤奶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010500414,产品标准号:GB710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kg,生产日期:见瓶身喷码”等字样,上述食品原料瓶身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14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原料架正在使用的烤奶汁是2021年4月份从合肥的胜利路批发市场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瓶试用,因其经常进货且货物数量较多,进价已无法确定。上述烤奶汁当事人主要作为食品原料用来调配奶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使用了半瓶。因其进价无法确定,也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作为原料调配奶茶售价也无法确定,故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食品原料进行销毁处理,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在店门张贴了公告声明,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31 | 无市监处罚〔2022〕64号 | 无为市华鑫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华鑫商行 | 92340225MA2Q463T96 | 乔求华 | 2021年12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市华鑫商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4瓶待售草菇老抽,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海天,草菇老抽,净含量:500ml,酿造酱油,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或瓶颈,20200608 FC0613374B”等字样,另发现2桶待售菜籽油,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福临门,浓香压榨菜籽油,非转基因,净含量:5升,中粮集团荣誉出品,生产日期:瓶肩所示,保质期:18个月,CH2020/05/21 21:48:32 02合格I802 20160”等字样,还发现待售的5袋豆奶粉,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维维,维他型豆奶粉,产品标准代号:GB/T18738,产品类型:Ⅱ类其他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工厂代码:20201022A 734562 2762”等字样,上述食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17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草菇老抽是2020年7月份购进了20瓶,进价6元1瓶,售价7元1瓶;菜籽油是2020年7,8月份进了1箱(4桶),进价78元1桶,售价82元1桶;维维豆奶粉是2020年12月份进了10袋,进价13元1袋,售价16元1袋。截至案发,草菇老抽卖出了16瓶,菜籽油卖出了2桶,维维豆奶粉卖出了5袋,但均在保质期内售出。因为上述食品刚过期不久,加上最近生意不好,其也停业了一段时间,所以上述食品在过期后没有对外卖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本案违法经营额272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食品进行销毁处理,2021年12月11日当事人在店门张贴了公告声明,向消费者召回并全额退款,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32 | 无市监处罚〔2022〕65号 | 无为县姚沟镇好邻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县姚沟镇好邻居超市 | 92340225MA2NCDW9XU | 叶柳波 | 2021年12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无为县姚沟镇好邻居超市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一盒待销售的康师傅桶装方便面,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批号):标注桶底或收缩膜底部,N20210422 04A 17:04,产品标准号:GB17400,生产许可证号:SC10333019904036”等字样。上述食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14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方便面是2020年年底无为的送货车送下来的,总共购进了10件,一件是12桶,进价3元/桶,售价3.5元/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康师傅方便面已经销售了119桶,但均在保质期内售出,剩余的1桶被当天查获。据当事人陈述,在进购了新产品后,该过期的产品就被放在里面了,当事人未注意到该过期产品,直到被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本案违法经营额3.5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食品进行销毁处理,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在店门张贴了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并全额退款,并承诺如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其将积极协商,履行赔偿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33 | 无市监处罚〔2022〕66号 | 柏玉玲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 柏玉玲 | 92340225MA2P4GMGXM | 柏玉玲 | 2021年6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新街道的柏玉玲销售的标注由上海巨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铝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规格型号:BLV450/750V1*6㎜²))进行了抽样检查,现场抽样数量为60米(含备样30米),样品经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安徽)按相关国家标准检验。2021年10月12日,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安徽)出具了编号为2106072W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10日批准立案。2021年11月17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电缆(规格型号:BLV450/750V*6㎜²,标注由上海巨亨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进货6卷,每卷100米,共600米。进价0.45元/米,销价0.5元/米,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都没有销售,电缆均退给供货商。货值金额共计300元,无违法所得,均无进货、销售、退货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3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34 | 无市监处罚〔2022〕67号 | 无为县姚沟肖飞电机维修部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 无为县姚沟肖飞电机维修部 | 92340225MA2P7ADX1T | 肖飞 | 2021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新街道的无为县姚沟肖飞电机维修部进行抽检,现场对经营场所摆放待销售的500米标注由芜湖鑫安机电经营部代理生产的铝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规格型号:BLV450/750V*6㎜²)依法实施抽样,现场抽样数量为60米(含备样30米),样品经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安徽)按相关国家标准检验。2021年9月26日,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安徽)出具了编号为2106073W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1月10日批准立案。2021年11月18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经查明,该批不合格电缆(规格型号:BLV450/750V*6㎜²,标注由芜湖鑫安机电经营部代理生产)进货5卷,每卷100米,共500米。进价0.45元/米,销价0.5元/米,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卖出去4卷,共计400米,剩余电缆均退给供货商。货值金额共计250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均无进货、销售、退货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25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35 | 无市监处罚〔2022〕68号 | 无为县姚沟镇巫翅翔食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县姚沟镇巫翅翔食杂店 | 92340225MA2P6CCW7D | 巫翅翔 |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街道的无为县姚沟镇巫翅翔食杂店经营的康夫宝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产品名称:康夫宝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型号:18.9L/桶,生活日期:2021-08-13,质量等级:/”等字样。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3日送达一份编号为SC21340200344947958的检验报告给当事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空桶,未见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夏梅陈述上述批次饮用水已经全部售完。2021年11月18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7日从从无为清爽饮用水有限公司购进抽样食品同批次的包装饮用水10桶,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未能提供销售台账,涉案食品的进货价格为24元/桶,销售价格为26元/桶,空桶押金为20元/个,据此计算货值为6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2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36 | 无市监处罚〔2022〕69号 | 无为市姚沟童贝母婴生活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 无为市姚沟童贝母婴生活馆 | 92340225MA2RT6DA4U | 时新路 | 2021年12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新街鼎盛小区门面房的无为市姚沟童贝母婴生活馆进行检查时,在该户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3盒面膜,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森迷桦树汁多效面膜,补水保湿,净含量:30g*5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76,执行标准:QB/T2872,电话:400-039-7009,产地:广东广州,合格品,限期使用日期及产品批号:见包装(请在限期使用日期前使用),合格DQE1210720220820。”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7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15日,调查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是2020年6月份从安徽心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购进的,当时一共只购进了3盒试卖,进价是每盒30元,售价每盒40元。上述化妆品在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没有销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警告;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37 | 无市监处罚〔2022〕70号 | 周娅娟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案 | 周娅娟 | 92340225MA2RFJ658W | 周娅娟 | 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安徽宇测线缆质检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蜀山街道的周娅娟所销售的标注由铜陵市安铜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BVVB 300/500V 2×1.5㎜²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依法实施抽样,样品经国家特种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安徽)按相关国家标准检验。2021年9月26日,该检验中心出具了编号为2108023W检验报告,对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20℃时导体直流电阻项目不符合JB/T 8734.2-2016标准要求,其余所测项目符合JB/T 8734.2-2016标准,依据电线电缆产品芜湖市电线电缆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送达书》送达周娅娟。 经查,2021年5月,当事人以2元/米的价格,从铜陵一个电线电缆的批发商那里购进了600米以上型号为BVVB 300/500V 2×1.5㎜²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购回后即以2.5元/米的价格对外销售,按销售价计,货值为1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225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