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2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2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无市监处罚〔2023〕4号 | 无为县徐丽调味品干货店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案 | 无为县徐丽调味品干货店 | 92340225MA2NNWLE2R | 徐丽丽 |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恺帆路菜市场内的无为县徐丽丽调味品干货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山芋粉”1袋,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2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从无为市东门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1袋未标注标签的“山芋粉”,进价4元/袋,销价5元/袋,直至检查当日,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无标签的“山芋粉”1袋;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3〕5号 | 无为县农家超市销售无3C认证插头案 | 无为县农家超市 | 92340225MA2NB4EB1Y | 罗继才 |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转发的12345热线督办单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十里墩镇中俊花溪渡的无为县农家超市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待销售的插头11个(16A 250V),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志。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4条插头插座中对产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的描述,上述插头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2022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5月份,当事人从合肥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2盒20个上述插头,进价1.5元/个,销价2元/个,购进时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志。直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9个,店中还剩11个,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下架停售,积极主动整改。当事人所售无3C认证插头的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4.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3〕6号 | 无为县周友山调味品干货店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周友山调味品干货店 | 92340225MA2NNU5F3H | 王慧 |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恺帆路菜市场内的无为县周友山调味品干货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鱼酸菜”1袋(生产商:四川希婷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2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8月份当事人从芜湖市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1箱30袋“鱼酸菜”,进价2元/袋,销价2.5元/袋,其中有1袋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直至检查当日,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酸菜鱼”1袋;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3〕7号 | 无为市赵海霞禽蛋小卖部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赵海霞禽蛋小卖部 | 92340225MA8LL35U0P | 赵海霞 |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恺帆路菜市场内的无为市赵海霞禽蛋小卖部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山芋粉”2袋,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2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12月3日当事人从无为市大地农批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2袋未标注标签的“山芋粉”,进价4元/袋,销价5元/袋,直至检查当日,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无标签的“山芋粉”2袋;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3〕8号 | 无为市睿阳冻品批发部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睿阳冻品批发部 | 92340225MA2UPNT366 | 刘睿 |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恺帆路菜市场1楼的无为市睿阳冻品批发部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炒米糖”1袋,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2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从无为市东门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1袋未标注标签的“炒米糖”,进价2元/袋,销价3元/袋,直至检查当日,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无标签的“炒米糖”1袋;罚款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3〕9号 | 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1340225MA2MQCP71W | 胡海军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安徽花果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逐鹿中原”商标维权授权委托人)举报,举报人反映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5月17日在徽采商城成交的3笔订单中,所有涉及到使用“逐鹿中原”商标品牌的商品均为侵权商品,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有“逐鹿中原”商标品牌的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安徽花果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材料显示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徽采商城成交的3笔订单中,共销售了标注“逐鹿中原”商标品牌的商品共计12620元钱,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逐鹿中原”商标品牌的供销合同,以及相关授权文件,当事人承认事实。2022年11月4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2022年1月份,徽采商城要求商户销售所规定的二十多个品牌(包含“逐鹿中原”商标品牌)中的办公桌椅,否则无法上架,由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在徽采商城所规定的品牌名单内,故将自己公司在徽采商城所销售办公桌椅的产品名称擅自更换成“逐鹿中原”商标品牌。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盖有供货商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2022年9月5日,安徽花果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逐鹿中原”商标维权授权委托人)向本局出具“逐鹿中原”商标注册证第8018970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以及判定书各1份,认定无为聚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销售的“逐鹿中原”商标品牌的商品不是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系侵犯了徐文飞注册商标的商品,据当事人陈述,编号为:HF20220124215842576001的订单中销售了“逐鹿中原藤椅四件套阳台桌椅户外小茶几组合简约休闲铁艺庭院室TY091黄色四椅一桌”,价格为1200元/套,共销售了2套,“逐鹿中原办公桌会议桌洽谈桌阅览桌TY0611桌颜色可选”价格为1305元/套,共销售了4套;编号为:HF20220124075615164001的订单中销售了“逐鹿中原办公桌会议桌洽谈桌阅览桌TY0611桌颜色可选”,价格为1080元/套,共销售了4套;编号为:HF20220516202057525001的订单中销售了“逐鹿中原实木皮茶水柜实木培训室矮柜TY-270办公会议室档案柜休息间茶水台双门茶水柜”,价格为680元/套,共销售了1套,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26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1262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9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3〕10号 | 无为县无城鸿鑫五金交电经营部 | 无为县无城鸿鑫五金交电经营部 | 92340225MA2P5XUJ7B | 黄德琴 | 2022年7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宇测线缆质检技术有限公司对无为县无城鸿鑫五金交电经营部销售的平安电缆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RVV300/500V3×2.5mm²)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电缆进行了抽样检验,被抽检的电线电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绝缘最薄处厚度、失重试验”项目不符合GB/T5023.5-2008标准,依据电线电缆产品芜湖市电线电缆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无为县无城鸿鑫五金交电经营部,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芜)市监检字[2022]041号、《检验报告》2207047W,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WW2022030,送达于当事人,并签收了《送达回证》,同时执法人员对无为县无城鸿鑫五金交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电线电缆。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2年11月21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无城鸿鑫五金交电经营部于2022年6月份从合肥京商商贸城的某销售店铺购进了1卷平安电缆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RVV300/500V3×2.5mm²)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电缆,共计100米,进价5.95元/米,销售价为6.2元/米,至2022年11月4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在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涉案产品的抽检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6.2元/米,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620元,违法所得为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1240元;没收违法所得2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9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3〕11号 | 周凤胜经营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案 | 周凤胜 | 92340225MA2P6UG503 | 周凤胜 | 2022年9月1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周凤胜商店销售的广东中山市贺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金边208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抽样检验,被抽检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铭牌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周凤胜商店,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芜)市监检字[2022]056号、《检验报告》(2022)皖检JQ字第02333号,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WW2022040,现场送达于当事人,并签收了《送达回证》。2022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周凤胜商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发现了1台在售与抽检不合格同款型号为金边208家用燃气灶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不合格的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2年12月5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周凤胜于2022年7月27日从无为西门工业园某店购进了5台广东中山市贺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金边208的家用燃气灶具,进价为40元/台,销售价为50元/台,至2022年11月17日送达检验报告时,除了抽检的1台,剩下1台未销售,在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涉案产品的抽检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50元/台,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金边208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9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3〕12号 | 无为市小钱百货店经营不合格的电热暖手器 | 无为市小钱百货店 | 92340225MA2WAG649H | 赵文斌 | 2022年9月1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无为市小钱百货店销售的佛山市顺德区诗之喜电器厂生产的规格型号为:HB08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被抽检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芜)市监检字[2022]055号、《检验报告》(2022)皖检JQ字第02331号,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WW2022039,现场送达于当事人,并签收了《送达回证》。2022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无为市小钱百货店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发现了1台在售与抽检不合格同款的HB08家用燃气灶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不合格的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2年12月5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小钱百货店于2021年12月12日由朋友介绍从合肥大市场某家商店购进了2台佛山市顺德区诗之喜电器厂生产的规格型号为:HB08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了2台,进价为115元/台,销售价为120元/台,至2022年11月17日送达检验报告时,除了抽检的1台,剩下1台未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在本案的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涉案产品的抽检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120元/台,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人民币48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没收违法销售的HB08家用燃气灶具1台。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9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3〕13号 |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报告电梯严重事故隐患案 |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 913402003366918613 | 王小军 | 2022年10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红庙镇的无为利民医院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门诊一楼大堂有2台乘客电梯(出厂编号分别为:1136918923、1136918924)均未开展特种设备检验,1台处于锁止状态,另1台现场正常使用中。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向无为利民医院下达了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无为利民医院现场停用了上述电梯。现场检查另发现2本由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的维保记录,现场维保记录只截止于2022年8月26日,2本维保记录均自2021年11月19日起直至2022年8月26日,每次记录均备注写有“电梯需要年检”字样。但截至检查之日,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并未向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上述严重事故隐患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上述检查事实批准立案。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6日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分别对相关人员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向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自2021年9月19日开始为无为利民医院的2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并签订了维保合同,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维保人员在2021年11月19日开展维保服务时已发现无为利民医院的2台电梯没有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并在维保记录中备注“电梯需要年检”字样,以后每次开展维保服务时均在维保记录中备注“电梯需要年检”字样。但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一直未向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上述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况。且无为利民医院未向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支付上述电梯的维保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2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3〕14号 | 无为利民医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 无为利民医院 | 52340225MJB1131195 | 唐萍 | 2022年10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为利民医院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门诊一楼大堂有2台乘客电梯(出厂编号分别为:1136918923、1136918924),1台处于锁止状态,另1台现场正常使用中。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梯的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电梯并下达了监察指令书。 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无为利民医院的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2台电梯的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且承认一直使用的电梯未经过特种设备检验。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网上申请了电梯特种设备检验,并于2022年11月4日完成特种设备检验,于2022年11月21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2台电梯于2019年开始安装,并于2021年7月医院开业便正式投入使用,维保单位自2021年11月19日起维保记录中便备注了该电梯需要年检,但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均一直未对上述电梯申请特种设备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3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3〕15号 | 无为市徐岗糖糖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市徐岗糖糖超市 | 92340225MA2W7AKA4F | 何贤上 | 2022年1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孟雄飞、王邦国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无为市红庙镇徐岗社区徐岗街道由何贤上经营的无为市徐岗糖糖超市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标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碱性电池5号”94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碱性电池7号”171粒。经初步鉴定,上述电池涉嫌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已经拍照取证,并将上述侵权南孚电池查封扣押。当日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上述电池并非其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并开具鉴定证明。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2月19日批准立案。2022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份从巢湖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电池300粒(其中5号100粒、7号200粒) ,5号和7号电池进货价格均为1.6元/粒。而后在店内将5号和7号电池销售价格均为2元/粒的价格对外零售。执法人员现场对剩余电池查封扣押。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盖有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同时也未与供货经营者签订购销合同,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6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没收侵权的电池5号94粒;7号171粒;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3〕16号 | 无为县红庙任桂华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红庙任桂华超市 | 92340225MA2TT67Y41 | 任桂华 | 2022年1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孟雄飞、王邦国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红庙集菜市场由任桂华经营的无为县红庙任桂华超市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标注“南孚碱性电池5号,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碱性电池7号,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及“丰蓝1号、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电池共153粒(其中5号61粒、7号83粒、1号9粒)。经初步鉴定,上述电池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已经拍照取证,并将上述侵权南孚电池查封扣押。当日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上述电池并非其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并开具鉴定证明。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2月19日批准立案。2022年1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是当事人无为县红庙任桂华超市的负责人任桂华于2022年7月份从巢湖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电池210粒(其中5号100粒、7号100粒、丰蓝1号10粒) ,5号和7号电池进货价格均为1.5元/粒,丰蓝1号进价为4.5元/粒。而后在店内将5号和7号电池销售价格均为2元/粒,丰蓝1号销售价格为5元/粒的价格对外零售。执法人员现场对剩余电池查封扣押。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盖有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同时也未与供货经营者签订购销合同,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4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没收侵权的电池5号61粒;7号83粒,丰蓝1号9粒;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3〕17号 | 无为县红庙镇祥云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红庙镇祥云商店 | 92340225MA2P6KGP7H | 汪祥云 | 2022年1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孟雄飞、王邦国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无为市红庙镇海云村由汪祥云经营的无为县红庙镇祥云商店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标注“南孚碱性电池5号,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碱性电池7号,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电池共72粒(其中5号54粒、7号18粒)。经初步鉴定,上述电池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已经拍照取证,并将上述侵权南孚电池查封扣押。当日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上述电池并非其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并开具鉴定证明。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2月19日批准立案。2022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是当事人无为县红庙镇祥云商店的负责人于2022年10月份从巢湖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电池120粒(其中5号60粒、7号60粒) ,5号和7号电池进货价格均为1.5元/粒。而后在店内将5号和7号电池销售价格均为2元/粒的价格对外零售。执法人员现场对剩余电池查封扣押。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盖有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同时也未与供货经营者签订购销合同,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没收侵权的电池5号54粒;7号18粒;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3〕18号 | 陆先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 陆先富 |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沪杨检意【2022】14号)反馈的情况,陆先富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处购入带有“BOY LONDON ”注册商标的服饰后,通过“TOP潮人馆”网店对外销售。期间,上述店铺对外销售侵犯“BOY LONDON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现该网店已停止经营,淘宝网站上已查不到该网店信息。 据调查了解,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BOY LONDON ”服饰进货及销售记录已没有了,无法提供进货商,进货无票据,违法经营额七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罚款7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3〕19号 | 无为县红庙华莹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红庙华莹超市 | 92340225MA2P4BRY5C | 汪华莹 | 2022年1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孟雄飞、王邦国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无为县红庙镇海云行政村由汪华莹经营的无为县红庙华莹超市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标注“南孚碱性电池5号,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碱性电池7号,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及“丰蓝1号、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电池共221粒(其中5号102粒、7号103粒、1号16粒)。经初步鉴定,上述电池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已经拍照取证,并将上述侵权南孚电池查封扣押。当日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上述电池并非其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并开具鉴定证明。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2月19日批准立案。2022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份从巢湖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电池260粒(其中5号120粒、7号120粒、丰蓝1号20粒) ,5号和7号电池进货价格均为1.5元/粒,丰蓝1号进价为4元/粒。而后在店内将5号和7号电池销售价格均为2元/粒,丰蓝1号销售价格为5元/粒的价格对外零售。执法人员现场对剩余电池查封扣押。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盖有合法签章的进货票据,同时也未与供货经营者签订购销合同,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5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没收侵权的电池5号102粒;7号103粒,丰蓝1号16粒;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3〕20号 | 安徽海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缆线案 | 安徽海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 913402256836243138 | 孙乐胜 | 2022年11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海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电缆线,规格:4×1.5 mm²,型号:RVVP,电压:0.3/0.3KV,生产日期:2022年11 月13日,地址:芜湖市无为市新沟工业区,商标:灵泉,生产厂家:安徽海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共生产10000米,库存6661米,已销售3339米,成本价:4元/米,出厂价:4.5/米,货值:15025.5元,违法所得:1669.5元。有生产记录及销售发票。该种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内的产品,需要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方可生产、销售,该公司未取得该种电缆线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1669.5元;罚款5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3〕21号 | 朱捅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厂名“牛栏山”白酒案 | 朱捅军 | 92340225MA2P4ECL1H | 朱捅军 | 2022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小吃店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小吃店待销售的 “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净含量:500ml)”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该批白酒并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厂名。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9瓶假冒侵权白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据调查了解,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厂名“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净含量:500ml)” 共进货9瓶,进价13元/瓶,销价是15元/瓶;全部被扣押了。违法经营额135元。进货无票据及联系电话等凭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牛栏山陈酿白酒”9瓶;1000元罚款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1日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3〕22号 | 无为市罗春霞板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市罗春霞板鸭店 | 92340225MA2W03B40N | 罗春霞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8日,依法对无为市罗春霞板鸭店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有半袋红枣,该产品包装上未找到任何标注(无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相关信息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9月22日批准立案。2022年9月27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于2022年上半年以进价20元/袋的价格从网上购入红枣一袋,案发时已经使用一半,当事人现场销毁违法食品。本案中,违法经营额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3〕23号 | 无为县丁学芳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丁学芳商店 | 92340225MA2P3F350B | 张智 | 2022年11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松院行政村孙村自然村的无为县丁学芳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待售商品的货架上摆放有13粒燃气灶电池,电池包装标注有“丰蓝®1号,产品执行标准:GB/T8897.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条形码:6901826000080”等字样,其外包装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丰蓝®1号相似,经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2022南孚打假030125号),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售出的13粒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当场实施了扣押措施(无市监强制〔2022〕307号),并于2022年12月27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2021年10月份,当事人从无为一商贸公司送货车上购进一盒(20粒)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该电池进货价是4元/粒,销售价均为5元/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对外售出7粒。经“南孚”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与正品南孚碱情电池主要区别:1、外包装盒颜色与正品包装盒存在差异;2、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3、该电池零售(批发)价格低于正品电池零售(出厂价);4、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5、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确认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证明,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没收侵权的“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13粒;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21 | 无市监处罚〔2023〕24号 | 无为县襄安镇诚信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襄安镇诚信商店 | 92340225MA2P28NJ83 | 王艳 | 2022年11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金鸡行政村的无为县襄安镇诚信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商品待售的货架上摆放有10粒5号南孚®聚能环2代以及4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电池包装均标注有“南孚碱性电池,生产日期、有效期见电池体,产品执行标准:GB/T8897.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等字样,其外包装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南孚®聚能环电池相似,经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2022)南孚打假030134号],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售出的10粒5号南孚®聚能环2代以及4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当场实施了扣押措施(无市监强制〔2022〕309号),并于2022年12月27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该“南孚”牌碱性电池大该是2022年11月份,从无为一商贸公司送货车送来而购进的,5号南孚®聚能环2代电池进了16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也进了16粒,进价都是1.7元/粒,售价都是2元/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5号南孚®聚能环2代电池已对外售出6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已对外售出12粒。经“南孚”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与正品南孚碱情电池主要区别:1、外包装盒颜色与正品包装盒存在差异;2、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3、该电池零售(批发)价格低于正品电池零售(出厂价);4、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5、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认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证明,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4元,违法所得为5.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没收侵权的“南孚聚能环2代”5号电池10粒、“南孚聚能环3代”7号电池4粒;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22 | 无市监处罚〔2023〕25号 | 无为县教子湾本胜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教子湾本胜超市 | 92340225MA2P6YQH3U | 肖本胜 | 2022年11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吉祥行政村教子湾街道的无为县教子湾本胜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待售商品的货架上摆放有20粒5号南孚®聚能环2代电池,电池外包装标注有“南孚碱性电池,LR6-4B/1.5V,生产日期、有效期见电池体,产品执行标准:GB/T8897.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条形码:6901826888039”等字样,其外包装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5号南孚®聚能环2代电池相似,经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2022)南孚打假030133号],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售出的20粒5号南孚®聚能环2代电池当场实施了扣押措施(无市监强制〔2022〕308号),并于2022年12月27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2021年11月份,当事人从无为一商贸公司送货车购进5号南孚®聚能环2代电池一盒(40粒),进货价是1.8元/粒,销售价为2元/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5号南孚®聚能环2代电池已对外售出20粒。经“南孚”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与正品南孚碱情电池主要区别:1、外包装盒颜色与正品包装盒存在差异;2、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3、该电池零售(批发)价格低于正品电池零售(出厂价);4、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5、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认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证明,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没收侵权的“南孚聚能环2代”5号电池20粒;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23 | 无市监处罚〔2023〕26号 | 无为县王庆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王庆商店 | 92340225MA2U93R15M | 王庆 | 2022年11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吉祥行政村教子湾街道的无为县王庆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商品待售的货架上摆放有5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电池包装标注有“南孚碱性电池,LR03-3×1B/1.5V,生产日期/有效期见电池体,产品执行标准:GB/T8897.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客服电话:400-8873599,条形码:6901826827540”等字样,其外包装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南孚®电池相似,经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2022)南孚打假030124号],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售出的5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当场实施了扣押措施(无市监强制〔2022〕305号),并于2022年12月28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2021年11月份,当事人从无为一商贸公司送货车购玩具而配送的,一共进了10个玩具,配了10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该电池进货价大约是1.8元/粒,销售价均为2元/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已对外售出5粒。经“南孚”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与正品南孚碱情电池主要区别:1、外包装盒颜色与正品包装盒存在差异;2、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3、该电池零售(批发)价格低于正品电池零售(出厂价);4、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5、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认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证明,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没收侵权的“南孚聚能环3代”7号电池5粒;罚款8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24 | 无市监处罚〔2023〕27号 | 无为县襄安镇陶氏调味品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襄安镇陶氏调味品销售店 | 92340225MA2P6RTT16 | 张金花 | 2022年11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襄安镇吉祥行政村教子湾街道的无为县襄安镇陶氏调味品销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商品待售的货架上摆放有1粒丰蓝®1号、98粒5号南孚®聚能环2代以及124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电池包装均标注有“产品执行标准:GB/T8897.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等字样,其外包装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丰蓝®1号、5号南孚®聚能环2代以及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相似,经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2022)南孚打假030132号],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售出的1粒丰蓝®1号、98粒5号南孚®聚能环2代以及124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当场实施了扣押措施(无市监强制〔2022〕306号),并于2022年12月28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该“南孚”牌碱性电池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中旬,从无为一商贸公司送货车送来而购进的,1粒丰蓝®1号是他送给我的,当时购进一盒5号南孚®聚能环2代(100粒)以及二盒7号(200粒)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 5号南孚®聚能环2代、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进货价均是1.8元/粒,销售价均为2元/粒,丰蓝®1号对外售价为5元/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5号南孚®聚能环2代电池已对外售出2粒,7号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已对外售出76粒。经“南孚”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与正品南孚碱情电池主要区别:1、外包装盒颜色与正品包装盒存在差异;2、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3、该电池零售(批发)价格低于正品电池零售(出厂价);4、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5、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认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证明,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05元,违法所得为15.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没收侵权的“南孚聚能环2代”5号电池98粒、“南孚聚能环3代”7号电池124粒、“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1粒;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25 | 无市监处罚〔2023〕28号 | 襄安镇利祥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无为县襄安镇利祥商店 | 92340225MA2P284X1J | 徐利强 | 2022年11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襄安市场监管所接到无为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无烟移〔2022〕第4号),函中表述:2022年11月22日该局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无为市襄安镇襄安中学对面的“襄安利祥商店”负责人徐利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发现该店系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卷烟3条中华硬盒84mm、6条云烟(紫)84mm、4条玉溪软盒84mm等12个品种70条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该案将移交我局襄安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徐利强于2022年11月28日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5月份开始,只在周末从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卷烟3条中华硬盒84mm、6条云烟(紫)84mm、4条玉溪软盒84mm等12个品种70条卷烟,以市场价对外销售,据统计涉案卷烟价值9520元。据当事人陈述,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对外销售卷烟400元,盈利7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额9920元,违法所得70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烟草零售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26 | 无市监处罚〔2023〕29号 | 无为县襄安镇南杂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无为县襄安镇南杂商店 | 92340225MA2P46GDXX | 鲍莉萍 | 2022年11月25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襄安市场监管所接到无为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无烟移〔2022〕第5号),函中表述:2022年11月22日该局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无为县襄安镇襄安中学隔壁的“襄安南杂商店”负责人鲍丽萍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发现该店系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卷烟6条中华硬盒84mm、4条云烟(紫)84mm、3条玉溪软盒84mm等7个品种25条卷烟,被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该案将移交我局襄安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鲍正荣于2022年11月28日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8月份开始从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卷烟是从无为市鲍莉萍烟酒商店拿的,涉案卷烟6条中华硬盒84mm、4条云烟(紫)84mm、3条玉溪软盒84mm等7个品种25条卷烟,以市场价对外销售,据统计涉案卷烟价值5350元。据当事人陈述,据当事人陈述,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对外销售卷烟2100元,盈利22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额7450元,违法所得220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烟草零售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1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 | |||
27 | 无市监处罚〔2023〕30号 | 无为市又好又多超市(二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又好又多超市(二店) | 92340225MA2WKED18A | 刘亚亚 |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投诉举报,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1袋“旺仔”牌QQ糖,上述食品标签标注:食品名称:旺仔QQ糖(草莓味)凝胶糖果;净含量:70g;生产日期:Z20210427P19;保质期:12个月;委托方: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产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8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3011002899;另检查发现5袋【生肖壹家】【果如果】-甜橙味,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生肖壹家】【果如果】-甜橙味;产品类型:混合胶型凝胶糖果;出品商:安徽梵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罗岗村6幢;生产商:潮州市潮安区升旺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10.28;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又好又多超市(二店)购进了上述两种食品都是10月28日左右才进的新货,旺仔QQ糖(草莓味)凝胶糖果进价:3.5元/袋,售价:4.0元/袋,【生肖壹家】【果如果】-甜橙味进价:0.75元/袋,售价:1.0元/袋。上述两种被投诉的食品类型并不是当事人进的,其供货商和当事人都没有这个日期的商品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所言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
28 | 无市监处罚〔2023〕31号 | 无为市吴晓玲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无为市吴晓玲商店 | 92340225MA2P1XR86K | 吴晓玲 |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热线投诉举报,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该店经营场所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1袋手撕鱿鱼,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手撕鱿鱼(香辣味)产品类型:风味熟制水产品;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2克;全国总经销商:湖南省徽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中意一路101号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5楼3楼305a室;另检查发现3袋手撕鱿鱼(烧烤味),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手撕鱿鱼(烧烤味)产品类型:风味熟制水产品;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2克;全国总经销商:湖南省徽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中意一路101号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5楼3楼305a室;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台帐。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吴晓玲商店购进了上述手撕鱿鱼1盒(20袋),具体购进时间不记得了,进价0.75元,售价1.00元,已全部售卖。根据监控当事人认为上述过期食品批号:(2022.01.02)并不是其购进的。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述陈述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
29 | 无市监处罚〔2023〕32号 | 无为县壹佳乐购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 无为县壹佳乐购百货店 | 92340225MA2NWUYY2A | 季海林 | 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转发的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依法对位于无城镇东方家园A区1#107、108#门面房的无为县壹佳乐购百货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西米露”风味饮料10瓶(产地:广东省中山市,生产日期:2021/11/2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20g),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2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4月份,当事人从合肥市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3箱36瓶上述“西米露”风味饮料,进价3.75元/瓶,销价5元/瓶,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店中还剩10瓶继续放在货架上销售,直至案发,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过期的“西米露”风味饮料10瓶;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
30 | 无市监处罚〔2023〕33号 | 无为市三味酥屋糕点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三味酥屋糕点店 | 92340225MA2WEJ6G75 | 代小飞 |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蓝鼎中央城翰林园1幢101室的无为市三味酥屋糕点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皇冠烘焙面包”1袋,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2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12月13日当事人从无为市南大街皇冠烘焙店共购进了1袋未标注标签的“皇冠烘焙面包”,进价5元/袋,销价8元/袋,直至检查当日,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无标签的“皇冠烘焙面包”1袋;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
31 | 无市监处罚〔2023〕34号 | 无为县文博精品超市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枪案 | 无为县文博精品超市 | 92340225MA2P1W4285 | 宋爱平 |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蓝鼎中央城清华园独栋S4-104的无为县文博精品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塑料儿童玩具枪1板(3个),上述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及3C认证标志。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82条玩具中对产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的描述,上述儿童玩具枪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2022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从外地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1板12个上述儿童玩具枪,进价3.5元/个,销价5元/个,购进时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志。直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9个,店中还剩3个,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下架停售,积极主动整改。当事人所售无3C认证儿童玩具枪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13.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
32 | 无市监处罚〔2023〕35号 | 无为县百鲜园水果店销售无保质期食品案 | 无为县百鲜园水果店 | 92340225MA2PHF5X9P | 曹丽云 |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蓝鼎中央城翰林园1#2#商业1单元门面的无为县百鲜园水果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花生壳”1袋(生产日期:2022/11/26,净重:0.27kg),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2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无为市某经销商处共购进了1袋未标注保质期的“花生壳”放在货架上销售,进价4元/袋,销价5.4元/袋,直至检查当日,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无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4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无保质期的“花生壳”1袋;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
33 | 无市监处罚〔2023〕36号 | 无为市席名蛋糕房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席名蛋糕房 | 92340225MA8N1D2B63 | 席名 |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蓝鼎中央城清华园小区11-1号营业房的无为市席名蛋糕房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面包片”4袋,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2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12月13日当事人自己在店中加工制作了4袋未标注标签的“面包片”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销价8元/袋,直至检查当日,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2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无标签的面包片4袋;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
34 | 无市监处罚〔2023〕37号 | 无为市幸福亿家超市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案 | 无为市幸福亿家超市 | 92340225MA8PGQ4C6M | 吕俊萍 | 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中俊理想城一期1#1单元门面的无为市幸福亿家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张记五谷香豆干”15袋(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保质期:25天左右,净含量:110克),上述食品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2022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从无为大地农批张记豆制品批发部处共购进了15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张记五谷香豆干”,进价1.5元/袋,销价1.8元/袋,直至检查当日,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7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无生产提起的“张记五谷香豆干”15袋;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
35 | 无市监处罚〔2023〕38号 | 无为市紫约面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案 | 无为市紫约面馆 | 92340225MA8NDU4430 | 李胜翠 | 2022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紫约凯旋门二期S2#商业103室的无为市紫约面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现场有员工1名,健康证明1份(姓名:李胜翠,发证时间:2021年12月13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2022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主要经营小餐饮,店中平时由李胜翠1人工作,检查当日李胜翠不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案发后,李胜翠已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积极主动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