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3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3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无市监处罚〔2023〕39号 | 无为市清养美容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无为市清养美容馆 | 92340225MA8NUW8D0A | 许丽 |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市清养美容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美带”牌青春明眸眼膜贴10盒(产地:广东、广州,净含量:140ml(120片 ),限期使用日期:20221115,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12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是在广州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购进了10盒,进价是68元/盒,售价是168元/盒。一盒都没卖出去。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168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美带”青春明眸眼膜贴10盒;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6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3〕40号 | 无为县无城医药综合商店大药房二部哄抬物价案 | 无为县无城医药综合商店大药房二部 | 91340225MA2MU6K16B | 毕从兰 | 2022年12月1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西大街的无为县无城医药综合商店大药房二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店最近1个月的医保销售记录,连花清瘟颗粒共有2笔订单:2022年11月18日,总单编号25281的销售数量为5盒,单价为28元/盒,总价为140元;2022年12月5日,总单编号25403的销售数量为1盒,单价为62元/盒,总价为62元。2022年12月12日,感冒清热颗粒(葵花药业)共有2笔订单:总单编号25530的销售数量为4盒,单价为30元/盒,总价为120元;总单编号25525销售数量为6盒,单价为28元/盒,总价为168元。感冒清热颗粒(民生药业)共有4笔订单:2022年12月11日,总单编号25517的销售数量为4盒,单价为30元/盒,总价为120元;2022年12月11日,总单编号25476的销售数量为6盒,单价为30元/盒,总价为180元;2022年12月8日,总单编号25435的销售数量为2盒,单价为20元/盒,总价为40元;2022年12月01日,总单编号25376的销售数量为1盒,单价为25元/盒,总价为25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在检查过程中另发现该店在售的小葵花牌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小快克牌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以及葵花康宝牌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均未设置价格标签。2022年12月15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1、当事人无为县无城医药综合商店大药房二部于2022年4月2日购进了23盒连花清瘟颗粒,购进价格为23.53元/盒,2022年12月1日之前销售了22盒,销售价均为28元/盒;2022年12月4日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62元/盒,进销差率为163%,多收价款34元。2022年2月17日购进了15盒感冒清热颗粒(民生药业),购进价格为7.13元/盒,2022年12月01日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25元/盒;2022年12月8日销售了4盒,销售价为20元/盒;2022年12月11日销售了10盒,销售价为30元/盒,多收价款50元。由于当事人销售的感冒清热颗粒(葵花药业)进货日期为2022年12月12日,之前也未销售过该款药品,调查周边药店均未销售过同一药品,故当事人销售感冒清热颗粒(葵花药业)的行为无法认定,本案哄抬物价的违法所得共计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多收款84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经本局核实,因无消费者领取退款,故84元无法退还。2、当事人无为县无城医药综合商店大药房二部经营场所在售的小葵花牌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小快克牌小氨酚黄那敏颗粒,以及葵花康宝牌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均未设置价格标签,据当事人陈述,由于工作疏忽未将销售的药品及时放置价格标签,导致了上述药品未明码标价。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药品明码标价,现已整改到位。因当事人无法确定未明码标价的时间,故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442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7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3〕41号 | 无为县城北金鑫商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无为县城北金鑫商店 | 92340225MA2N3RN59Q | 赵玉梅 | 2022年8月31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无仓路114号门面的无为县城北金鑫商店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瑞廷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A01)进行抽样检验,上述家用燃气灶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1日,芜湖市局委托无为市局向当事人赵玉梅送达了(芜)市监检字【2022】054号产品质量抽检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字签收。2022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份在合肥某批发部处购进该批不合格家用燃气灶7个,进价35元/只,销价40元/只,均已售出,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35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6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8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3〕42号 | 无为县凌井隆兴商贸连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凌井隆兴商贸连锁店 | 92340225MA2P2UX739 | 谢业林 | 2022年11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凌井行政村黄村自然村的无为县凌井隆兴商贸连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商品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周贵坊”黑芝麻香酥饼1盒,净含量:400克,保质期:6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未见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食品扣押。2022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从无为某商贸公司购进1盒上述黑芝麻香酥饼,进价6元/盒,销价8元/盒,还未售出。案发后,执法人员将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扣押处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扣押的1盒“周贵坊”黑芝麻香酥饼,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8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3〕43号 | 陈云龙无照经营案 | 陈云龙 | 2022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融城绿景D11幢商101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户正在从事猪肉销售业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2022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份开始从事猪肉销售业务。据当事人陈述,每天大约销售4头猪,9月到11月一直没有利润,12月到现在除去房租水电等,利润一共24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8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3〕44号 | 无为县融城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无为县融城口腔门诊部 | 92340225MA2T739HXK | 甘敏 | 2022年11月1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融城绿景D09号门面的无为县融城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在该门诊部二楼药房中发现咬合纸一盒,规格为10张/本*20本,目前还剩余12本(生产商: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药物材料厂,产品备案:鄂汉械备20150104号,生产备案:鄂汉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28号,生产日期:2019年4月19日,批号:190419,使用期限:二年),同时在该门诊部一楼四个工作台中靠西边两个工作台上发现同批次的上述产品,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2022年 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从合肥市旸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购进了2盒上述医疗器械,进价15元/盒,已经使用完1盒,剩余1盒已拆封并放置于药房柜子中,部分同批次产品放置于一楼四个工作台中靠西边两个工作台上,剩余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咬合纸的使用记录,已使用的咬合纸是否过期已无法查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但针对查获的过期医疗器械,患者在接受检查治疗时没有自主选择权,一般都是医护人员直接使用医疗器械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患者无法验证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过期。当事人没有及时清理过期的医疗器械,将其与正常待用的器械共同存放在诊室中,故应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因该医疗器械不单独收费,是属于医疗服务的附赠,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违法货值金额以购进价来计算为15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1盒;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8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3〕45号 | 无为县泉塘阿五土特产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县泉塘阿五土特产网店 | 92340225MA2RC76R9X | 候群群 | 根据群众投诉,2022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无为县泉塘阿五土特产网店的经营场所并打开其拼多多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网店商品大蒜有“是有机食品”的宣传表述。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网店商品大蒜的有机食品认证材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委托无为县创艺图文设计服务部设计制作其拼多多网店页面并发布相关商品广告,其中为了更好的宣传网店商品大蒜,在该商品详情中有“是有机食品”的表述,但该商品非有机食品,实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通过上述宣传来销售网店商品大蒜。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网店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6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8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3〕46号 | 无为县洪巷华府易购生活超市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 无为县洪巷华府易购生活超市 | 92340225MA2NNJEB8Y | 任玉芳 | 接群众投诉,2022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洪巷华府易购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有已拆封的云南白药创口贴(上市许可持有人:云南白药集团无锡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73016,OTC,100片装)1盒,盒内有98片创口贴。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5月4日当事人委托鸿盛纸业代购了上述云南白药创口贴2盒(共200片),进价为每盒18元,尔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每片0.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到案发,上述云南白药创口贴已售出102片,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32.6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没收云南白药创口贴98片;没收违法所得32.64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8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3〕47号 | 无为市好好多多超市在未经认证的产品标签标注有机文字案 | 无为市好好多多超市 | 92340225MA8NRCQF04 | 范仁枝 | 接群众投诉,2022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好好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蔬菜销售区花菜上方挂有一块价格标签,该价格标签标有“4.有机花菜 1.50元/盒”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售花菜的有机产品认证材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20日、11月11日当事人自菜云供应链平台均以1元/斤的价格分批购进非有机产品认证的花菜26.2斤、29.5斤,尔后次日均以1.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在价格标签标注“有机花菜”文字。截止到案发,涉案花菜货值金额合计为83.55元。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