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5.02.21-2025.02.27)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类别 |
案件名称 | 办案单位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时间 | 案值 (元) |
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市监处罚〔2025〕192号 | 食品 | 无为县玉华茶莊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案 | 无城所 | 2025/1/14 | 2025/2/21 |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 2025年1月6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无为县玉华茶莊涉嫌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的过程中,发现该店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散装食品,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品名:绿茶(毛峰),原料:茶鲜叶,产地:黄山,生产商:黄山市开建茶叶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1434102130064,生产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绍濂村五丰1组,重量:100克,保质期:360天,保存方式:低湿、密封、防潮防异味,销售商:无为市玉华茶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生产日期:2024年4月15日,该产品是消费者购买后销售商分装便于运输,属于散装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2025年1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因不清楚散装茶叶属于散装食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据当事人陈述,2024年9月7日,购进20斤黄山毛峰,进价36元/斤,售价50元/斤,已售2斤,剩余产品已退回生产厂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资质,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故本案违法所得1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
无市监处罚〔2025〕193号 | 食品 | 无为县关河大锅灶土菜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蜀山所 | 2025/1/14 | 2025/2/21 | 2.50 | 罚款1000元 | 2025年1月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蜀山镇花桥行政村早岗自然村的无为县关河大锅灶土菜馆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1瓶已开封使用的白胡椒粉,包装上标识:品名:白胡椒粉固态调味料(非即食),制造商:江西洪泰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十八个月等法定信息,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7月份从庐江县批发市场购进采购了1瓶上述白胡椒粉,进价为2.5元/瓶,当事人使用上述白胡椒粉主要用于烧菜,由于当事人粗心大意将生产日期磨损。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视为违法经营行为,据此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2.5元,因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食品不直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196号 | 食品 | 无为市轩佳食品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泉塘所 | 2024/12/16 | 2025/2/21 | 25.80 | 罚款1000元 | 接群众投诉举报,2024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轩佳食品厂开展检查,发现其正在从事木棰花生酥生产,未发现有粘贴标签的成品木棰花生酥,在其库房发现两箱纸质标签(产品名称:木棰花生酥,产品配料:花生仁、麦芽糖、芝麻油、葡萄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ZF34022520240051,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联系电话:138****0952(董)、158****5346(微信同步),生产商:无为市轩佳食品厂,生产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泉塘镇钱井村张董)。执法人员出示投诉人提供的无标签的预包装木棰花生酥照片,当事人现场确认是其作坊生产的产品。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到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当事人经营者弟弟注册了拼多多网店轩佳美食坊,接到订单后转发给当事人经营者,由当事人经营者发货。当事人经营者写好快递单后,因忙于其他事情便将剩余发货工作交给了手底下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对流程不是很清楚,导致忘记粘贴标签。截止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8元,违法所得为25.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198号 | 食品 | 无为县煮功夫麻辣烫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牛埠所 | 2025/1/20 | 2025/2/25 | 26.70 | 罚款1000元 |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位于牛埠镇牛埠社区的无为县煮功夫麻辣烫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摆放有1桶未开封的大唐神厨麻椒精油。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500ml;产品名称:麻椒精油(食用调味油);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桶体或标签2023/05/05;生产许可证:SC10337028302588;生产商:青岛神厨阿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产品销毁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也予以签字确认。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20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王政军陈述其于2023年11月在网上以26.7元购进涉案的大唐神厨麻椒精油1桶(生产日期:2023/05/05;保质期:18个月),未使用便放置在厨房内至2025年1月2日我局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提供网上购进记录截图,未能提供经营使用记录,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6.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199号 | 食品 | 无为县昆山金林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牛埠所 | 2025/1/21 | 2025/2/25 | 20.00 | 罚款3000元 | 2025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昆山镇石门社区的无为县昆山金林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发现有辣娃子小米辣2袋(净含量:750g;慈溪市杭州湾王府井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年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海天特级草菇老抽1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委托方: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21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程金林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17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发现有辣娃子小米辣2袋和海天特级草菇老抽1瓶,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陈述上述辣娃子小米辣是2024年6月从无为县艮书冷冻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了2袋,进价为5元/袋,购进后尚未使用。上述海天特级草菇老抽是2023年6月从无为市王冬森商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2瓶,进价为10元/瓶,购进后使用了11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市监处罚〔2025〕200号 | 食品 | 无为市洪福酒店(个体工商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牛埠所 | 2025/1/13 | 2025/2/25 | 10.00 | 警告;罚款2000元 |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无为市牛埠镇土桥社区的无为市洪福酒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海底捞蒜蓉小龙虾调味料2袋(净含量:320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4日;保质期:9个月;颐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出品),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处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5年1月13日批准立案。2025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洪磊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台上发现有海底捞蒜蓉小龙虾调味料2袋,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2024年8月从牛埠菜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3袋,进价为5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据此计算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