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
3.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市农业委员会、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3.2 预警系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库,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
3.3 报告制度
3.3.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3.3.2 通报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诊治单位人员,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卫计委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由市政府决定向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应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3)总结报告
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并对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提出建议。
3.3.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举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