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分变更、更正指南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编码)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三级事项 | 四级事项 | ||||||||
10 | 户籍管理 122000000 |
户口 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122005000 |
民族成分 变更、更正 122005003 |
未成年人民族变更 |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变更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一致 | 户籍地派出所(户政大厅)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 ||||||||||||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变更人户口与直接抚养一方父(母)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 ||||||||||||
变更民族成份与继父(母)一致 | 户籍地派出所(户政大厅)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 ||||||||||||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父(母)与继母(继父)的结婚证; | ||||||||||||
5、变更人户口与父(母)和继母(继父)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 ||||||||||||
变更民族成份与养父(母)一致 | 户籍地派出所(户政大厅)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变更人养父母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 ||||||||||||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