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无为市石涧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1-14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石涧镇临时救助办理办法
词:

石涧镇临时救助办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4 10:38信息来源: 无为市石涧镇阅读次数:编辑:石涧镇人民政府 字号:【  

救助程序
一、 申请
(一)由居民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或通过易户网提交材料进行线上申请;市区户籍的居民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向实际居住地申请;在同一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提出申请;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向实际居住地申请。
(二)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三)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属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的,分别提供领取相关救助金的证件;
2、家庭(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说明,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家庭(个人)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二、 审核
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三、  审批
县(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上报的救助对象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救助金额在2倍低保标准以下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审批,一般在5日内办结,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应将审批决定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 发放
临时救助金应由县(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于急难型困难救助对象,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县(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各流程应在一站通公共服务平台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