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石涧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4-2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17号)20240426-20240429)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17号)20240426-20240429)

发布时间:2024-04-29 16:04信息来源: 无为市石涧镇阅读次数:编辑:石涧镇人民政府 字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17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4〕400号 无为市泥汊兴隆家电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无为市泥汊兴隆家电经营部 92340225MA2P2H9G9B 邢献春 2024年3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摆放有标注“产品型号:JZY-98B1、广东鑫奇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单炉燃气灶5台,标注“产品型号:JZY-Y1、生产编号012、生产制造商:中山市好掌柜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燃气灶2台,上述燃气灶均未见熄火保护装置。上述燃气灶具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3月14日批准立案。2024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泥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事实。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燃气灶分别下达了(无)市监强制〔2024〕6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无)市监物字〔2024〕69号财物清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陈述上述燃气灶在2024年1月在芜湖瑞丰商贸城里购进,单边灶共购进了5台,购进价格是40元每台,销售价格是45元每台,双边灶共购进了2台,购进价格75元每台,销售价格是85元每台。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燃气灶并未对外售出,涉案货值39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没收涉案燃气灶具7台;罚款39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6日
2 无市监处罚〔2024〕401号 无为市星其五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星其五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92340225MA2P20CB0G 张月霞 2024年4月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万鸿商城一楼的无为市星其五百货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在售3盒novo九色眼影盘,该化妆品外包装及容器表面均未标注符合法定要求的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化妆品予以扣押,2024年4月9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在合肥白马商品批发城的美诗化妆品店购进了3盒novo九色眼影盘,购进价为20元/盒,销售价为35元/盒,截止案发,暂未销售。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据当事人陈述,涉案化妆品购进时,均有外包装并标注了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等信息,因货架贮存空间有限,无法摆放,故擅自将外包装丢弃,造成涉案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本案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105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novo九色眼影盘3盒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8日
3 无市监处罚〔2024〕402号 无为县严桥立青土菜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为县严桥立青土菜馆 92340225MA2P5W0J3E 赵立青 2024年2月20日,本局收到由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WJS24012284),当事人自制的“腌腊肉(加工日期: 2023-12-22) ”,经抽样检验,过氧化脂(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腌腊肉。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清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上述抽样食品同批次腌腊肉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制作的,共制作了2.5kg。当事人承认收到编号为TWJS24012284的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因当事人从事的是餐饮服务,自己制作腌腊肉供自己饭店使用。当事人制作的腌腊肉用了2斤,用于制作蒸咸肉,一共卖出3盘,每一盘售价30元,。剩余的1.44kg全部被抽检。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显示:已发布公告,对腌腊肉消费者作退款处理。后期做食材的储存措施,杜绝产品变质现象。当事人案值90元,违法所得9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