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石涧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6-24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6.14-2024.06.20)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6.14-2024.06.20)

发布时间:2024-06-24 11:20信息来源: 无为市石涧镇阅读次数:编辑:石涧镇人民政府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458号 食品 安徽煮烤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城北所 2024年4月11日 2024-6-14 208.00  罚款3000元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煮烤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操作台边调味品区有“金锣高汤”8袋(产品名称:猪骨浓香风味高汤,生产商: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102,保质期:12个月),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3月,当事人从无为某超市处购进8袋上述“金锣高汤”调味料,进价26元/袋,超出保质期后使用了一袋。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0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466号 食品 无为县红庙镇德兵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严桥所 2024-5-24 2024-6-20 2.00  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3000元 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在接到投诉人信函形式的投诉举报信一件,称于2024年4月22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到过期“香辣香脆肠”,执法人员并于2024年5月6日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一箱香辣香脆肠,其中有一粒香辣香脆肠已过期,上述食品包装标签标注有:生产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4020805134,生产日期:20240122,保质期:90天等事项,其余香辣香脆肠均在保质期内。现场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李德兵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香辣香脆肠为2024年2月份左右由无为的商贸公司送货至当事人店内,当事人当时共购进1箱总共60个,进价50元/箱,售价1元/个。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投诉人购买上述香辣香脆肠1个为超过保质期售出,剩余1个待销售,其余的均在保质期内售出。违法货值合计2元,获违法所得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458号 食品 安徽煮烤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城北所 2024年4月11日 2024-6-14 208.00  罚款3000元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煮烤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操作台边调味品区有“金锣高汤”8袋(产品名称:猪骨浓香风味高汤,生产商: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102,保质期:12个月),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3月,当事人从无为某超市处购进8袋上述“金锣高汤”调味料,进价26元/袋,超出保质期后使用了一袋。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0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466号 食品 无为县红庙镇德兵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严桥所 2024-5-24 2024-6-20 2.00  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3000元 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6日在接到投诉人信函形式的投诉举报信一件,称于2024年4月22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买到过期“香辣香脆肠”,执法人员并于2024年5月6日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一箱香辣香脆肠,其中有一粒香辣香脆肠已过期,上述食品包装标签标注有:生产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4020805134,生产日期:20240122,保质期:90天等事项,其余香辣香脆肠均在保质期内。现场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过期食品下架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李德兵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香辣香脆肠为2024年2月份左右由无为的商贸公司送货至当事人店内,当事人当时共购进1箱总共60个,进价50元/箱,售价1元/个。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投诉人购买上述香辣香脆肠1个为超过保质期售出,剩余1个待销售,其余的均在保质期内售出。违法货值合计2元,获违法所得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