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石涧镇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7-15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7.05-2024.07.11)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7.05-2024.07.11)

发布时间:2024-07-15 11:00信息来源: 无为市石涧镇阅读次数:编辑:石涧镇人民政府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479号 食品 芜湖市翰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预包装食品案 城北所 2024-5-30 2024-7-5 1200.00  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000元 2024年4月17日,我局接到上级转发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书反映芜湖市翰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雪花排条”(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生产商:芜湖市翰翔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SB/T10379)未按执行标准标注即食非即食。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业,且在该公司未发现相关产品及产品标签。2024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芜湖市翰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雪花排条”执行标准:SB/T10379,产品外包装未按执行标准标注即食非即食。根据当事人负责人陈述,上述食品包装共生产了20件,每件有20袋,销售价60元/件,已经全部销售到湖北几家超市,发现包装问题后已对上述食品展开召回,已召回12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4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